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帶走年輕夫妻,120萬遺產之爭讓親家反目;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奪走了一對年輕夫妻的生命。
高阿姨還沒從“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悲痛中緩過神,一筆120萬元的款項,又讓她和親家從親人變成對立方。錢是委托理財,還是贈與的財產?兒子兒媳同時去世,遺產怎么分?男方父母出的房子首付,能多繼承嗎?今天,律師用這個真實咨詢案例,講清幾個容易踩坑的繼承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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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阿姨擦拭眼淚
120萬轉賬引發“羅生門”
高阿姨曾分三筆轉給兒媳40萬,共120萬。前兩筆買了理財產品,第三筆剛轉過去,兒媳就出事了。
親家態度強硬:“錢轉給我女兒就是她的遺產,當時是贈與的,我們有權繼承。”轉賬時沒有備注,也沒有書面協議。這錢還能要回來嗎?
律師通過對事實的了解,認為雖然沒簽合同,但聊天記錄完整證明了委托理財的合意。前兩筆用于理財,第三筆雖未購買,但性質相同——錢仍屬于高阿姨,不是對兒媳的贈與,也不屬于兒媳的遺產。
結論:120萬元應當返還高阿姨,不能作為兒媳的遺產由親家繼承。
同時去世,“死亡順序”決定繼承范圍
兒子兒媳在同一事故中遇難,死亡時間無法確定。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相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時間的——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本案中,兒子有繼承人(父母),兒媳也有繼承人(她的父母),輩份相同。因此推定同時死亡,夫妻互不繼承。也就是說:兒子的遺產由父母繼承;兒媳的遺產由她的父母繼承。
房子首付是男方出的,能多分嗎?
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的婚房,首付絕大部分來自高阿姨。她希望在繼承中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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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阿姨談錢款情況
律師解釋:如果是離婚,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法院可綜合考慮出資來源、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子女等因素,酌情判決。但本案是繼承,不是離婚。兩人均已過世,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以均分為原則。
律師建議:訴訟不是唯一的路
一場車禍帶走兩個年輕人,留下的不只有悲傷。高阿姨與親家曾經是一家人,如今孩子已經離世,對簿公堂只會加深傷害。
同是經歷喪子之痛的兩家人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通過協商達成和解方案,理性分割財產。讓逝者安息,也讓生者早日走出糾紛。訴訟不是唯一的路,和解會是更好的結局。
延伸閱讀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繼承糾紛案,判決案涉七兄妹依照法定繼承分配父母遺留的109萬元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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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繼承糾紛案(資料圖)
程龍(化名)與李麗(化名)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六女一子。程龍與李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建一幢三層房屋,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程龍名下。2023年3月,程龍將前述房產以110萬元的價格(其中1萬元系中介費用,由程龍兒子支付)轉讓給案外人,并在當月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售房款109萬元存放在其兒媳的銀行賬戶上。李麗與程龍先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去世。
程龍與李麗的六個女兒主張,其父母已先后去世,故售房款109萬元應系程龍的遺產,六女一子應均等分配。六個女兒共同向法院起訴,要求程龍兒子分別向六人各支付售房款的七分之一。
程龍兒子認為,案涉房產系由自己和程龍共同建設形成的家庭共有財產。在案涉房產出售后,程龍就已明確表示將售房款贈與孫女,故109萬元不屬于遺產,無需另行處分。程龍兒子提交了一份程龍的錄音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房產系程龍與李麗生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售房款109萬元應屬于程龍與李麗的遺產。程龍兒子主張程龍生前已將案涉房產贈與孫女并提供錄音為證,但該錄音無法證明程龍具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且該錄音沒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對錄音錄像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應屬無效遺囑,故本案應依照法定繼承處理:其中一女兒因患有小兒麻痹(癱瘓)綜合征,生活無法自理且缺乏勞動能力,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多分;程龍兒子和另一女兒對被繼承人程龍與李麗在生活方面承擔了主要的照顧義務,且在兩位繼承人生病住院期間主要由程龍兒子照顧,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盡善盡孝的良好風氣,認定其可以多分遺產。
法院酌定109萬元遺產分配如下:患有小兒麻痹(癱瘓)綜合征的女兒繼承30萬元,程龍兒子繼承23萬元,承擔了主要照顧義務的女兒繼承16萬元,其余四個女兒各繼承10萬元。
程龍兒子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程龍兒子的再審申請。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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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錄音屬無效遺囑,圖為法槌(資料圖/圖文無關)
法官說法
本案審理中有以下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關于贈與。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故贈與需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本案中,程龍兒子僅提交程龍生前的錄音,從錄音中無法認定程龍具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在案證據僅能證明109萬元售房款由程龍兒媳持有,并不等同該款項歸其所有。程龍兒子認為程龍已將109萬元售房款贈與自己女兒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錄音錄像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錄音錄像遺囑,即立遺囑人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要求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程龍兒子提交了一份程龍的錄音,程龍兒子和兒媳雖在場見證,但均與被繼承人程龍有利害關系,不符合擔任見證人的條件,且錄音遺囑未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該錄音遺囑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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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錄音遺囑要求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資料圖)
關于遺產分配。程龍與李麗在沒有訂立有效遺囑的情形下,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進行遺產分配:一是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二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適當多分,優先分配。三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具有鼓勵性質的不均等分配,以更好地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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