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一位大學老師張先生(化名)在火車站問路,被安檢員莫名其妙罵了一句“傻X”。他氣不過折返回去理論,先動手推了對方一下。結果雙方從推搡變成互毆,最后民警趕到,兩人都被行政拘留5日。老師不服:是他先罵人的,憑什么我也要拘留?他申請復議被駁回,又把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這事兒到底誰對誰錯?咱們從頭捋一遍。
一、事情經過:問路被罵,老師先動了手
張先生是浙江某大學的一名老師。2025年9月4日下午,他在南寧旅游期間,準備從火車站坐高鐵去吳圩國際機場,再飛回浙江。
結果他因為自己的失誤,錯過了那趟高鐵。于是他打算出站打車去機場,可火車站太大了,他轉來轉去找不到出口。后來在工作人員指引下回到了候車廳,但他要出站打車,又自己亂跑,跑到了安檢區。
在一個安檢口,張先生遇到了一名25歲的安檢員何某,就上前問路。何某給他放了行。可張先生剛過閘機,就聽見何某罵了一句:“傻X,腦子有病。”
張先生回頭看了看,周圍就自己一個人,那肯定是在罵自己了。他頓時火冒三丈,轉身回去要求何某道歉,并表示要投訴他。
接下來雙方爆發了沖突。張先生先動手推了何某撐在墻壁上的手臂,何某差點摔倒,頓時怒了,反過來追打張先生。兩人從推搡變成互相抓扯,直到民警趕來才停手。
事后民警調查了事情經過,先讓張先生在大廳等著,準備讓他先離開。可張先生咽不下這口氣,強烈要求民警必須嚴懲何某。結果就因為這句話,他沒能走成——警方最后認定,兩人屬于“互毆”,各行政拘留5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里還記錄了另一個細節:當天下午5點40分左右,張先生曾兩次尾隨其他游客混進站,因為沒有有效車票,系統無法識別。張先生解釋說是為了趕時間,但最終還是沒趕上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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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被罵后先動手,算不算互毆?
很多人看完會問:明明是安檢員先罵人的,老師只是推了一下,怎么就成了互毆?憑什么兩個人處罰一樣?
咱們先看法律怎么規定的。
(一)什么是互毆?
在法律上,互毆是指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故意,并實施了攻擊行為。與互毆相對的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目的是保護自己,而不是報復。
這個案子的關鍵在于:何某罵人,屬于言語侮辱,但并不構成正在進行的身體侵害。張先生被罵后,正確的做法是報警、投訴,或者當場要求對方道歉。但他選擇了先動手推人。這一推,性質就變了——從“受害者”變成了“加害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張先生先動手推了何某,何某反過來追打張先生,兩人互相抓扯、都掛了彩(張先生傷情更重,但何某臉上也有抓傷)。這在法律上就是典型的互毆,不是單方面的毆打,也不是正當防衛。
(二)何某先罵人,難道沒有責任?
何某當然有責任。他作為安檢員,在工作崗位上辱罵旅客,首先違反了職業道德和單位紀律。從法律上講,他的辱罵行為也構成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何某罵張先生“傻X”,屬于公然侮辱,完全可以單獨處罰。但在這次沖突中,警方將雙方的打架行為一并處理,認定互毆,這是針對“互相毆打”這個行為的處罰,而不是針對“罵人”的處罰。罵人和打人是兩件事。
(三)兩個人各拘5天,公平嗎?
這是本案最有爭議的地方。
張先生認為:是他先被罵,我才推了一下,后面一直是被對方追打,憑什么我也要拘5天?
從情節上看,何某先挑起事端(辱罵),又在沖突中追打對方,主觀惡性確實比張先生更重一些。張先生雖然先動了手,但推那一下的力度不算大,后續更多是被動還手。兩人的傷情也顯示張先生更重。
按理說,何某的處罰應該比張先生更重,比如何某拘留7天、張先生拘留3天,或者張先生只罰款不拘留。但警方給出了同樣的5天拘留,這可能不夠精細。
不過,張先生也有一個對自己不利的情節:他之前兩次尾隨其他游客混進站,雖然沒有被追究責任,但這說明他當時情緒急躁、行為欠妥。警方在綜合評判時,可能會把這個因素也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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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先生告到法院,能贏嗎?
目前張先生已經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他能不能贏?
實話實說,希望不大。
因為警方的處罰決定有事實依據:監控顯示張先生確實先動手推人,雙方也確實發生了互相推搡和抓扯。法律上認定互毆,沒有問題。至于處罰是否“過重”或“不公”,那是裁量幅度的問題。法院一般會尊重公安機關的裁量權,除非明顯不合理。
張先生最大的問題是:他當時如果聽完民警的話直接離開,事后通過投訴、復議等途徑維權,就不會被拘留。可他偏偏要在現場要求“嚴懲何某”,結果把自己也搭了進去。這提醒我們:維權要講究方式方法,情緒上頭的時候,最容易被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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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被罵了怎么辦?記住三句話
這個案子給所有人提了個醒:
第一,被罵了,別動手。你可以錄音、報警、投訴,但只要你一動手,性質就變了。法律不保護“以暴制暴”,哪怕對方嘴再臭。
第二,互毆沒有贏家。你以為自己只是推了一下,但對方還手了、你反擊了、兩人都掛了彩——這就是互毆。輕則拘留罰款,重則判刑留案底。
第三,維權要冷靜。張先生本來可以走了,非要在現場喊“嚴懲他”,結果自己也沒走成。氣頭上說的話、做的事,最后買單的往往是自己。
當然,安檢員何某的行為也值得批評。在服務崗位上辱罵旅客,不僅違法,還丟了單位的臉。他應該被內部處分,甚至被追究侮辱他人的法律責任。但這不能成為張先生動手的理由。
討論話題:
1. 你覺得兩個人各拘5天,公平嗎?安檢員先罵人,是不是應該罰得更重?
2. 如果是你,在公共場所被人莫名其妙罵了一句“傻X”,你會怎么做?
3. 有人說“先動手的一方全責”,也有人說“罵人的人活該被打”,你支持哪種觀點?
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來源:根據廣西南寧相關報道及行政訴訟案例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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