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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互有花銷、
贈送禮物本屬常情,
可一旦超出合理范疇,
甚至以婚戀為名過度索取財物,
法律可不答應。
甜蜜的曾經
陳某(男方)與李某(女方)系戀愛關系,相戀近三年。戀愛期間,陳某以讓李某“吃點好的”為由,長期通過微信、支付寶向李某轉賬,金額多為50元、100元、200元不等,三年累計轉賬達15.7萬余元。此外,陳某還為李某購買黃金項鏈、吊墜、手鏈、耳墜等首飾,李某亦多次向陳某發送手機、電腦、化妝品、食品等購物鏈接索要禮物,而李某在戀愛期間幾乎未向陳某有過對等支出。
后雙方訂婚,陳某另行向李某支付彩禮10萬元、購買價值4萬余元的“五金”,并給付19萬元用于女方名下婚房的裝修。訂婚后,陳某多次提出辦理結婚登記,李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陳某無奈提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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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
李某說
“我全額退還了彩禮、‘五金’及婚房裝修款,但對戀愛期間的轉賬及購買禮物款項不予返還,因為這是陳某自愿贈與我的,我無需返還。”
陳某說
“戀愛期間我給李某的轉賬及贈送的禮物,均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李某應當返還。”
進入訴訟程序
審理中,
法官充分聽取雙方意見,
綜合考量本案事實及相關情節:
01
一是雙方戀愛期間,陳某向李某的轉賬雖單筆金額不大,但轉賬頻率高、持續時間長、累計金額高,已明顯超出正常戀愛消費的合理范圍;
02
二是部分轉賬和禮物,系李某主動索要,且相關支出遠超陳某的經濟能力,客觀上造成其生活負擔加重、經濟狀況惡化;
03
三是黃金項鏈、手鏈、吊墜、耳墜等貴重首飾價值較高,具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屬性。
經法院多次組織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1.就戀愛期間日常轉賬15.7萬余元,李某一次性返還6萬元;2.對于黃金項鏈、吊墜、手鏈、耳墜,李某當庭返還實物。本案調解結果既依法維護戀愛期間基于自愿、合理的贈與行為效力,又規制以婚戀關系為名過度索取財物的不當行為,妥善平衡了雙方合法權益。
法官告訴你
戀愛中的贈與及財物往來,
本質是情感的自然表達,
而非交易的對價籌碼。
對于戀愛期間的小額贈與及日常花銷,
法律予以尊重。
但是,以婚戀為名,
長期、頻繁、過度索取財物,
其金額明顯超出對方經濟能力
及正常交往范疇的,
不受法律保護。
大額轉賬、貴重首飾,
通常被認定為
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
一旦結婚目的無法實現,
給付一方有權要求返還。
感情不能用金錢衡量,
婚戀更不是斂財的工具。
樹立理性、健康的婚戀觀,
做到彼此尊重、坦誠相待,
方能避免情感與財產的雙重糾紛,
真正守護好屬于自己的幸福。
end.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莊倩倩、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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