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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嚴格落實
中央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精神
加強民營企業創新成果保護力度
依法制裁網絡“黑嘴”惡意詆毀抹黑
企業商譽和企業家名譽的行為
對網絡購物平臺中關鍵詞隱性使用行為
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及不正當競爭予以明確
在平衡權利人利益
與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
對馳名商標給予跨類保護
依法打擊對知名品牌的攀附
仿冒搭便車行為
以最嚴格的知識產權
保護激發民營經濟內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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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某公司、于某某與柴某某、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溫某某商業詆毀、名譽權糾紛案
——規范網絡商業言論、促進公平競爭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溫某某實名注冊的某平臺賬號“柴懟懟”在網絡社交媒體發布短視頻或進行直播,公開聲稱許昌市某商貿公司在玉石銷售中“利潤達幾十、幾百倍”“假的撐不過幾個月”,并指責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結黑惡勢力”“偷稅漏稅”等。柴某某在以“打假”為名發布相關內容的同時,還將流量引導至其實際控制或受益的溫州某公司與武漢某公司,用于推廣帶貨,該兩家公司經營范圍包含珠寶首飾制造、批發、零售、回收修理服務等。2025年4月,許昌市某商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業詆毀、侵害名譽權為由將柴某某、溫某某及上述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索賠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共計60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許昌市某商貿公司與被告柴某某及其關聯企業在玉石消費市場整體客戶資源爭奪上存在競爭關系,柴某某利用“柴懟懟”網絡平臺賬號進行直播或發布許昌市某商貿公司玉石質劣價高的言論,旨在引導潛在消費者轉向柴某某或其關聯企業產品,爭奪相同客戶,與許昌市某商貿公司存在明顯利益沖突,符合商業詆毀競爭關系要件。柴某某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和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引發公眾對許昌市某商貿公司的不當猜疑,導致許昌市某商貿公司的商業信譽受損,并造成該公司玉石業務退貨,對其他業態商品銷售亦產生間接負面影響,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柴某某被訴行為構成對許昌市某商貿公司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對許昌市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譽權的侵權。被告溫某某、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對原告于某某、許昌市某商貿公司的名譽侵權、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侵權視頻;柴某某在視頻賬號發布致歉聲明;柴某某、溫州某公司、武漢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0萬元;溫某某對柴某某的侵權行為責任在20%即賠償金額52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規制網絡“黑嘴”惡意詆毀抹黑企業商譽和企業家名譽、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近年來,一些針對知名企業和企業創始人的網絡謠言不斷出現。發布者超出法律容忍度和正當商業評價的范疇,通過制造話題、炒作熱點、吸引流量并從中獲利,成為企業“維權之痛、承壓之重、發展之困”。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網絡環境也是營商環境”的理念,既厘清輿論監督與惡意侵權、正當批評與商業詆毀的界限,判令責任主體承擔商業詆毀、名譽侵權責任,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又聚焦網絡侵權形態,向自媒體平臺發送行為保全禁令,壓實網絡平臺謠言治理責任,取得了“網絡黑嘴必規制、侵權損害需擔責、企業商譽受保護”的良好效果。該案例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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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誠電氣公司訴某威科技公司、某果科技公司、某寶網絡公司、某摩信息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以“混淆可能性”為標尺,厘清關鍵詞隱形使用的不正當競爭邊界
【基本案情】
某誠電氣公司在第9類、第37類商標分類中注冊有涉及紅外探測裝置、防盜報警系統的“某誠”“某誠電氣”商標。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輸入的關鍵詞為“許昌某誠電氣燃氣報警器”,在第17項詞條內容中涉及被訴侵權行為,其中該詞條關鍵詞為“某誠燃氣報警器-各類潮流單品,盡在某寶熱賣,快來選購!”,該詞條下方有一產品圖片,嵌入有“智能天燃氣泄露報警器”等文字,并未顯示生產主體信息。圖片右側并排有文字介紹,顯示“某誠燃氣報警器,精選器材……”。該圖片下方顯示有“某威燃氣報警器家用……”,該詞條最下方顯示有“某寶熱賣保障”“廣告…”。在手機主頁面點擊“百度”后進入,點擊屏幕上方搜索欄輸入“許昌某誠電氣一氧化氣體報警器”點擊搜索進入新界面,繼續搜索,下方小字顯示“某誠電氣公司”“某誠可燃氣體報警器-2022全新報價”下的第一張圖片為“某威燃氣報警器家用餐飲天然氣液……”。
某誠電氣公司認為某威科技公司未經某誠電氣公司許可,擅自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使用上述字樣進行產品宣傳、企業推廣,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是某誠電氣公司的關聯企業或與其存在其他的特定關系,借用某誠電氣公司聲譽提高其產品宣傳點擊率,獲取商業經濟利益,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威科技公司、某果科技公司、某寶網絡公司、某摩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維權合理費用51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為的關鍵詞只是在網絡和計算機的技術后臺觸發指向了某寶的集成頁面,而使用該搜索工具的相關公眾并不能直觀感知到這種指向,在最終呈現的鏈接標題及設鏈網站內容詳情頁中均未見該商業標識,不會使相關公眾將其識別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在關鍵詞隱性使用中,推廣鏈接并未影響到某誠電氣公司鏈接對消費者的可見性與識別性,沒有以混淆等方式干擾消費者的信息選擇,沒有減少某誠電氣公司的商業機會,不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否定評價。故判決駁回某誠電氣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網絡購物平臺中關鍵詞隱性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通過精準提煉關鍵詞隱性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裁判邏輯,明確了“以混淆可能性”作為認定關鍵詞隱性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核心判斷標準,為市場主體合法經營提供行為指引。本案對于嚴格落實中央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精神,充分發揮司法保護在激勵正當競爭,鼓勵誠信經營上起到了示范作用。該案入選第八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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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王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明確馳名商標司法嚴格保護的價值導向
【基本案情】
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注冊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31類:活動物、活豬等。該公司創立于1992年,公司注冊資本52.62億元,主營業務為生豬養殖與銷售。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長期使用第28174949號“”商標并投入大量資金對該商標進行宣傳推廣。2024年6月,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現王某某在淘寶平臺開設名為“牧某養殖設備廠”的店鋪,銷售生豬養殖設備等產品。王某某在店鋪顯著位置使用了“”標識,并在“壁掛式智能霧化消毒機”等產品銷售頁面上標注有“牧某”字樣。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王某某不正當使用了經其長期宣傳和使用的“”商標的影響力和知名度,遂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判令王某某停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100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廣泛宣傳,已在生豬養殖、豬肉制品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應當認定“”商標為馳名商標。王某某雖非在同一種商品類別上使用相關標識,但因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應給予其跨類別保護,故依法認定王某某在其開設淘寶店鋪中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明顯具有攀附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譽的主觀故意,足以使相關公眾對被訴侵權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屬于侵害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王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及跨類保護的典型案例。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冊的“”商標經過多年宣傳和使用,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形成較高的知名度,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人民法院應給予與其商標價值相匹配的保護力度。法院在平衡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依法認定牧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為馳名商標,給予跨類保護,對于王某某在其經營的網絡店鋪中不當使用“”相近似標識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依法打擊王某某對知名品牌的攀附、仿冒搭便車行為,明確了馳名商標司法嚴格保護的價值導向,對推動企業商標品牌建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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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省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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