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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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B市D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以非法刪除訓練數據為手段,破壞人工智能模型的刑事案件,判決被告人王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
經審查認定,2024年9月,D區某科技公司算法工程師王某,為了使用公司的算力資源“干私活”,違規登錄公司服務器集群,輸入了行業內公認最危險、被戲稱為“刪庫跑路代碼”的刪除命令,將公司游戲部門超過89TB的訓練數據和多個公司自主研發的文生AI模型全部刪除。該行為直接導致模型訓練系統功能癱瘓、研發項目停擺,造成了2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認定,AI模型訓練數據是信息系統功能的核心組成與運行基礎,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程數據,被告人王某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進行刪除,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造成經濟損失20余萬元,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
二、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釋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及其刑罰的規定。本條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據本款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這里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于保護計算機安全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二是行為人實施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的行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是指在計算機中,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的功用和能力。“刪除”是指將原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運轉。“修改”是指對原有的計算機信息功能進行改動,使之不能正常運轉。“增加”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里增加某種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響或者破壞,無法正常運轉。“干擾”是指用刪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使其不能正常運行。三是必須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所謂“不能正常運行”,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失去功能,不能運行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不能按原來設計的要求運行。四是必須達到后果嚴重的程度。所謂“后果嚴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后果嚴重”:(1)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2)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3)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4)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本款根據犯罪后果輕重,規定了兩檔處刑:一是“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上述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特別嚴重”:(1)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2)造成為五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3)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第二款是關于故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這一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行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是指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聲音、圖像等內容的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應用程序”是指用戶使用數據庫的一種方式,是用戶按數據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書寫對數據進行操作和運算的程序;“刪除操作”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全部或者一部刪去;“修改操作”,是指對上述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改動;“增加操作”是指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增加新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根據本款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后果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是指對本款規定的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款是關于故意制作、傳播破壞性程序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這一犯罪是指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故意制作”是指通過計算機,編制、設計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破壞性程序的行為;“故意傳播”是指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含網絡),直接輸入、輸出破壞性程序,或者將已輸入破壞性程序的軟件加以派送、散發、銷售的行為。“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在可執行程序中或數據文件中,在計算機內部運行的一種干擾程序,破壞性程序的典型是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病毒”,是指在計算機中編制的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計算機病毒具有可傳播性、可激發性和潛伏性,對于大、中、小、微型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都具有巨大的危害和破壞性,是計算機犯罪者對計算機進行攻擊的最嚴重的方法,可能奪走大量的資金、人力和計算機資源,破壞各種文件及數據,造成機器癱瘓,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計算機病毒同一般生物病毒一樣,具有多樣性和傳染性,可以“繁殖”和傳播,有些病毒傳播很快,并且一旦侵入系統就馬上摧毀系統;另一些病毒則有較長的潛伏期,在潛伏一段時間后才發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1)能夠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將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變種進行復制、傳播,并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2)能夠在預先設定條件下自動觸發,并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3)其他專門設計用于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程序。所謂“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是指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發作后,導致原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應用程序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嚴重”:(1)制作、提供、傳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導致該程序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傳播的;(2)造成二十臺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程序的;(3)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本款規定的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犯罪,由于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具有相當難度的計算機程序,一般來說必須是人為故意制作的,因此,制作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只能是故意的,即使行為人設計的病毒是自動觸發,也屬于故意行為,而不可能是出于過失或者意外事件的情況;而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本條規定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也可能存在過失或者意外事件的情況,對于過失或意外導致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傳播則不構成本罪。
根據本款規定,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里的“后果特別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特別嚴重”:(1)制作、提供、傳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導致該程序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傳播,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第四款是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單位實施前三款規定的行為,根據本款規定構成單位犯罪,采取雙罰制,既要對單位判處罰金,又要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即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于“經濟損失”的計算范圍,具體包括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行為給用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用戶為恢復數據、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數據給用戶帶來的預期利益的損失不能納入“經濟損失”的計算范圍。
本案中,對計算機信息系統“AI模型訓練數據”工程進行刪除,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造成經濟損失20余萬元,后果特別嚴重,成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三、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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