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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扣民法典宣傳月增進民生福祉主題,面向社會全體群眾,聚焦人格尊嚴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日常消費維權三大民生重點,以法條 + 案例 + 通俗解讀形式,普及身邊常用法律知識,打通法律服務最后一公里。
一、人格權編:你的尊嚴與信息,法律全程護航
人格權是公民與生俱來的基本民事權利,《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全方位守護每個人的人身尊嚴與合法權益。
- ①肖像權
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營銷推廣,含 AI 換臉、視頻拼接、表情包商用等新型侵權行為,均受法律約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018-1019 條。
《民法典》第 1018 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 《民法典》第 1019 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 ②隱私權
公民私密空間、私密行蹤、私密談話、私人生活等不受非法窺探、偷拍、泄露、傳播,任何私自監控、闖入私密場所、散播私人隱私的行為均屬違法。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032–1033 條
- 《民法典》第 1032 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 1033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③個人信息保護
商場、小區、門店等場所不得強制隨意使用人臉識別;收集、存儲、使用個人手機號、住址、行蹤、生物信息等,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采集、私自泄露倒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034 條、第 1035 條
- 《民法典》第 1034 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 《民法典》第 1035 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④名譽權
網絡平臺、社交群組中,不得捏造事實造謠、惡意誹謗、侮辱詆毀他人,網絡并非法外之地,造謠傳謠需承擔民事賠償、賠禮道歉,情節嚴重還將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024 條
- 《民法典》第 1024 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聚焦群眾日常生活高頻糾紛場景,融合《民法典》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權利邊界、劃定行為底線。
- ①網購 7 日無理由退貨
除法定特殊商品外,消費者網購商品享有7 日無理由退貨法定權利,商家不得無故拒絕、設置霸王條款限制退貨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619 條、第 620 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5 條
- 《民法典》第 619 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 《民法典》第 620 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5 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②物業服務權益約束
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小區管理規范,履行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公共秩序管理等義務,嚴禁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業主有權依規維權、提出整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942 條
- 《民法典》第 942 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 ③高空拋物責任界定
法律明確禁止從建筑物內拋擲物品,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經調查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自證無責的住戶外,由整棟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給予補償,事后可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254 條
- 《民法典》第 1254 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人格權立身,維權有依據。《民法典》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人身尊嚴、個人隱私、消費權益、居住安全融入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從線下生活到網絡空間,從人格守護到民生消費,從鄰里物業到高空安全,法律全方位筑牢民生法治防線。廣大群眾要主動學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遇事找法、維權靠法,自覺守護自身合法權益,共同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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