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起依法重判的刑事案例。1999年6月16日,李某伙同他人持械踹門闖入村干部家中,脅迫對方交出個人的400元及保管的1萬余元村集體資金,涉案金額超萬元,李某個人分到贓款1400元。
案發后李某潛逃,于2007年被抓獲。因為案發當晚屋內光線較差,且時間相隔已久,受害人無法明確指認歹徒中是否有李某,李某也辯稱自己只是負責給歹徒開車,并沒有參與搶劫。此外,因同案犯當時均未到案,缺少相互印證,李某被取保候審。其后,李某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再次潛逃,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2025年9月,李某在安徽再次被抓獲,距離案發時,其已潛逃26年。潛逃期間,李某斷絕與家人聯系,一代身份證過期后不敢辦理二代身份證,用撿來的身份證冒名生活。李某在上海潛逃期間,駕駛車輛遭遇公安機關設卡盤查時,還曾強行掉頭加速逃離。檢察機關認定,李某立案后長期逃避偵查,依據刑法第88條,不受20年追訴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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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CFP
法庭上李某拒不認罪,辯稱僅開車載客,但同案犯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他們均證實李某參與謀劃并具體實施了入戶搶劫,且李某分贓金額、長期逃亡等證據足以推翻其辯解。因李某未如實供述,不構成坦白,刑期高于同案犯。2026年4月,經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目前判決已生效。李某搶劫分贓到手1400元,卻隱姓埋名,惶惶不可終日,逃亡26年也難逃法網,他追悔莫及,當庭哀嘆“真是不值”。
來 源:第一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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