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要醉駕就一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并非所有達到醉駕標準的行為都必然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80 毫克 / 100 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但是,《刑法》第十三條同時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一 "但書" 條款為醉駕行為的出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醉駕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首先是挪動車位型。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不是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例如,行為人在停車場內將車輛從一個車位挪動到另一個車位,或者為了讓他人的車輛能夠順利駛出而短距離移動車輛。其次是救治病人型。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為了送突發疾病的病人去醫院救治而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救人,具有正當性,且通常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第三是尚未駛出型。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醉酒后準備駕駛機動車,但在車輛尚未駛出道路時就被查獲。第四是隔夜醉駕型。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在前一天晚上飲酒,第二天早上駕駛機動車時被查獲,血液酒精含量仍然達到醉駕標準。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已經酒醒,沒有醉酒駕駛的故意,且通常血液酒精含量不會太高。
三、醉駕除了構成危險駕駛罪,還可能構成哪些更嚴重的犯罪
1.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醉駕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那么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為人醉駕后,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仍然繼續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多人傷亡的,那么就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醉駕還可能與其他犯罪發生競合。例如,行為人醉駕后抗拒檢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還會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與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醉駕后故意撞擊他人車輛或行人,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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