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夏菲妮 陳博
國慶期間,張某被公司安排值班,想要拿加班費卻被拒。張某后提起勞動仲裁,請求會被支持嗎?近日,重慶高院、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川高院、四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第三次聯合發布川渝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事)例,上述案例引發關注。
押運員假期值守算加班嗎?
張某曾在某爆破公司擔任押運員,2020年4月入職后,主要從事押運物品的核對清點、途中監護以及裝卸交接等相關工作,月薪4300元。
2024年,張某被公司安排在春節假期(4天)和國慶假期(2天)值班,需要不離開公司所在地的轄區范圍、保持通訊24小時暢通、如遇突發情況及時上報等。
2024年11月,張某從爆破公司離職。雙方因加班工資發生爭議,張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某爆破公司支付2024年法定節假日共計6天的加班工資3694.68元。
記者從會上獲悉,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駁回張某的仲裁請求。
值班為什么不等于加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支付加班工資。但需注意的是,值班不等于加班。
據介紹,加班以完成用人單位額外安排的工作任務為目的,一般發生在需要加急處理工作的情況下,屬于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內容與強度同正常工作期間基本一致。值班是為了防范突發和意外情況、保障生產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工作內容不限于本職工作,除及時了解和應對突發情況外,其余時間,勞動者可自行安排休息,工作強度較低。
回到本案中,爆破公司屬于特殊行業,法定節假日安排值守是為了預防突發事件,保證在遇緊急情況時,能第一時間進行應急處理。張某作為押運員,其在值班期間從事的工作并非與本職工作相關,且該期間內,張某只需處于公司所在地的轄區范圍、保持電話暢通即可,其工作強度遠低于正常工作期間。因此,仲裁委員會認為,爆破公司對張某2024年法定節假日的工作安排,應認定為值班,遂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小心打著值班之名的加班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的值守內容、強度與正常工作相當,且無法合理休息,則構成“名為值班、實為加班”的事實,勞動者可依法主張加班工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而言,明確值班與加班的界限,規范非生產性、保障性值守安排,有利于明晰用工管理標準,避免因定性模糊引發的加班工資爭議。
(四川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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