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查看往期 ·
借貸往來,本是人間常情
但借款人突然離世
債務是否會隨之消失?
配偶、子女等繼承人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
![]()
近日,綏德法院依法審理并調解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妥善化解債權人與逝者家屬之間的債務矛盾,既彰顯司法公正,也傳遞司法溫度。
案情簡介
王某與魏某(已故)此前存在民間借貸往來。2020年農歷4月30日,魏某以購置車輛需周轉資金為由,向王某借款30000元,王某以現金形式足額交付;2020年農歷7月17日,魏某再次向王某借款10000元,兩次借款累計共計40000元。
借款發生后,魏某陸續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30000元本金一直未予清償。2023年,魏某因病離世,這筆未還清的欠款便一直擱置。王某多次與魏某配偶賀某及其子女協商還款事宜,始終未能達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
綏德法院依法審理并調解該案。承辦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實后,秉持“法理與情理兼顧”的原則,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過程中,法官向雙方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告知: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配偶負有共同清償義務;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需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當場簽字確認調解協議,這起債務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
![]()
人生無常,但誠信有常。借款人離世并不意味著債務一筆勾銷。唯有誠信履約、依法維權,才能讓每一筆往來賬目有始有終,讓每一段社會關系有信有義。
供稿丨綏德法院 特邀責編丨民一庭 馬曉梅
編輯丨李華菊 校對丨馬欣 審核丨張建磊
榆林中院宣教處制作出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