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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雇主對雇員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應結合雇員的實際工作內容予以界定,不能無限擴大。本案中雇員崔某的工作內容為地面簡單輔助工作,并非高空特種作業范圍。
2.對"高空作業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免責條款應遵循嚴格解釋原則,從嚴限制其范圍和效力。崔某擅自攀爬線桿觸碰高壓線,超出公司安排的作業范圍,不屬于保險單約定的免責情形。
3.雇主已申請電力部門專業人員操作帶電車進行高空作業,對地面輔助人員不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雇員觸電死亡系其擅自超越工作范圍所致,與雇主的安全保障義務無直接因果關系。
4.不根據雇員實際工作內容界定安全保障義務范圍,以"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一概不賠"理解免責條款,不僅有違公平,也與投保人的合理期待相悖。
【基本案情】
青島某工程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約定每人意外死亡、傷殘保額130萬元。其中特別約定條款載明:承保作業高度三米以上算高空,高空作業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否則,不予理賠。特別約定清單后附有包括本案死者崔某在內的5名雇員的信息。
青島某工程公司承接某高壓線路改造工作,對于高空高壓線路改造部分,該工程公司向電力管理部門申請帶電作業車并配備專業操作人員進行操作,崔某系地面簡單工作輔助人員。后崔某因擅自攀爬線桿觸碰高壓線而不慎觸電死亡。
案發時, 崔某頭戴安全帽,未穿戴絕緣防護服,未持有高空作業證。青島某工程公司與崔某親屬簽訂賠償協議,由青島某工程公司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30萬元。青島某工程公司起訴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要求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賠償金130萬元。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辯稱,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規定,高空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否則,不予理賠,青島某工程公司并未為崔某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穿戴防觸電絕緣防護服等),故對于案涉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應理賠。
【案件焦點】
案涉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范圍。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典型意義】
1.雇主對雇員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應根據雇員的實際工作內容予以界定,不能無限擴大雇主責任。本案中雇員從事地面輔助工作,雇主已申請專業人員操作帶電車進行高空作業,要求雇主為地面人員穿戴絕緣服過于嚴苛,不符合其實際工作內容對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
2.雇主責任險中"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應遵循嚴格解釋原則,從嚴限制其范圍和效力,不得無限擴大其含義,以實現對弱勢方投保人利益的保護和對強勢方保險人利益的限制。保險合同約定免責條款的目的在于督促雇主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而非成為保險人規避責任的工具。
3.在事實查明階段,應審查雇員的實際工作內容,并以此來界定雇主應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和確定雇主是否已履行法定義務。同時應考慮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過錯程度,如果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關系或只有輕微過失,而保險人卻能完全免除賠償責任,則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則。
4.免責條款的適用應既能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滿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從而實現保險法律關系的公平與正義。本案中雇員擅自攀爬觸碰高壓線,雇主不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若以此免除保險人全部賠償責任,有違公平原則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青島某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
1.撤銷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2.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青島某工程公司保險賠償金640516.5元;
3.駁回青島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02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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