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鄒竣麒 記者 劉胤衡)因丈夫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李女士起訴離婚并主張多分財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定男方存在家暴過錯,判決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房屋可分割現值部分70%的折價款35.7萬元。
2016年3月,李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涉案房屋系張某婚前購買,貸款150萬元,張某外祖父出資124萬元。婚后不久,該房屋登記為夫妻共同共有。2022年9月雙方分居,訴訟時房屋市值約300萬元,剩余未償還貸款125萬元。李某訴稱,婚姻存續期間張某多次施暴,并提交傷情照片、急診病歷、接處警記錄、張某手寫保證書及聊天記錄等證據,據此請求分得房屋70%的份額。
北京二中院綜合在案證據,認定張某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系導致離婚的過錯方。在財產分割上,法院先扣除張某外祖父的124萬元出資,確定可分割部分,再按照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令張某支付可分割現值部分70%的折價款35.7萬元,剩余125萬元貸款由張某自行償還。這一處理既考量婚前財產來源,又充分體現對家暴受害方的傾斜保護。
二中院民六庭三級高級法官陳捷鷹表示,民法典規定,實施家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認定家庭暴力需要完整證據鏈,受害方應注意保存現場照片、傷情鑒定、報警記錄及施暴方保證書等。遭遇家暴后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婦聯、居委會求助,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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