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了“賺快錢”
鋌而走險購買假證
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并處罰金8000元
2024年5月-6月,鄧某康以售賣假證獲利為目的,從浙江省蒼南縣上家“老蔣”(另案處理)處以28000元的價格收購了未印刷公民信息的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結婚證、離婚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畢業證書等多種假證半成品,同時從“老蔣”處獲得下家的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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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鄧某康在福鼎市租賃民房用于存放上述假證半成品。2025年7月,鄧某康因害怕被公安機關查處,便帶著家屬一同從浙江前往福鼎出租屋準備按廢品處置上述假證件,后在打包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查獲裝有假證的箱紙171箱和編織袋3個。
經統計,上述被查獲的假證包括身份證明類、資格資質類、政務公共服務類、權利憑證類等種類共計245025本,其中包括已加蓋發證機關的行政印章或專用章印鑒的國家機關證件、身份證明和加蓋事業單位印章的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約110000本。隨后,鄧某康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福鼎法院經審理認為
鄧某康為販賣而購買國家機關證件、為販賣而購買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證明,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應予以數罪并罰,鄧某康在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犯罪中積極實施收購行為,不屬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鄧某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能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可從寬處理,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鄧某康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予以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重要提醒
公文、證件、印章,是國家機關行使管理職能、證明身份資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憑證,承載著公共信用與法治權威。公眾務必摒棄“走捷徑”“賺快錢”的僥幸心理,深刻認識假證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自覺增強法治意識與誠信觀念。國家機關證件、事業單位證件的取得,必須通過法定程序、正規渠道辦理,切勿觸碰法律紅線。
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公信福鼎
編輯:顏歡媛
審核:汪晶晶
監制:黃益升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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