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一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通告,讓“雙匯”這個名字再次與食品安全事件聯系在了一起。望奎雙匯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批次豬后鞧肉,被檢出林可霉素殘留量高達7700μg/kg,超出國家標準上限(200μg/kg)近38倍。
![]()
雙匯的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不只是“個案”,而是對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企業責任邊界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的一次全面檢驗。今天,我為大家梳理一下這起事件中值得我們關注的法律要點,同時也分享一些普通消費者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的維權思路。
一、事件回顧:一份抽檢報告的三重追問
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通告,此次被檢出不合格的豬后鞧肉生產/購進日期為2025年8月27日,抽樣自黑龍江比鄰優選連鎖超市有限公司明湖分公司。該批次產品林可霉素殘留量實測值為7.70×103μg/kg,而國標GB 31650—2019規定豬肌肉中林可霉素最大殘留限量為200μg/kg,超標約38倍。
林可霉素是一種林可胺類抗生素,主要用于治療細菌感染。在生豬養殖過程中,如果為了快速控制疫病加大用藥量,或未遵守休藥期規定就提前上市銷售,就容易導致最終產品中的殘留量嚴重超標。長期或過量攝入林可霉素,可能對人體造成胃腸道反應、過敏反應乃至心血管系統損傷等潛在危害。
案件的基本事實雖然簡單,但值得我們從法律角度提出三重追問:
第一,企業的第一反應為什么是“質疑樣品真實性”? 根據通報,望奎雙匯北大荒公司在接到不合格檢測結果后,對樣品的真實性提出了異議。經黑龍江省市場監管部門核查后,判定企業所提異議不成立。
這里涉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中的異議處理制度。根據該辦法,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監督抽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上一級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從法律程序的角度來看,申請復檢和提出異議是企業的合法權利,但“權利行使”與“責任承擔”是兩碼事。很多企業習慣性地把“質疑抽檢流程”當作第一時間的應對話術。但從這起事件看,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在啟動正式的核查處置程序——查清產品流向、督促下架召回、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如果經調查確認企業對養殖環節的用藥管理存在疏漏,甚至存在明知超標仍上市銷售的情形,那么后續的處罰力度將遠不止于產品下架。
第二,作為控股股東,雙匯發展承擔什么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望奎雙匯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雙匯發展持股75%,黑龍江省北大荒肉業有限公司持股25%。根據雙匯發展財報,這家子公司2025年營收為14.18億元,凈利潤為7249.59萬元。
在有限責任公司制度下,股東原則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這不意味著控股股東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可以“高高掛起”。從法律上講,食品安全法處罰的直接對象是生產經營企業本身,而損害賠償責任則由違法生產經營者承擔。但控股股東需要在內部合規體系建設上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處罰會多重? 這才是真正的“重頭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請注意兩個關鍵詞:一是“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這是按貨值計算的罰金,意味著如果該批次產品貨值較大,罰金可能非常可觀;二是“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這涉及企業最核心的經營資質。法律在這里設置了嚴厲的后果,傳遞的是一個明確的信號:食品安全是底線中的底線。
二、法律框架下的深層剖析:不可忽視的行業背景與品牌責任
對于這起事件,法律視角的解讀不應當只停留在“超標就是違法”的層面,很多讀者感興趣的“企業背景”和“企業處理手段”其實恰恰是理解法律責任之“重”的關鍵。
如果不了解企業的行業地位和過往記錄,就很難理解為什么這種大企業也會出問題。雙匯是中國最大的肉類加工企業之一,在消費者中享有較高的品牌認知度。然而,這并不是雙匯第一次卷入食品安全風波。2011年央視“3·15”晚會曾曝光雙匯旗下濟源雙匯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瘦肉精”豬肉,事件導致雙匯發展股價跌停,市值蒸發逾百億元,當年利潤總額同比下降超過54%。
今年恰逢2011年“瘦肉精”事件十五年之后,同一家企業再次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推上風口浪尖。如果經查實存在“明知”或“放任”的情形,那么企業在行政處罰的量罰上,十五年前的“舊賬”并非不相關——屬于典型的“從重情節”。
再從企業應對的角度來審視:品牌授權與子公司的“連帶責任”。在商業實踐中,很多食品企業會通過母子公司結構來隔離風險,認為子公司的合規問題是“獨立法人”的事。但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消費者購買的是“雙匯”品牌的產品,而不是基于對“望奎縣某有限責任公司”的信任。
這就涉及法律上的一個重要概念——品牌授權者的連帶責任。雖然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直接責任主體是食品生產經營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對于品牌方在產品質量問題上的注意義務和監督責任有越來越嚴格的要求。如果控股股東在質量控制體系建設上存在明顯疏漏,消費者完全可以同時起訴品牌方主張賠償。這種做法的社會效應在于:它防止了大企業通過“子公司犯錯、母公司免責”的結構性安排來逃避應有的社會責任。
三、事件的法律定性與消費者的維權路徑
綜合目前公開信息,這起事件涉及的法律定性至少包括三個層面:
行政違法層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明確禁止生產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該批次產品林可霉素超標38倍,已經構成明確的行政違法。
民事侵權層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可以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賠償損失,并可主張“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退一賠十”適用時通常以經營者“明知”為前提,且其證明門檻相對較高,但這確實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重要武器。
刑事責任風險層面:如果調查發現生產經營者“明知”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然生產銷售,且情節嚴重,可能涉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當然,目前尚無證據表明存在主觀故意,這需要等待監管部門的進一步調查結論。
對于消費者而言,最關心的問題始終是“怎么辦”。基于此,我提供三條實用維權路徑供大家參考:
第一,通過行政渠道投訴舉報。 如果購買到問題產品,可以保存購物小票、支付記錄、產品包裝等憑證,撥打12315熱線或通過全國12315網絡平臺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監管部門有義務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處理。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抽檢的問題產品生產日期為2025年8月27日,距今已近10個月,該批次產品很可能已被消費完畢,但消費者仍可憑相關憑證主張權利。
第二,通過民事途徑主張賠償。 對于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而遭受實際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或生產者主張損害賠償。即使沒有實際損害后果,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消費者也有權主張價款十倍的賠償。該條款的立法目的正在于通過加重違法成本來倒逼企業規范經營。
第三,關注后續處置結果,行使監督權。 根據現行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結果應當對外公開。消費者可以關注后續發布的處理通告,了解該批次產品的最終流向、企業整改情況和行政處罰結果,這既是知情權的行使,也是對社會監督的有效參與。
這起事件也在提醒每一個消費者:購買食品時請選擇正規渠道,留意產品的生產日期和檢驗檢疫證明。如果條件允許,可以適當關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定期發布的食品安全抽檢信息,對不合格產品名單保持必要的了解。
四、結語:法律的尊嚴在于執行,食品安全的底氣在于透明
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現,不僅是某個企業的“至暗時刻”,更應該成為整個行業反思的契機。法律的威懾力不在于條文寫得多嚴格,而在于每一次違法行為是否真的會被追責、每一個責任主體是否真的無處可逃。
林可霉素超標38倍——這是一個令人擔憂的數字,但它背后暴露出的養殖環節用藥管理混亂、企業自檢體系失守等問題,比數字本身更值得警惕。我們期待監管部門的核查處置能夠做到公開透明、不枉不縱,既讓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也向行業傳遞一個清晰的信號:食品安全沒有“大而不倒”的豁免權,任何觸碰紅線的行為都必須付出代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