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科技革命與軍事革命深度耦合,網絡空間、太空、電磁頻譜、人工智能等新興領域已從輔助作戰空間躍升為核心戰略域,成為大國戰略博弈的關鍵焦點。
一、國防動員重心轉移的制度支撐
(一)戰爭形態演進重構動員邏輯。 現代戰爭加速向智能化轉型,動員重心由傳統人力、物力等物理資源,向數據、算法、算力、頻譜、軌道等新興戰略資源躍升。動員邏輯從“規模疊加”向 “體系智能響應、資源精準適配、要素高速流轉”深刻變革,推動國防動員的內涵外延與運行模式發生根本性重塑。
(二)法治底座夯實動員轉型根基。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與資源征用是“民力轉化為戰斗力”的核心樞紐。2010年施行的《國防動員法》構建了以物理域資源為基礎的法律框架,確立了民用資源征用與補償的規范基石,為傳統領域動員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三)新興領域入法填補制度空白。 面對新域新質力量的崛起,2026年4月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 首次將動員范疇拓展至網絡、太空、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 把科技和數據變成新的動員資源,并用制度把“怎么統、怎么用”定下來。通過確立數據保障與潛力統計調查制度,全面提升了國防動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確保新興領域實力能夠快速、精準地轉化為實戰能力。
二、新興領域動員特殊屬性與法規適配要求
(一)新興領域國防動員的特殊屬性
新興領域突破了傳統物理域的資源構成與運行邏輯,呈現出區別于傳統動員形態的四個顯著特征:
1. 資源形態的虛擬性與非實體化。 傳統動員資源(土地、物資、裝備)具有可見的物理實體,易于計量、登記與靜態管控;而新興領域核心資源表現為數據、算法、算力、電磁頻譜、軌道資源等 無形虛擬資產 。此類資源具有非消耗性、可無限復制性及高速跨域流動性,且高度依附于特定的技術平臺與專業人才,導致基于實物占有邏輯的傳統統計與征用制度面臨結構性失靈。
2. 價值屬性的雙重性與戰略稀缺性。 新興領域資源兼具顯著的民用商用價值與國防戰略價值。其中,網絡數據關乎情報優勢與指揮鏈路安全,太空軌道與衛星資源支撐全域態勢感知,電磁頻譜是信息化作戰的載體,AI算法決定認知與決策優勢。這些資源不僅 戰略價值權重極高 ,且具有高度的 稀缺性與不可替代性 (如地球同步軌道席位、特定頻段頻譜),一旦動員失效或被敵控,將導致體系作戰能力呈指數級衰減。
3. 權屬關系的復雜性與跨域性。 傳統動員資源權屬關系相對單一(國家、集體或個人),地域邊界清晰;而新興領域資源呈現 權屬主體多元化、利益關系交織化、空間分布跨境化 特征。數據資源涉及個人、企業、國家三重權利束,太空資產多為民營資本運營并受國際公約規制,軍民深度融合使得權屬邊界進一步模糊,極大增加了動員統籌中的確權與協調成本。
4. 平戰轉換的瞬時性與體系聯動性。 區別于傳統物資動員所需的物理位移與時間累積,新興領域動員可實現 “秒級切換” 。民用網絡平臺、商業衛星、AI算力可通過權限開放與軟件重構迅速轉為軍用。同時,各領域高度耦合:太空依賴網絡傳輸數據,AI依賴算力支撐,電磁頻譜連接各作戰節點。單一領域的動員遲滯將引發 系統性連鎖反應 ,要求動員必須實現跨域同步與體系聯動。
(二)新興領域法律規范適配的要求
基于上述特殊屬性,新興領域國防動員的法律制度設計突破傳統物理域立法思維,構建精準、靈活、安全、平衡、協同的五維規范體系:
1. 精準性。 法律規范須改變“粗放式”授權模式,建立精細化的 資源識別與認定標準,構建分類分級的標準體系 。應明確網絡、太空、AI等領域的潛力統計范圍、指標體系與責任主體,科學界定核心資源、重要資源與一般資源的層級劃分,確保動員決策建立在“底數清、情況明”的實證基礎上,細化征用的觸發條件與法定程序。
2. 靈活性。 針對虛擬資源的流動性與瞬時轉換特征,法律應摒棄僵化的“一刀切”規則,創建 平急戰銜接、場景化彈性適配的規則供給 。針對數據、頻譜、軌道、算法等不同客體,分別制定專項征用規則;針對平時、急時、戰時不同階段,設置差異化的審批流程與響應時限,以適應智能化戰爭的高節奏變化。
3. 安全性。 新興領域動員直接關涉國家主權與軍事安全。法律規范必須將 安全審查與保密管控 嵌入潛力統計與資源征用的全過程。確立全流程的安全規制,建立數據分級分類保護制度、算法安全評估制度及太空資產防護規則,防范因動員活動本身導致的數據泄露、網絡攻擊、電磁壓制等次生安全風險。
4. 平衡性。完善權益保障的救濟機制, 在賦予國家緊急征用權的同時,法律必須強化對公民與組織合法權益的 比例原則限制與程序正義保障 。明確被征用主體的知情權、異議權及司法救濟權,合理設定征用范圍與期限,規范征用手段的適度性,防止因過度動員損害民營經濟發展基礎與公民隱私權。
5. 協同性。 適配新興領域資源的跨域聯動特征,強化跨界統籌的機制設計,構建 多維一體的協同動員體制 。明確軍隊、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科研企業的權責劃分,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潛力數據共享機制與資源征用協調機制,并注重與國際外層空間法、網絡空間治理規則的銜接,維護國家海外資源權益。
三、動員法律體系規范困境與結構張力
我國現行國防動員法律體系形成了以《國防動員法》為主,多部單行法為補充的格局,但在應對新興領域動員時,暴露出 立法理念滯后、制度供給錯位、規范層級斷裂等深層矛盾,難以承載智能化戰爭的實戰需求。
(一)立法理念固化與體系結構失衡
1.立法邏輯的“物理域依賴癥”。 2010版
《國防動員法》底層邏輯錨定于土地、人力、物資等傳統物理實體。立法者對網絡、太空、電磁及AI等 無形戰略資產的動員規律、價值權重及風險特征認知不足,導致法律規范體系與新興領域的虛擬性、流動性及瞬時性特征嚴重脫節,呈現出明顯的“代際差”。
2.規范體系的碎片化與層級塌陷。 目前缺乏新興領域動員的專門立法,相關規定散見于《國防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及部門規章中。這種 “分散立法模式” 導致了規范沖突與效力遞減:上位法(如《國防法》)僅作原則性宣示,缺乏操作性細則;下位法(如部門規章)效力層級低,難以打破部門壁壘,無法實現跨部門、跨領域的統籌動員。
(二)潛力統計制度的規范缺失與運行失靈
潛力統計是動員決策的“數據基座”,現行法律存 制度真空。
1. 統計邊界模糊與客體遺漏。 法律未對新興領域資源的統計范圍進行類型化界定。數據資產、算法模型、頻譜使用權、軌道席位等核心戰略資源未被系統納入統計范疇,特別是“軍帶民”性質的混合資源,常處于監管盲區,導致動員底數存在結構性“缺項”。
2. 計量標準缺位與數據孤島。 針對無形資源的 非標屬性 ,法律未建立統一的分類分級標準與計量指標體系。各地區、各部門統計口徑不一,且缺乏國家層面的數據共享交換機制,導致“數據壁壘”高筑,難以形成全域覆蓋的動員全景圖。
3. 保密規制滯后與安全風險。 現行法律未針對潛力數據的敏感性建立分級分類保護制度。在統計過程中,如何平衡“國防透明度”與“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護”缺乏法律依據,極易導致因動員統計引發的數據泄露與安全隱患。
(三)資源征用規則的模糊性與正當性缺失
2010版《國防動員法》第十章關于民用資源征用的規定,主要針對有形動產與不動產,難以適配虛擬資源的征用需求。
1. 啟動條件的彈性失范。 法律未區分平時、急時、戰時不同場景下的征用觸發機制,也未明確“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審查標準。這賦予了行政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易導致征用權的濫用或怠用。
2.程序規則的適用性障礙。 針對無形資源的 權屬交割、權限移交、技術改裝 等特殊環節,現行法律缺乏專門的程序性規定。傳統的“出具憑證、實物交付”模式無法適用于數據流與算法庫的征用,導致征用流程陷入執行困難的局面。
3. 補償機制的估值困境。 這是當前法律最大的短板。對于數據、算法等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現行法律缺乏市場化的定價機制與補償標準。若僅按“折舊成本”補償,將嚴重違背 公平原則 ,挫傷高科技企業參與國防建設的積極性。
4. 特殊資源規制的制度空白。 對于跨境數據、境外衛星、開源情報等具有跨國屬性的資源,法律未明確其征用的管轄權邊界與國際協調規則,導致戰時海外資源“調不動、用不了”。
(四)權 義配置的失衡與協同機制的梗阻
1. 激勵機制的逆向選擇。現行法律偏重于設定義務,強調“必須服從”,而忽視了權利保障與利益補償。缺乏稅收優惠、榮譽激勵、知識產權保護等正向激勵措施,導致新興領域市場主體普遍存在“避戰”“惜供”心理。
2. 軍地協同的權責斷層。法律未清晰界定軍地雙方在新興領域動員中的權責邊界。軍隊掌握需求但不掌握資源底數,地方政府掌握資源但不知曉軍事標準,雙方在需求對接、資源共享、聯合監管等環節存在 制度性摩擦,降低了動員響應速度。
四、新興領域動員法律規范的完善路徑
完善新興領域動員法治體系,需立足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 “特別法優先、權利保障、平戰銜接”原則,從立法論與解釋論雙重維度進行制度重構。
(一)立法體系的層級重構
1.推動各省出臺實施辦法。借《國防動員法》修訂契機,以省級層面推動實施辦法的立法,細化增設 “新興領域動員”專章或細化條款。將“科技與數據”確立為獨立的動員資源類別,明確其法律地位,并將“把科技和數據變成新的動員資源,并用制度把‘怎么統、怎么用’定下來”這一核心邏輯上升為法律原則。
2. 專項行政法規的補充。構建“1+N”立法模式,盡快出臺《網絡空間國防動員條例》《太空資源管理暫行條例》等專項法規,對特定領域的統計調查、征用補償、安全管控進行精細化立法。
(二)潛力統計制度的精準化
1.研究出臺類型化統計標準體系。法律授權國防動員主管部門聯合行業標準制定機構,建立“數據、算法、算力、頻譜、軌道”五位一體的統計指標。明確核心資源、重要資源與一般資源的分級標準,實現動員潛力的精準畫像。
2.構建軍地協同的數據共享機制。依托大數據戰略,建立國防動員潛力“一張圖”工程。在法律層面明確網信、工信、科工、科技、工信(經信)等部門的法定報送義務,打通軍地數據接口,消除信息孤島
3.完善數據安全與保密制度。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原則,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統計數據進行脫敏處理,明確泄露責任,解除企業的后顧之憂。
(三)資源征用規則的法治化
1.實施分類分級征用方法。 區分 平時預置、急時調用、戰時征用 三種模式。對核心敏感資源(如高端AI芯片、戰略軌道),實行國家專營或預編預儲;對一般商業資源,實行市場化租賃與強制征用相結合。
2. 創新無形資源征用程序。 設計適應虛擬資源特性的 “權限接管、數據鏡像、算法調用” 程序。簡化戰時征用流程,確立“先征用、后補正”的應急機制;規范平時征用,強化協商與聽證程序。
3.確立公允的市場化補償原則。 引入 “完全補償” 標準,補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應涵蓋預期利益損失、技術改造費用及數據恢復成本。建立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介入機制,確保補償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四)實施保障機制的體系化
1.構建“義務—激勵”平衡的權責。在強化動員義務的同時,增設 正向激勵條款。對承擔動員任務的企業,依法給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先采購、榮譽表彰等政策紅利,實現國防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2. 完善軍地一體化協同機制。在法律層面確立 “需求提報、資源匹配、聯合實施、效能評估”的協同機制。明確戰區與省級政府的聯動機責,解決“需求端”與“供給側”的結構性錯配。
3. 強化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銜接。針對海外資產與跨境數據,國內立法應預留與國際空間法、國際電信規則的銜接接口,建立海外資源動員的外交協調與法律救濟通道,維護國家海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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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開源文獻,由軍融國動智庫研究人員編譯/寫,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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