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因征地拆遷引發的補償糾紛時有發生。廣東省梅州市豐順縣湯坑鎮楊某華夫婦的養豬場,因納入梅州至潮汕鐵路(豐順段)項目征收范圍,經歷了一系列法律程序。該案中,強制拆除行為已被法院確認違法,但當事人的高額行政賠償請求未獲支持。本文依據公開法律文書,梳理案件事實與法院裁判邏輯。
養豬場因項目建設被列入征收范圍
根據公開法律文書,楊某華夫婦在豐順縣湯坑鎮擁有一處養豬場。2009年起,其從事規模化養殖,與溫氏集團公司合作,肉豬年出欄量超千頭,成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2016年,因梅州至潮汕鐵路(豐順段)項目建設需要,該養豬場所在地塊被劃入征收范圍。
補償估價過程引發爭議
據當事人陳述,估價過程存在程序瑕疵:估價系由當地鎮政府單方面委托的“國量行估價顧問”進行,當事人未參與估價機構選定。估價報告顯示,房屋及養豬場建筑物估價約53萬元,搬遷費約15.6萬元,地上種植物(含桂花樹)補償約6.8萬元。
當事人對此提出異議:一是認為估價報告價值低于市場價值;二是主張估價存在缺漏項,現場勘查結果未經雙方簽名確認;三是反映養豬場自2016年至2019年停業三年,其與溫氏公司年利潤34萬元的停業損失未獲補償;四是認為家庭農用地被占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未獲賠償;五是主張違法強拆造成額外損失。
強拆行為被法院確認違法
因未能在補償上達成一致,2019年6月25日,豐順縣政府、湯坑鎮政府聯合多部門對該養豬場實施強制拆除。當事人反映,強拆當日其被擋在現場外,場內物品損失較大。
事后,楊某華夫婦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行終279號行政判決,確認豐順縣人民政府、豐順縣湯坑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該養殖場及附屬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賠償訴求被駁回
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后,楊某華夫婦于2021年申請行政賠償,索賠總額5400萬元。申請被拒絕后,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2022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行賠終53號行政賠償判決,駁回了當事人的全部賠償請求。
法院認定如下:
相關補償款項(約76萬元)已存入當事人賬戶,室內物品已搬至鎮政府保管,未造成其他損失;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依法應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停產停業損失方面,法院認定搬遷費已包含停產停業補償。
此后,當事人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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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張與法院認定的主要分歧
當事人在申訴材料中提出以下異議:
違法強拆造成損失:主張強拆當日大量物品無法搬離被毀滅,部分搬離物品被毀壞無法再用;
桂花樹補償:稱種植263棵胸徑13-16厘米的桂花樹,認為應按棵補償,但被認定為“花圃苗圃”按畝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主張自2016年至2019年停業三年,提供與溫氏集團年利潤34萬元的證明,但未獲法院支持;
土地補償:提供村委會證明及置換協議,主張8畝土地中包含家庭農用地,認為法院以“土地補償安置費歸村集體所有”為由駁回請求,與梅州市直補農戶的地方政策不一致;
證據采信:稱提供強拆前視頻、村委會證明等證據,但反映法院未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采納與否的理由;
估價報告及告知書:主張鎮政府提供的估價報告非正式評估報告,估價方法存在爭議。
案件現狀
當事人養豬場被征用,鎮政府已補償地上建筑物折舊、搬遷費及部分種植物補償費。該案行政賠償訴訟已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敗訴。
案件觀察
本案呈現了征地拆遷領域中一個較為典型的法律困境: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必然獲得高額行政賠償。法院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仍會嚴格審查損失與違法強拆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依據既有補償方案、法定補償項目來認定賠償范圍。
對于當事人而言,在行政訴訟中確認強拆違法是第一步,但在后續賠償訴訟中,如何證明超出補償方案的實際損失、如何舉證強拆行為與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仍是維權的核心難點。
本文依據公開法律文書及當事人陳述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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