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宋士倫,家住廣饒縣稻莊鎮西水磨村。1991 年,我取得廣饒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這本土地證本應穩穩守護我的權益,可三十余年過去,這塊地的歸屬始終懸而未決。案件歷經多次審理,我心中仍存諸多不解,今天我客觀記錄整件事的完整經過,也想和大家我現在的困境。
1991 年 8 月 25 日,我嚴格按照村里流程與相關規定,辦理全部手續,順利拿到此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依法對該地塊享有完整的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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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秋季,我去青島出差的時候,回去后發現同村村民宋月亮,在未經過我任何同意、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這塊宅基地,并在土地上動工建造房屋。此時我的 1991 年土地證仍處于有效狀態,土地被他人占用,我的財產權益遭受直接侵害,這是整個事件的核心事實起點。
依據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同時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受保護,不得隨意侵占、處置,包括房屋、院墻、廁所、樹木等附屬設施均受保護。宋月亮在我合法持有土地證期間,擅自占地建房,霸占我的房子,拆了我的房子,拆了我的院墻,拋了我的樹木,并在我基地上建房,是誰批準誰支持的?明顯違反相應規定,侵害我的財產權益。
從 1998 年土地被占用開始,我多次與村委會、宋月亮溝通交涉,希望停止侵權、歸還土地,但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漫長的溝通無果后,我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2015 年,我將西水磨村村委會起訴至廣饒縣法院,訴求明確:確認我對此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拿回屬于自己的土地。
一審中,村委會辯稱并未將我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同時以我的訴求超過時效為由抗辯。我當庭提交了 1991 年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多份證人證言等證據,完整證明土地權屬與被占用事實,但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此土地上宋月亮已建房使用為由,駁回我的訴訟請求,并告知我應向實際占用人宋月亮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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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結果讓我難以接受:我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合法土地證,土地被非法占用事實清晰,為何不支持我的訴求?這是我維權路上的第一個巨大疑惑。
關于 2012 年全縣統一土地換證工作,我知情并積極配合,但當時換證工作人員僅讓我提交材料,告知 “先交上來,以后再說”,后續便無明確答復。我作為村民,一直等待通知,并非我拒絕配合、拒不簽字,更不是我主動放棄權利,這樣的情況怎能認定我因未簽字而喪失權屬?
我帶著疑惑提起上訴,東營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在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我 1991 年的土地證是否仍有效力;二是我是否具備主張該宅基地的權利資格。
二審審理查明:2012 年廣饒縣政府發布土地確權登記通告,要求全縣范圍內原土地證統一廢止,村民需重新辦理確權登記。我知曉該通告內容,也沒有參加地籍調查、更談不上交申請材料,材料都是村長宋某偽造的,但因土地權屬存在爭議,最終未在確權文件上簽字確認。
法院據此認定:我持有的 1991 年舊土地證已被依法廢止,無法作為享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效憑證;同時依據農村村民一戶一宅的規定,我在本村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再具備主張第二處宅基地的權利。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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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必須說明家庭實際情況:我育有兩個兒子,大兒子 48 歲,已有孫子 23 歲;二兒子 38 歲,有兩個孫子,分別 14 歲、8 歲。依據相關法律與農村習俗,男子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可成家分戶,我家子孫眾多、人口眾多,完全符合分戶與新增宅基地的條件與現實需求。我取得的兩處宅基地,完全合乎法理、合乎人情、合乎實情,如今卻因土地被侵占、權屬被否定,導致全家至今無法正常分戶
兩級的判決程序是否違法?作為普通村民,結合事件完整時間線、相關規定與家庭實情,我仍有三個核心疑問,始終沒有得到清晰解答:
第一,占用行為與證件廢止的時間沖突。2012 年舊證廢止,而 1998 年土地就已被宋月亮擅自占用,占用事實發生在舊證廢止之前 14 年。土地被占用時,我的 1991 年土地證完全合法有效,他人擅自占用土地的行為,究竟該如何定性?為何后期證件廢止,能直接否定前期已發生的非法占用事實?
第二,一戶一宅政策的適用邊界。一戶一宅是為規范宅基地使用,我現有一處宅基地,但此宅基地是我 1991 年合理申請、合法取得的財產。土地被占用并非我主動放棄、轉讓或自愿退出,而是他人長期占用。加之我家人口多、子孫多,符合分戶與宅基地分配條件,僅以 “一戶一宅” 直接否定我對早年取得宅基地的權利,是否忽略了 “土地被占用” 與 “家庭實際分戶需求” 這兩大關鍵事實?
第三,占用建房與辦證的合規性質疑。宋月亮在我的權屬土地上建房后,順利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這塊地原本登記在我名下,宋月亮在無合法土地手續的情況下建房、辦證,全流程是否完整合規?村委會在審批、上報、告知等環節,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這些關鍵細節,我多年來多次詢問,始終未能得到明確、書面的答復。
從 2015 年正式提起訴訟,到如今已是十余年時間。我始終相信法律、依靠合法途徑維權,也向各級行政部門過遞交材料、反映情況,全程理性溝通、無任何過激行為,嚴格遵守程序與規定。但即便如此,這塊跨越三十年的宅基地權屬問題,依舊沒有得到我認可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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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這本三十多年前的土地證,承載的不只是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更是普通農民對相關部門的信任,對自身財產權益的樸素期盼。
我寫下這些文字,我只是想把整件事的時間線、關鍵事實、相關依據、家庭實情與核心疑問客觀、完整地呈現出來。我希望通過我的真實經歷,讓更多人關注到農村宅基地確權、歷史遺留土地糾紛中,普通村民的艱難與無奈;更期待相關政策完善,能更多兼顧歷史事實、證件效力變遷、一戶一宅適用邊界,真正守護好每一份合法的土地權屬,讓普通百姓的權益得到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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