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五載不懈千里行司法韌勁兌權益
——常州某加熱爐有限公司異地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常州某加熱爐有限公司與河北某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判決生效。執行初期,因被執行人系外地企業、財產線索不明,法院僅扣劃部分銀行存款后依法終本。但執行法官始終秉持“終本不終止”信念,持續追蹤財產線索。2023年,法官通過大數據篩查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證房產出租給河北某煙草公司,雖暫無法執行租金,但為后續工作奠定基礎。2024年,法官在裁判文書網發現被執行人在河北景縣有一批機器設備被其他法院查封,立即趕赴當地,經多次協調完成查封并司法拍賣,變現81萬余元。2025年,煙草公司租金支付條件成熟,法官多次赴河北溝通,最終促成238萬余元租金匯至法院賬戶。歷時五年,跨省奔波7000余公里,累計執行到位370萬余元,有力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執行為民”的典型縮影,面對異地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等重重困難,執行法官以“如我在執”的信念,堅持線上篩查與線下調查相結合,跨區域聯動與多部門協作相貫通,不放棄任何線索,不停止任何努力,最終讓“紙上權益”變成“真金白銀”。這充分展現了執行工作的韌性、智慧與擔當,彰顯了法院在優化營商環境、護航企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為,也生動詮釋了“切實解決執行難”不止于口號,更是實實在在的司法行動。
案例五
四番執行層層遞進,十七載舊案終得解
——江陰市某紡織有限公司與常州市武進某織布廠、余某某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江陰市某紡織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常州市武進某織布廠、余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被執行人常州市武進某織布廠向申請執行人江陰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支付執行款350000元及相應債務利息。2008年9月9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根據申請,立案首次執行,執行過程中,武進法院調查到被執行人常州武進某織布廠實際負責人系馮某某,且馮某某名下有個人房產,但申請人向武進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稱與被執行人達成一致,撤回案件執行。2018年9月21日,武進法院根據江陰市某紡織有限公司的申請,立案恢復執行,本次執行中,被執行人原負責人馮某某已經過世,實際負責人變更為余某某(系馮某某配偶),武進法院依法追加余某某為案件被執行人,雙方再次達成執行和解,余某某按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支付了第一期款項60000元,本案終結執行。2021年9月13日,江陰市某紡織有限公司已和解協議未履行為由,再次向武進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此次執行過程中,武進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常州市武進某織布廠及余某某除織布廠名下有無證廠房外,無其他合適財產可供執行,但該廠房價值與本案標的相差過大,故武進法院對廠房進行查封,但不予進一步處置,并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于2022年2月17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1月23日,被執行人余某某以將其列為被執行人缺乏依據、案涉債務已履行完畢為由提出書面執行異議,2024年3月13日,武進法院裁定駁回余某某異議的請求;余某某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2024年5月22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申請執行人江陰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申請續查封被執行人常州市武進某織布廠的無證廠房,武進法院及時為其辦理續封并作告知;2025年2月12日、2月25日武進法院約談雙方進行執行溝通,且期間多次電話同雙方聯系,但雙方始終未就案件剩余本息數額達成一致;2025年4月30日,經武進法院再次組織協商,最終雙方以550000元執行標的達成執行和解,且被執行人已全額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已收到全部執行款并提交結案申請書,案件得以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案件多次結案又多次恢復,一起前后長達十七年的案件,囊括了執行案件中可能遇到的如和解、變更當事人、終結恢復等各類問題,但武進法院及各階段的承辦法官,均能依法依規對待、處理每一次立案及執行,并在前次執行基礎上層層推進,最終促成當事人雙方和解并履行完畢。
這起案件彰顯了法院定分止爭的功能,既體現了執行法官勇于“啃骨頭”的不懈努力精神,也體現了在執行過程中依法依規,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治精神。捷報雖鮮列,然每翻舊檔之簌簌聲、每會商于公堂之切切語,皆默訴一理:堅守,為使“遲到之允”,更見千鈞分量。
案例六
常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北區)人力資
源和社會保障局與浙江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案
——府院聯動破僵局,傾力護薪暖民心
【基本案情】
新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浙江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一案,新北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行政裁定:申被執行人浙江某公司應當支付劉某安等40人工資共計87018.27元。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浙江某公司承擔。執行過程中,新北法院通過執行專線向常州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在本地的不動產登記信息,通過江蘇省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征信、銀行、不動產、工商、地稅、車輛等,均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財產。在該案處理過程中,新北人社局始終堅守防線,及時介入調查,積極約談涉事公司并責令其支付工資,全力追索工人工資。在行政處理未果后,新北人社局依法及時向新北法院移送案件,申請強制執行,確保維權渠道無縫銜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本院高度重視、快速響應,立即啟動涉民生案件“綠色通道”,綜合運用網絡查控、失信懲戒等強制措施,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有效查控與處置,形成強大的法律威懾。面對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僵局,區住建局主動發揮行業優勢,精準提供該公司存在的第三方債權的關鍵線索,積極協助執行,出面協調第三方單位,明確債權金額與支付路徑,為法院的后續執行掃清了障礙。“人社部門前端處置、住建部門協同配合、司法機關強力保障”,最終高效實現案款全額執行到位,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本案的成功辦結,是行政調解與司法強制有效銜接的典范,是基層治理中“府院聯動”機制高效運行的一次成功實踐。它體現了行政機關化解矛盾的努力與司法機關兌現勝訴權益的剛性力量,共同構建了根治欠薪的堅固防線,不僅解決了工人的燃眉之急,更捍衛了法律尊嚴,實現了“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彰顯了司法機關在根治欠薪、保障民生中的擔當與作為。
供稿:執行局王冠華
編輯:張 瀾
一審:王 鵬
二審:陳志強
三審: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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