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通常情況下,信托投資禁止剛兌。但在信托、資管結構化金融糾紛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信托產品設置優先級、劣后級分層結構,劣后級受益人與優先級受益人單獨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約定投資虧損時由劣后級向優先級補足本金及固定收益的情形。
那么,優先級受益人與劣后級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差額補足協議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銀行訴山東某石化有限公司、某信托公司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結構化信托內部,優先級與劣后級受益人自行簽訂的差額補足協議,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自主約定的風險分擔機制,不屬于金融機構剛性兌付范疇;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協議合法有效。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優先級受益人與劣后級石化公司簽訂的差額補足協議,是否構成違規剛性兌付,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某信托公司發行結構化信托計劃,某銀行為優先級受益人,山東某石化公司為劣后級受益人。為保障優先級投資人本金及收益安全,雙方另行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約定若信托計劃清算收益不足,由劣后級石化公司補足優先級全部本金及約定收益。后續信托項目出現虧損,優先級銀行主張劣后級公司按照協議履行差額補足義務。山東某石化公司抗辯,案涉差額補足協議屬于金融產品剛性兌付,違背金融監管政策,應當認定整體無效,無需承擔補足責任。
從以上事實及司法裁判規則可以得出結論:禁止剛性兌付的規制對象是金融資管機構,目的是防止金融機構保本保收益、規避市場風險。而優先級與劣后級投資人之間的差額補足,是投資人內部風險與收益的自主分配約定,并非信托機構兜底兌付,不屬于法律禁止的剛性兌付情形,只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協議合法有效。
據此應當認定,案涉差額補足協議系雙方真實合意,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屬于違規剛性兌付,合法有效,劣后級受益人應當依約履行差額補足義務。
周軍律師提醒,資管機構不得剛性兌付,但投資人之間可自主約定差額補足。優先級、劣后級受益人內部簽訂的風險兜底、差額補足協議合法有效,對簽約雙方具有強制約束力,劣后級投資人需按約定補足虧損。參與結構化信托、資管產品投資時,各方需審慎簽訂差額補足、風險分擔協議。遇到結構化金融產品糾紛、差額補足協議效力認定、違約責任追責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