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姚赟
5月20日,最高檢、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檢察監督與生態環境執法協同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典型案例,披露一起藥企傾倒危廢液污染案。
2023年6月,江西國某實業有限公司副總嚴某祥到該公司實控的星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某藥業)處置危險廢物。嚴某祥以公司名義簽訂虛假合同,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液以420元/噸的價格交由無資質的曹某林等人處置。曹某林等人分兩次將3227.896噸具有腐蝕性的危廢液傾倒至當地。因傾倒地位于長江江西段四大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造成部分水生生物死亡,地表水環境遭受重大損害。
2023年8月,江西省瑞昌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瑞昌市碼頭鎮下巢湖附近有刺鼻氣味。執法人員到場發現,江州造船廠附近一場地內有人正在排放不明刺激性液體,水質呈強酸性,初步判定傾倒的液體為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廢液,隨即請瑞昌市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
檢察機關從傾倒人員入手,提取手機微信記錄、分析車輛軌跡、調取運輸合同及過磅記錄,查明廢酸來源于星某藥業。同時,系統梳理傾倒、運輸、居間介紹、委托承接、場地提供等各環節人員,厘清責任層級,綜合傾倒地點、時間、次數、職業特性等認定多名運輸司機主觀故意,劃定追刑范圍。經偵查,嚴某祥、曹某林等20人陸續到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認為,星某藥業作為污染物的產生企業,為牟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將危險廢物低價委托給嚴某祥等人非法處置,應當以污染環境共犯論處,故依法追訴星某藥業為被告單位。另查實嚴某祥涉嫌其他污染環境犯罪的事實,正在由景德鎮市公安局偵查。
2024年5月,瑞昌市人民檢察院對星某藥業、嚴某祥、曹某林等20人以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2025年3月,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處星某藥業罰金30萬元,判處嚴某祥、曹某林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至三年不等,其余16人獲緩刑,并處罰金。曹某林提起上訴,2025年6月,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因環境污染侵害社會公共利益,2024年3月,瑞昌市人民檢察院向九江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公益訴訟線索。九江市人民檢察院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函告生態環境局啟動損害賠償程序,并建議追加國某公司為賠償義務人,追究其用人單位侵權責任。
經專家論證外排廢酸數量及生態損害后果,磋商未果后,九江市生態環境局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檢察機關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并出庭闡述理由。2025年6月,法院判決星某藥業、國某公司等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931.351萬元、應急處置費用75.595萬元。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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