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主舉報了小區的33個消防隱患,消防大隊查處之后,她認為消防大隊玩忽職守、包庇物業,接著申請行政復議,然后又說區政府違規,接著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后不服,又提起了上訴。”
有消防的朋友給屯哥發來兩份法院的行政訴訟判決書,講了一個舉報消防隱患的曲折故事。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某高層住宅樓的一個業主,在2024年12月,就物業公司存在的問題,舉報給消防大隊,共舉報了33個問題,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相關的8個問題,物業公司沒有制定有關消防制度等多個問題,小區內部分消防設施、器材損壞等問題。
該業主要求消防大隊查處之后回復給她。消防大隊因此對該小區進行了全面檢查,發現了13個問題,責令現場整改,當場作出處罰(警告),就有些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此后對整改不及時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處罰,罰款1萬多元。
在做了這些工作之后,消防大隊回復了該舉報業主,但是業主還是不滿意,因此向區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區政府維持了消防大隊的做法,接下來該業主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件事兒花了一年半左右的時間,舉報,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盡管法院都駁回了上訴,但確實也消耗了消防大隊、法院的資源,因此二審(終審)法院在判決書最后寫了這么一段話,摘錄如下:
"個別業主通過向消防救援部門舉報要求查處消防隱患,進而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其背后往往是個別業主與物業公司、開發商之間的民事糾紛。
當事人的民事糾紛本應通過民事途徑來解決,原告不依法進行,而是采取通過起訴行政機關給民事主體施壓,企圖將行政訴訟異化成為其解決個人民事問題的手段。
對此,人民法院應特別加強起訴條件的審查,避免本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進入司法領域,甚至進行實體處理。
消防救援屬極為稀缺和寶貴的公共資源,不容許惡意浪費和消耗;同時,對于行政機關和相關民事主體而言,將他們拖入本不應進行的行政訴訟程序,本身即為不公平。"
說真的,在法院的判決文書里面,還是很少看到這樣寫的。這從側面來說,應該是法院也有點看不下去了,意思是你業主和物業公司(開發商)有矛盾,你不直接起訴物業公司(開發商),你通過舉報消防隱患的方式,讓消防罰款,來向物業公司(開發商)施加壓力,你這就是在浪費消防資源啊。
有網友認為,當前大量的投訴舉報,基本不是為了消防安全,而是出于個人目的,比如上飯店吃飯不想付錢,比如不想交物業費,比如想退房子,比如想打擊競爭對手,或者想通過投訴舉報賺錢……,在這種情況下舉報投訴,然后借消防的手處理對方(或賺錢),從而達到自己的個人目的,消防就象是一桿槍被人用了。
但從法律意義上來說,群眾有舉報投訴的權力,消防的隱患這么多,這么具有普遍性,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把哪些事兒定義為可舉報投訴的消防隱患,可能才是解局的最終辦法,不然的話,基層消防將會面臨大量的精力消耗,無休無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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