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甲、文眉、種睫毛、打耳洞
這些都是美容門店的常見項目
因為給顧客打耳洞
被處以高額罰款
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
“深圳政法”公布一案例
一美容院給顧客打耳洞賺46元
差點被罰2萬元
黎某(化姓)是大鵬新區某美容美甲店的老板。為豐富門店業務,2023年8月,她在美團平臺發布了“舒適打耳釘”的商品廣告,并上傳了線下門店的營業執照。
從8月到11月,黎某在美團平臺上售出“舒適打耳釘”商品3個,為2名顧客提供了穿耳孔服務,共收入46元。
2024年4月,監管部門注意到黎某公開發布的打耳釘商品廣告,隨后執法人員對其經營的美容美甲店開展了現場調查。
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和《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相關規定,穿耳孔術屬于一級美容外科項目。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人員必須經執業醫師注冊,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但相關部門執法人員調查發現,黎某本人沒有相關醫師資質,其門店也沒有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執法人員責令黎某立即停止開展醫療美容活動,并于2024年5月29日向黎某送達涉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6元整,罰款人民幣2萬元整。
2024年6月,黎某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申請行政復議,她表示門店經營困難,2萬元的罰款超出了承受能力,而且與她的行為造成的影響也不相適應,畢竟自己并沒有給顧客帶來人身損害或者其他不良的社會影響。
![]()
46元和2萬元
獲利與罰款數額相差懸殊
從樸素的情理出發
很容易讓人產生“過罰失當”之感
那么罰款金額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行政復議又會給出怎樣的結果?
我們繼續來看
在這個案件當中
被申請人認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爭議焦點在于處罰是否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醫師行醫的,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外,還要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被申請人考慮到黎某是初次違法,屬于從輕情節,已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予以從輕處罰,但2萬元的處罰金額仍明顯偏重。
黎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給顧客打耳洞需要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并非主觀故意違法。經復議機關調查,黎某在廣告上架的3個月期間,僅實施穿耳孔術2次,違法情節較輕,涉案金額較少,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下架案涉服務項目,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另一方面,穿耳孔術雖然屬于醫療美容外科一級項目,但實踐中操作過程并不復雜,技術難度和風險不大。
穿耳孔術在美容店、飾品店等場所常有開展,在各大網購平臺上也可以搜到各種自行打耳洞的儀器,銷量動輒成千上萬。所以大眾對其屬于醫療行為的認知度普遍不高,風險預判較低,其社會危害性應當與其他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非醫師行醫行為進行一定區分。
依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綜合權衡申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情況,復議機關酌情將罰款2萬元依法變更為罰款2000元,在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懲戒與教育功能的同時,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實現法理和情理的平衡。
黎某表示接受復議處理結果,也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按要求繳納了罰款。
![]()
*有什么想說的,歡迎給我們留言哦*
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來源:深圳政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