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簽訂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并非一概有效,也非一概無效,而是根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同,分為三種效力狀態:不滿 8 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8 周歲以上不滿 18 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除純獲利益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外,均為效力待定合同;16 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效力待定合同,如何進行追認與撤銷
1.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認權。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事后予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追認必須是明示的,不能以默示方式作出。法定代理人可以通過口頭、書面等方式向相對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通過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進行追認。例如,14 歲的中學生與培訓機構簽訂了培訓合同,家長事后向培訓機構支付了培訓費,就視為家長對合同的追認。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合同自成立時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2.追認有明確的法定期限。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里的 “善意相對人” 是指在簽訂合同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相對人。如果相對人明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然與其簽訂合同,則不享有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一旦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了合同,善意相對人就不能再撤銷合同。
三、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如何處理
1.雙方負有互相返還財產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這意味著,如果未成年人已經支付了款項,對方應當將款項全額返還給未成年人;如果對方已經交付了貨物或提供了服務,未成年人應當將貨物返還給對方,對于已經消費的服務,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折價補償。2.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合同無效是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在未成年人簽訂合同的情形中,通常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存在一定的過錯;而相對人如果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仍然與其簽訂合同,也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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