廣西桂平,12歲女孩從學校下晚自習后,從教學樓5樓一躍而下,在地上不停抽搐,父母到場后悲痛萬分,后女孩因搶救無效死亡,家人將學校訴至法院,索賠65萬元,學校卻認為女孩是自殺、與學校無關,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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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坤比李鳳大13歲,兩人結婚多年后,李鳳才懷孕,何坤41歲那年,女兒何某出生,夫妻視若珍寶,何某12歲那年,就讀學當地一所中學,系該校初中一年級學生。
事發當晚,何某正常返學校上晚自修,21時10分,該校晚自習結束后,何某與同班同學韋某在操場聊天,因之前何某有向韋某提過想自殺,韋某因擔心其付諸行動便跟著何某。
二人去到4號教學樓后,于21時35分返回3號教學樓,并從3號教學樓一樓上到五樓,何某對韋某說想跳樓,后韋某經過多次勸阻,將何某帶到一樓樓梯口。
但韋某發現,一樓三個樓梯口的鐵門均已上鎖,后何某甩開韋某獨自往樓上跑,于22時39分,獨自攀爬上五樓女廁所門前的走廊欄桿上,于22時40分墜樓。
22時42分,值班門衛走到3號樓教學樓一樓男廁所樓梯口處發現韋某,韋某告知門衛何某在樓上后,門衛返回值班室,拿鑰匙打開3號教學樓一樓男廁所旁邊的樓梯鐵門。
之后,門衛與韋某一起去到學校總務處,找到值班領導李健永,22時52分,韋某與李健永回到3號教學樓,并從教學樓中間樓梯處上到5樓女廁所方向向下探望。
兩人發現何某已躺在一樓地上,李健永當即撥打120急救電話,23時07分救護車到來,何某經送桂平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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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桂平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通過現場勘查、調查、走訪知情人以及綜合調取的現場視頻情況,認為:何某墜樓時未發現其他人員在場。
通過現場走訪知情人,以及對何某的筆記本、日記本等私人物品進行檢查,發現何某有自殺傾向,事后,警方委托兩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死因鑒定。
鑒定結論:1.從何某的心血中未檢出有毒物質。2.未發現何某被強奸的依據。何某系因生前高墜,造成顱腦及內臟氣管破裂出血,導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綜上,桂平市公安局認為該起事件沒有違法事實存在,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立案條件,并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何某家人和學校。
事后,何坤、李鳳將學校訴至法院,索賠651783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學校是在晚上九點二十五分下晚自修后關熄教室燈,到何某墜樓出事約有一個小時,學校沒有向原告反映情況,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
2.熄燈后,當班學校門衛并沒有排查教室是否還有人,就將教學樓的鐵門上鎖,何某被鎖在教學樓內,無法正常走出教學樓,這是導致何某墜樓的主要因素。
3.當晚約十點鐘原告未見人回家,打電話向班主任詢問,班主任只是告知原告先到學校,原告到學校后看見何某躺在地上,身體仍在抽搐,較長時間后才有救護車來。
4.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未盡到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義務,導致何某墜樓身亡。
5.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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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沒有及時組織搶救,未盡到及時救護的義務,造成何某墜樓后相當長時間才得到醫院救治,耽誤了最佳搶救時間,這是導致何某墜樓死亡的又一主要原因。
中學辯稱:
1.根據何某的筆記本、案發時的視頻及韋某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何某性格內向,近期有自殺傾向和念頭,原因是其父親好賭、其很討厭父親,何某故意自殺,應自負全部責任。
2.被告已制定各項安全管理教育制度,組織全體師生觀看法制電影,廣播宣傳教育等,且事發前,被告未發現何某有任何異常現象。
3.根據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由此可知學校承擔的是教育管理職責,并非監護責任。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根據民法典規定,學校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職責,對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損害,學校在承擔責任時,應適用過錯原則,即教育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事故雖發生在校內,但事發前何某并無異常表現,沒有受到老師批評、體罰,與同學之間也未發生矛盾,學校難以對其進行針對性疏導和教育,無法預知其跳樓自殺的發生。
但事發當晚,學校沒有按照門衛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在學生晚自修結束后,逐層排查沒有學生逗留再關鎖一樓樓梯門,導致何某事發當晚未能離開教學樓,管理上存在一定過失。
何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行為已具備一定的辨別和控制能力,對跳樓自殺行為的后果其應當知曉,卻仍選擇到5樓跳樓,應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學校承擔本案10%的賠償責任,賠償59803元(598038元×10%)。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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