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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時間,有兩條跟狗有關的新聞都上了熱搜,引發(fā)了網友熱議。
一個是北京某小區(qū)業(yè)主在院內投毒,導致9條寵物犬死亡,女犬主放棄百萬年薪工作,自學法律堅持不和解,最終涉事男子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
11名原告還提出了共計幾十萬元的民事賠償訴求。
另一起事件,就是發(fā)生在2025年12月4日的一起烈犬傷人案件,造成一名2歲女童死亡,而狗主最后卻僅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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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結果反差如此之大的兩起案件,徹底引爆了網友們的怒氣。
有人指責,人毒死狗判 4年實刑,狗咬死人都不用坐牢,這樣的結果,是否在印證“人不如狗”的荒謬?
更多的網友擔憂,違法代價如此之低,對于日益嚴重的不文明養(yǎng)犬現象來說,顯然是在推波助瀾,只會讓這些素質低下的養(yǎng)犬人更加的肆無忌憚,法律的尊嚴還要不要。
我們先來簡單看一下這起讓人感覺到“匪夷所思”的案件。
2025年3月初,被告人毛某義把一只捷克狼犬飼養(yǎng)在自家院墻外的開放式窯洞中,雖然拴了鐵鏈,但該窯洞與外界并無任何隔離措施。
飼養(yǎng)期間,這條狗多次掙脫鐵鏈跑出窯洞,毛某把狗帶回后并沒有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防止狗再次掙脫鐵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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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初,毛某義外出干活,將狗交給其84歲的母親李某某負責喂食,12月4日11時許,2歲女童張某某從毛某義家門口經過時,該狼犬又一次脫離鐵鏈控制,將女童咬傷拖回窯洞。
等李某某看到時,女童臉部已經血肉模糊,而讓人不可思議的是,李某某并沒有及時救治,也未報警或者告知其家人,只是找來一塊布蓋在女童身上就回家了。
完全就當沒事一樣。
當天14時左右,女童家人報警,發(fā)現女童后她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據公安部門鑒定,2歲女童系動物撕咬造成的外傷性休克死亡。
一個2歲的小女孩才多高,面對一個站立高度58CM,體長已經達到85CM,體重接近80斤的大狼狗,根本就沒有還手之力。
想想那個畫面就讓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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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報道來看,捷克狼犬在當地也屬于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這已經是妥妥的違法在先。
按照最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
“違規(guī)飼養(yǎng)烈性犬,可處警告,拒不改正或者致使動物傷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說實話,拘留這樣的處罰如果能被有效執(zhí)行,倒也能遏制一下部分犬主囂張跋扈的氣焰。
但如果狗咬人致死,那就不是行政處罰這么簡單了。
這起案件里,狗主毛某義被判刑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般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狗咬人致死,如此嚴重的后果,非但沒有頂格判反倒是輕判,原因又是為什么呢?
有人說,女童跑到窯洞前,導致烈犬掙脫鐵鏈,也是悲劇發(fā)生的原因之一,孩子和家人也有一定責任。
這個觀點并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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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只要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yǎng)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你違規(guī)飼養(yǎng)烈性犬,哪怕是別人逗狗被咬,責任也是狗主全負,這也是“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guī)則。
從報道中可知,狗主被判緩刑的原因,很可能是獲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毛某義與被害人張某某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自愿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被害人近親屬對毛某義的行為表示諒解。
有人認為,一條人命就換了25萬,如此輕易就讓狗主脫罪,這代價也太輕了吧。
以后是不是別管犯的錯有多大,只要掏錢就能免罪?
小編查到,《刑法》第七十二條中提到,緩刑適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要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雖說家屬諒解的確算是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jié),但從司法實踐來看,也并非是絕對從輕的法定依據。
這其中要如何權衡,是需要法院好好斟酌的。
當然,對于20萬元的賠償,有網友指出,并不是女童的人命只值這點錢,而是參考被告人的經濟能力,就算賠賠2500萬,這家人賠不起也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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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中,就有很多家庭賠不起錢寧愿被判實刑,如此一來,想獲得賠償就只能再走民事訴訟,耗費的時間、精力、財力等成本會更高,而且就算勝訴,能否順利執(zhí)行到位也不好說。
很大可能,這25萬元已經是雙方談下來的“最優(yōu)選”了。
對于女童家人來說,我們不了解內情,不好去妄下判斷,為什么一個2歲女童沒人看護獨自跑到了窯洞邊。
既然警方和法院均沒有提到其家人的責任,說明不存在網友猜測的“陰謀”。
但小編有一個疑問,女童被咬當日,犬主母親發(fā)現后采取的行為,對女童的死亡也不需要承擔任何后果嗎?
她發(fā)現孩子的時候,女童有沒有死亡,如果及時報警打120,會不會有救過來的可能性?
這讓小編想到前段時間的一個新聞,一男子水庫游泳溺亡,兩同伴把他用摩托車帶回家,并未告知其家人死亡的消息,導致家人72小時后才發(fā)現,事后也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坦白說,小編是有些不太理解的。
犬主母親作為狼犬的臨時管理人,事發(fā)后沒有及時救治,放任了其死亡后果的發(fā)生,真的就一點責任都沒有?
就算女童當時已經死亡,從道德上也不應該如此的冷漠,這樣的母子倆還真是絕配。
據官方的報道,該狼犬已經被無公害處理,狗是被處理了,可女童的命再也換不回來,這代價太過于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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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養(yǎng)犬管理,在如此多的傷人甚至死亡的案例面前,如果還要保持“溫情”,還要給犬主留余地,對那些守法的公民來說,就太不公平了。
前面提到,兩個案例的對比,很多人都對北京投毒事件里的狗主有意見。
其實,從判決書上來看,投毒者的罪名是“投放危險物質罪”,與狗的關系已經不是太大。
而犬主李女士也強調,該起事件不只與寵物相關,“是完全和人相關的、投放危險物質的刑事案件。”
那么,我們也應該認識到,養(yǎng)狗不拴繩、違規(guī)飼養(yǎng)烈性犬等問題,其實也不僅僅只是“不文明”,同樣也危及到了公共安全。
如果真想管好,執(zhí)法和處罰的力度就絕對不能松!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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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派新聞(2026.5.19 19:27)烈性犬咬死2歲女童主人賠25萬,烈性犬咬死2歲女童主人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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