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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電影《監獄來的媽媽》引發爭議,上映前被撤檔。
前期某女星在社交媒體上轉發支持該電影,后面發現情況不對,刪除支持,并且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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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開該女星本身而言,就這份情況說明來切割,至少從法律層面上是過得去的。因為敢于明確自己沒有投資,也沒有參演,只是對影片宣發的轉發。
但是這位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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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是出品人。
首先,這是一個聲明,不是道歉,僅在其中提到一句“向公眾表示深深歉意”;
其次,強調初衷,表明出發點是好的;
再次,明確自己未對項目背景及內容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疏忽之下同意掛名出品人。
強調自己的責任在于疏忽。
最后,解除出品人署名。
盡力切割的狀態溢于言表。
但是你看確認函落款時間和這個聲明的發布時間是不是很有意思?16號就收到確認函,20號才發。
16號網上輿論都還沒大規模起來,為什么當時不發?在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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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盡力切割,但是作為出品人,這就能過關?而且還比那位女星晚了兩天才切割,本來可以比她早兩天呢。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定,出品人是電影項目的最終責任承擔者,作為影片的核心決策者和主要出資方代表,對影片從立項到上映的全流程負總責,包括管理資金、方向、合規性及結果。
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及相關規范,出品人需確保影片內容合法合規,不得以“未實際出資”或“掛名”為由推卸責任。司法實踐中若僅掛名未參與實質管理,仍可能因未盡審查義務被追責。
出品人必須對影片內容進行合理審查,確保不違反《電影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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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看,該電影至少違反第二十五條之(六)、(七)、(八)、(九)款吧?
如果電影內容違規、用人違規,出品人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
并且,如果電影拍攝時獲取兩套素材,一套是紀錄片,另一套是劇情改編片,通過紀錄片的形式通過審批,那么可能算是“通過偽造材料騙取許可證”,可能涉嫌詐騙罪或非法經營罪。要是這樣,那就是刑責。
從法律角度來說,我還是非常相信法官不可能被什么“未充分盡職調查“、“疏忽”、“掛名”這些說辭糊弄過去的,要是真的接受法律的審判,該有的法律責任甩不掉。
但是這個聲明能不能過關,其實也很難說,不排除有過關的可能,為什么?
因為是否能上升到刑責,并且提起公訴,需要法律部門認定,也需要檢察院起訴。
要不要上升到這個程度,誰去考量?有資格考量的人,是否想管這個事?行業內部的人,更不想上升到這個程度。而且這個認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而是否涉及違法違規,還需要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行政部門有沒有動力去做這些?
即使拋開出品人在行業的身份地位關系資源影響力……單純從這事的認定上都難免有人要擔責,所以“最佳”趨勢就是,責任到行政機構以外截止。
要是這樣,那么這個聲明之后可能還就過關了。
牽一發動全身,懲罰出品人太狠,火就不可避免蔓延。
但是這樣也有問題。
要是這么做就過關了,以后電影行業是不是都可以這樣?出了事,聲明一下,表明疏忽,道個歉,解除署名,就行了?
甚至于其他行業是不是也可以這樣?出了事,切割道歉,就是不擔法律責任。
那么法律法規的威嚴性該怎么體現?民眾又會怎么想?這是不是在透支法律權威、政府信用?
當然要很好解決確實不容易,但這也是體現各方智慧的時候。
普通人可以從事件后續進展中看到一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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