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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平臺的“把關人”責任將被全面壓實。為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下稱《新規》),并將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隨著《新規》的實施,外賣平臺不能“只收傭金,不擔責任”。
全面壓實平臺“把關人”責任
針對平臺,《新規》明確提出,平臺提供者應當明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機構,配備與食品交易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并明確其具體崗位職責。平臺提供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平臺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對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新規》要求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其進行實名登記,不具備相應經營資質的,不得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對于以往屢禁不止的“幽靈外賣”現象,《新規》指出,平臺提供者應當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網店名稱與實體經營門面招牌名稱一致,并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展示經營資質、實體經營門面、實際經營地址等信息,且展示的實體經營門面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符;不提供堂食服務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需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設置“無堂食”標識,并將上述標識信息同步展示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面。
此外,平臺提供者應當要求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設置“明廚亮灶”的鏈接標識,并根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面展示“無明廚亮灶”“有明廚亮灶”標識。平臺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提供技術支持。
《新規》明確提出,平臺提供者應當結合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項目、食品交易規模、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內容與頻次,建立健全智能監測、排查調度、快速處置等工作機制,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證書、實體經營門面、實際經營地址等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食品加工制作環境是否整潔等重點事項進行重點管控。當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根據有關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平臺規則及時采取警示、搜索降權、限制流量、暫停服務、關閉店鋪賬號、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列入黑名單等處置措施。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應依法取得經營資質
對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新規》明確要求其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應當向平臺提供者提交真實、有效的經營資質證書,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網店名稱應當與實體經營門面招牌名稱一致。
對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務的,《新規》要求商戶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設置“無堂食”標識。倡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等方式,向社會公開餐飲食品加工制作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對于加工制作餐飲食品環節,《新規》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供貨商,做好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采購、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等。
除了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要求,《新規》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容器、餐具、飲具和包裝材料,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封口,并保證封口開啟后無法復原,防止餐飲食品在配送過程中受到污染;自行開展配送業務的,應當對配送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配送有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采取相應貯存、配送措施,保證食品安全。配送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保證配送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幽靈外賣”最高可罰2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規》對外賣商戶及平臺的違規行為有了更為細化的監管和具體的處罰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平臺提供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在平臺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于平臺提供者的違規,《新規》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根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面展示“無明廚亮灶”“有明廚亮灶”標識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通過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不履行有關訂單信息保存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受托方未對配送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配送,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此外,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記者 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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