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其中包括某房地產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允諾案。
2010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49號會議紀要,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案涉地塊補償問題與被征地群眾達成協議,由某房地產公司在原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補償。某房地產公司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某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
2012年4月,某房地產公司和被征地群眾達成調解協議,某市政府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后某房地產公司以某市政府未履行會議紀要允諾的補償義務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某市政府支付其墊付的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和占用資金成本。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誠信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本案中,某市政府在〔2010〕49號會議紀要作出后,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兌現出讓40畝土地、調整容積率等行政允諾,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號會議紀要允諾的“在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這一內容,事實上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某市政府未能從更好樹立法治政府、誠信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形象、進一步推進本地區法治環境、營商環境建設的角度出發,積極與某房地產公司協商溝通,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就某房地產公司受到的損失承擔一定補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民營經濟組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案涉損失形成的背景、原因、雙方責任大小等因素并結合案涉房地產項目的利潤等情況,判令某市政府一方承擔案涉1682萬元損失的一半,即841萬元。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進行裁判的行政案件。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從維護政府誠信、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行政機關未能履行行政允諾、又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進行評價和規制,確立“行政允諾審查——履行不能認定——補償責任量化”的裁判規則,充分體現法院以司法審判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讓廣大民營企業吃下定心丸、安心謀發展。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馬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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