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的經濟往來,總是夾雜著甜蜜與模糊,一句“我先用下,回頭還你”,一筆520、1314的特殊轉賬,藏著心意也可能埋下糾紛。一旦感情生變,昔日的金錢付出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分手后能否要求返還?本期以案釋法,結合典型案例為您解讀情侶借貸糾紛的裁判要點。
典型案例
01
特殊意義轉賬歸贈與,
明確還款意思認定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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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與邱某曾為情侶,相處期間周某多次向邱某轉賬。其中邱某曾發送“老公,轉1300給我,等下去上班就轉你”“我用下”等消息,周某隨即轉賬1300元;同日周某另轉5000元,邱某回復“愛你,等下給你哈”;5月20日周某轉賬5200元、1314元;邱某又以生病打針為由向周某借1000元。周某累計轉賬13814元,因邱某未還款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邱某多次作出“拿到工資就給你”“等下給你哈”等還款意思表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但5200元、1314元系特殊日子的特殊意義轉賬,屬于表達愛意的贈與,不能認定為借款。最終判決邱某償還周某借款7300元。
02
無借貸合意難認定,
僅有轉賬憑證不足證明系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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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戴某曾為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雙方相互轉賬,王某轉款19萬余元,戴某轉款14萬余元,無任何債權憑證。分手后王某要求戴某償還19萬余元,庭審中雙方認可大部分轉賬已抵扣,僅對68900元存在爭議。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雙方聊天記錄中“借1萬5出來”“利息多少的”等內容,可認定該1.5萬元達成借貸合意;剩余款項王某未能舉證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也無借款期限、利息等約定佐證,無法認定為借款。最終判決戴某歸還王某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
法官解讀
厘清“愛情賬單”,
把握兩大核心要點
處理情侶間民間借貸糾紛,核心是嚴格認定借貸關系成立要件,結合舉證責任和款項性質綜合判斷,具體要點如下:
1. 借貸關系成立,需同時滿足合意+交付
根據法律規定,借款合同的成立,必須以雙方具有明確的借貸合意,并實際交付借款為前提。情侶關系下經濟往來復雜,更需堅持“誰主張,誰舉證”,主張借款的一方,需舉證證明雙方達成借貸合意及實際給付借款,僅有轉賬憑證無其他佐證的,難以認定為借款。
2. 款項性質區分,結合場景與意思表示判定
無明確約定時,特定時間(情人節、紀念日、生日等)、特殊意義金額(520、1314等) 的轉賬,以及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款項,推定為情侶間表達感情的贈與;若一方有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另一方作出還款承諾的,應認定為借款。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戀愛雖美好,金錢往來需理性。情侶之間涉及經濟往來,尤其是大額資金交付時,應增強法律意識,通過聊天記錄明確款項性質、轉賬備注注明“借款”、簽訂書面借據等方式留存證據,清晰界定借款與贈與,避免感情消散后,因“糊涂賬”引發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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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一校:劉泳敏 秦 娟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黃立艷 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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