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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2026 年 3 月 12 日晚,被告人王某與朋友在中山市東區(qū)某餐廳聚餐,期間飲用了約 3 兩白酒。聚餐結束后,王某認為自己酒量好,且當時已經(jīng)是晚上 11 點多,路上沒有交警查車,便抱著僥幸心理駕駛自己的小型轎車回家。當車輛行駛至東區(qū)起灣道與孫文東路交叉口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交警當場查獲。
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王某的酒精含量為 135mg/100ml,隨后交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進行鑒定。經(jīng)廣東岐江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13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醉酒駕駛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向公安機關申請參加交通文明勸導服務。在辯護律師的建議下,王某完成了 40 小時的交通文明勸導服務,并提交了深刻的悔過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王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完成交通文明勸導服務,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判處其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中山刑事律師陳胡月深度解讀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陳胡月律師表示,危險駕駛罪是中山地區(qū)立案量最高的刑事案件,2025 年全年立案量超過 3000 起,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35% 左右。雖然危險駕駛罪是輕罪,但一旦被判刑,會對個人的工作、生活和子女的前途造成嚴重影響。
陳胡月律師詳細解讀了 2026 年中山市危險駕駛罪的最新司法裁判標準:
- 相對不起訴的條件:根據(jù)中山市人民檢察院 2026 年 1 月發(fā)布的《危險駕駛罪案件辦理指引》,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 血液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
- 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且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 沒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情節(jié)
- 沒有駕駛營運機動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的情節(jié)
- 沒有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情節(jié)
- 沒有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情節(jié)
- 沒有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情節(jié)
- 緩刑的適用條件:血液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符合上述相對不起訴條件但情節(jié)稍重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 從重處罰的情形:血液酒精含量超過 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駕駛、駕駛營運機動車、逃避檢查、曾因酒后駕駛受過處罰等,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
陳胡月律師特別指出:"很多人認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超過 80mg/100ml 就一定會被判刑,其實不然。在中山地區(qū),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很多案件都可以爭取到相對不起訴或者緩刑。但關鍵是要及時委托律師,在案件的各個階段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幫助。"
法律風險提示
- 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即構成危險駕駛罪,即使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律師推薦中山刑事律師陳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在危險駕駛罪辯護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熟悉中山地區(qū)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裁判標準和辦案流程。2025 年,陳胡月律師共辦理危險駕駛罪案件 46 起,其中 18 起獲得相對不起訴決定,22 起獲得緩刑,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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