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認為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債務理應由子女償還,這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呢?如果子女放棄繼承遺產,還需要償還父母生前的債務嗎?近日,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法院和村法庭就依法判決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依法判決放棄繼承父親遺產的被繼承人,仍需要承擔償還欠款責任。
李某因經營工廠資金周轉所需,向好友武某借款用于生產經營,雙方基于朋友信任達成借款合意,未設置復雜擔保手續。之后李某突發疾病離世,生前尚未清償完畢對武某的剩余借款債務。債務發生后,武某為維護自身合法債權,主動聯系李某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李某的三名子女協商債務清償事宜。初期雙方溝通較為平和,但后續李某的子女態度轉變,拒不認可借款債務,拒絕協商還款方案,即便當地村委會介入居中調解,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還款意見,債務糾紛始終未能化解。
協商無果后,武某依法向峰峰礦區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李某三名子女承擔相應債務清償責任。案件審理前期,法院依法開展文書送達、庭前調解等常規司法工作,但三名繼承人均采取抗拒、躲避態度,拒不配合司法文書簽收及案件前置處理工作,消極應對訴訟程序。在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三名繼承人當庭一致表示自愿放棄對李某所有遺產的繼承權,試圖通過放棄繼承的方式,規避承擔李某生前遺留的借款清償責任,拒絕履行任何債務相關償還義務。
峰峰礦區法院和村法庭經審理認為:雖各被告均當庭表示放棄繼承,但債務人生前所負債務并不因此而消滅,其繼承人需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債務。各被告雖在庭審中聲明放棄對李某遺產及債務的繼承,但三被告作為李某近親屬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及主動說明李某遺產具體情況,且三被告未提供證據佐證在李某遺產被實際處理前,其三人已經書面自愿放棄相關遺產的繼承,僅在庭審中口頭聲明。
李某所留遺產尚不完全明晰,三被告仍應為李某遺產的實際管理人和分配人。三被告作為李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在繼承李某遺產范圍內以本案查明的金額為限承擔還款責任。該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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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借款人死亡之后,全部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的責任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根據條款,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對處分自己權益意思自治的體現,但實際生活中存在著繼承人通過放棄繼承來逃避債務的情況。若全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不承擔責任,可能會導致繼承人不積極清償債務甚至損壞、轉移遺產的后果。所有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易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在訴訟中時常處于模糊或難以查清的狀態,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將導致債權人起訴主體落空;二是所有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是否必然免除其責任。
實際中,若法院查實繼承人已經實際取得或保管遺產,但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存在瑕疵,則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仍應在繼承遺產范圍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放棄繼承并不意味得到“免責金牌”。法律既會尊重繼承人處分個人權利的意愿,也要堵住可能被利用的漏洞,確保遺產能夠得到妥善管理和公平清償。
責編:白俊寶
監制:殷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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