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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審判和舊金山條約簽字后,隨著日本同亞洲個別國家、地區的“單獨媾和”,日本政界的領導人幾乎毫無例外地認為,戰爭處理已經結束,從此不必在戰爭責任問題上再費周章。
于是,從這個時期開始,隨著時間的推移,日本的戰爭責任問題不僅越來越淡化,而且時常出現反復和逆流,戰前舊皇國主義的貨色也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復辟和回潮,這一切都成為日本取諒亞洲人民、重新融于亞洲社會的最大障礙。
在舊金山條約第11款中,規定了日本接受東京審判及其他國際審判法庭審判結果的內容,按著這一條款的規定,日本政府理應承擔對已判決戰犯的刑期執行責任。當舊金山條約正式生效后不久,日本就掀起了一個所謂要求釋放戰犯的“國民運動”——而且,這一運動是在右翼團體和右派政治家的直接參與和組織下展開的。
1953年11月11日,右翼團體在東京國技館召開“貫徹救出羈留同胞、全部釋放巢鴨戰犯國民大會”,出席人員達13000人,并征集到3000余萬人簽名,聯名向國會施加壓力,呼吁立即釋放一切在押的戰爭罪犯。
毋庸置疑,這種“國民運動”是日本政界慫恿和影響的結果。早在1952年6月9日,國會的參議院就把釋放戰犯問題提上了議程,除共產黨議員反對外,其他各政黨、派別都贊同釋放戰犯。6月12日,眾議院也正式討論了自由黨(現今自民黨的前身)總務會長、議員益谷秀次關于區別對待BC級戰犯的提案。12月9日,眾議院作出“關于BC級戰犯”的決議,決定要采取“迅速而適當的措施”解決BC級戰犯的在押問題。
1953年8月3日,眾議院又作出更強硬的決議,聲稱:
還有議員在演說中稱:
為了早日釋放戰犯,日本政界的領導人不僅運動國會,也展開了運動同盟各國的切實步驟。1953年10月到12月期間,中央更生保護審查會委員長土田豐開始走訪歐美各國,游說各方同意釋放戰犯。
1954年9月15日,接任該委員會委員長的白根拜訪了澳大利亞駐日大使,以“戰犯家屬處于生活悲慘狀態”為由,請澳方通融云云。由于戰爭剛剛結束不久,日本軍隊的侵略和殘暴行為還深深留在各國人民的心中,所以,日方的請求沒有得到積極的回應。
盡管如此,日本政界還是從1955年開始,以患病年邁為由著手釋放戰犯,到1958年4月,除在獄中死亡的小磯國造(陸軍大將、戰時首相)、東鄉茂德(曾任東條英機、鈴木貫太郎內閣的外相)、白鳥敏夫(曾任駐意大利大使)等三人外,其余在押的戰犯全部釋放,他們是:
這些人連同東京審判前后被盟總釋放的岸信介、笹川良一、兒玉譽士夫等幾十名A級戰犯嫌疑者大多加入到保守政黨的行列,搖身一變又成為日本政界或其他各界的顯赫人物。
除戰犯外,因為戰爭責任而被盟總明令解除公職的原日本政界人物、舊軍人、司法警察人員也重新登上政治舞臺。
美國占領初期,曾頒發了對部分戰爭責任者予以“公職追放”(即開除公職)的命令。按著盟總的命令,前后計有21萬人被解除了公職,其中職業軍人占80%之多,官僚、實業家各占0.9%,另有一批戰爭時參與“總力戰”的“大政翼贊會”成員和反動右翼團體的頭目。
但是,隨著冷戰局勢的加劇,美國占領軍出于反共的需要,于1951年宣布取消“公職追放令”,結果,被解除公職的人員紛紛重返政壇或各要害部門,到1951年末,計有201507人恢復了公職。這之中,有曾在戰時政府各機關、部門任各種職務的官方人員兩萬余人,比較著名的人物有鳩山一郎、河野一郎、石橋湛山、三木武夫、三木武吉、松村謙三、大麻唯男、安堂正純、大久保留次郎等人,這些人后來都在日本政府擔任過重要甚至首相的職務。
另外,在恢復公職的人員中,還有原代議士(即議員)95人,占議員總數的20%,另有329人作為候選人參與議員競選,結果有139人當選,占議員總數的30%。換句話說,不包括未被開除公職的議員,在戰后初期的日本國會議員中,至少有50%以上的人員曾是舊政權的衛道士。
此外,一大批恢復公職的舊軍官、警察官、司法人士等也進入自衛隊、警察或司法機關重操舊業。特別是一部分原731細菌部隊的要員根本沒有受到任何觸動,就鉆進日本政府機構以及官辦的醫療衛生、保健、防疫醫學研究、醫學教育、綠十字協會等機關,繼續擔當著重要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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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5月2日,日本政府在東京新宿御苑召開戰后首次“全國戰歿者追悼式”,首相吉田茂在追悼式上致辭說:
從吉田茂這段短短的致辭中,我們可以透視出當時日本政府領導人的戰爭責任意識:
直到1994年8月15日,社會黨總裁村山富市組閣,才把亞太國家、地區的戰歿者包括在被追悼的對象之列,表示:
最高法院院長田中耕太郎在致辭中稱,戰歿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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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議長佐藤尚武也美化戰歿者是:
吉田內閣的領導人對戰歿者的評價成為后來各界內閣效仿的“模式”,直接影響到日本官方和社會各界的戰爭責任認識,直到今天,這種認識觀仍有廣泛的市場。
吉田等人在這里繼續使用戰爭期間蔑視中國的稱謂,反映了他們仇華反共和輕蔑亞洲的心理。
直到中日恢復邦交前,日本當局的領導人幾乎一直把蔑視中國的稱謂掛在嘴上。
舊皇國史觀沉渣泛起的另一個重要標志是:日本內閣成員集體參拜靖國神社。1945年12月15日,盟總鑒于靖國神社在侵略戰爭中的作用和其軍國主義的性質,頒布了“神道指令”,確立了“政教分離”的原則,明令日本政府(國家)必須同靖國神社斷絕“特殊關系”:
但是,戰后日本內閣的成員從來沒有頓住邁向靖國神社的腳步。東久邇組閣的當年(1945),就參拜了靖國神社。接任的幣原喜重郎在任期間參拜了兩次。吉田茂在任期間參拜了5次。岸信介參拜了兩次。
第一位在8月15日這天參拜靖國神社的首相是三木武夫,于1975年8月15日以“私人”名義參拜了靖國神社;福田糾夫是第一位聲稱以“私人”名義,卻在參拜簿上明確記入“內閣總理大臣福田糾夫”字樣而前往參拜的首相(1978年);中曾根康弘則是戰后既在8月15日這天,又公然以“總理大臣”名義“公式參拜”靖國神社的第一人(198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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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天皇也不甘“寂寞”,從戰后到1976年先后8次邁進靖國神社,分別是1945年11月20日,1952年10月16日,1954年10月19日,1957年4月23日,1959年4月8日,1965年10月19日,1969年10月20日,1975年11月21日。
1978年10月17日,有關當局偷偷將東條英機等7名被處決的戰犯,連同在獄中死亡的梅津美治郎等5人、未審判時死亡的松岡洋右等兩人,總計14名戰犯秘密移到靖國神社內供奉。
所以,從1950年開始,朝野各界要求恢復日本戰爭期間“靖國神社國家護持”的運動從來就沒有停止。而內閣和國會成員則首當其沖,站在最前沿。
1950年3月23日,一部分國會議員組成了“戰死戰災死遺族議員聯盟”,參加議員51人。1951年2月14日,參議院部分議員又單獨成立了“參議院遺族議員聯盟”。
1952年11月27日,眾議院也成立了“眾議院遺族議員聯盟”。這些議員組織同民間的“日本遺族厚生聯盟”(即后來的“日本遺族會”)一唱一和,掀起了“靖國神社國家護持”運動,提出一紙“靖國神社國家護持法案”,向政府和國會施加壓力,要求國會予以通過。但在社會各界的強烈反對下,這一法案連續5次被國會否決,成為“廢案”。
戰爭期間,為了給侵略戰爭的炮灰鼓勁打氣,日本政府對死傷軍人及其遺族給予遠遠超過普通市民因戰爭死傷的“恩給”、“援護”、“補助”等待遇。1945年11月,盟總認為“恩給”制度是:
所以,盟總于1946年2月下發了《關于“恩給”法特例的件》,規定除重傷病者給予一定的補貼外,廢除一切軍人“恩給”制度。就在舊金山條約剛剛簽字后的1951年10月,日本政府的閣議就通過了《關于處理戰傷病者與戰沒者遺族以及設立協議會的件》,正式地將恢復戰爭時期的軍人“恩給”制度擺上了日程,并在1952年的國家預算中列入了戰死者遺族和戰傷者的“年金”(類似退休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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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3月,國會通過了《戰歿者遺族及戰傷者援護法》,這以后,日本政府又相繼恢復或制定了《軍人恩給法》(1953年8月恢復),《未歸還者留守家族等援護法》(1953年8月),《關于舊軍人等遺族恩給特例的法律》(1956年12月),《歸還者給付金支付法》(1957年5月),《未歸還者特別措施法》(1959年3月)等。進入60年代后,又相繼頒發了《對戰歿者妻子特別給付金支付法》(1963年3月),《戰傷病者特別援護法》(1963年8月),《對戰歿者遺族特別吊慰金支付法》(1965年6月),《對戰傷病者妻子特別給付金支付法》(1966年7月),《對戰歿者父母特別給付金支付法》(1967年6月)以及《關于歸還者特別交付金支付法》(1968年8月)等十幾項援護法令。
從本質上言,上述各項援護法律是戰后日本政府維護舊體制法典的具體體現。
日本政府統計的300萬陣亡者中,不包括在海外或日本內地因戰爭而死傷的普通民眾,所以,這些死傷者及其遺族就得不到國家的補償或援護。如在沖繩戰中死亡的9萬多民眾中,除一部分參加了戰斗或從事后援的人員外,有38754人因不符合各援護法規定的范疇而沒有得到任何補償。東京遭受空襲時死傷的數十萬普通民眾也不在補償之內。
在戰爭期間,因為軍事力的不足,日本當局曾征用了449524名臺灣和朝鮮出身的青年填充日本軍隊,其中臺灣出身的“帝國軍人”207183人,其中戰死者30306人;朝鮮出身者242341人,戰死22182人。另外,在被征用的人員中,還有一部分在戰爭期間為虎作倀、在戰后被定為BC級戰犯受到處罰的人員。
可是,日本政府在頒布各項援護法時,明確規定有“國籍條款”,即戰后持有“日本國籍”之人才能作為補助對象。這樣,就把臺灣和朝鮮出身的戰死傷者及其遺族排除在外,拒絕依據上述法令予以援護。事實上,在戰爭期間,盡管日本官方對殖民地人民抱有歧視,但在法律效應上,臺灣、朝鮮出身的人都被視為“大日本帝國的臣”,他們負有不可推卸的服兵役義務,他們的死傷同日本軍人沒有什么區別。
日本政府卻以“國籍”為由拒絕支付補助金,其不公平性和歧視殖民地人民的心理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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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無理的是,日本政府在戰爭期間先后強擄了70余萬朝鮮人和5萬以上的中國人到日本各艱苦地區從事繁重的苦役,這些人受盡折磨,九死一生,還有相當數量之人把尸骨丟在日本列島。他們及其遺族在戰后沒有得到日本政府的任何補償。相反,那些在戰爭期間奴役中朝勞工的日本企業,卻在戰后以各種“損失”為由得到日本政府的補償。有資料證實,僅日本的土木建筑業就獲得了4600萬日元的政府補償。
即使同樣的日本軍人,根據戰爭時期的不同級別,得到的待遇也不同,而且,被處決的戰犯遺屬也在“恩給”之列。
A級戰犯東條英機等人的遺族每年至少可以獲得300萬日元以上的補助金,而普通士兵如揭露南京大屠殺罪行的東史朗不過年獲72萬日元的補貼,其差距之大顯而易見。再看日本政府對外賠償的數額,其差距更是令人咂舌。
據統計,戰后以來日本政府計向國內的“援護對象”發放補助金達40兆億日元之多,而日本政府在戰后對被侵略和蹂躪國家的賠償總數(包括無償經濟援助)不過1兆億日元。這樣懸殊的數字正說明了日本當局戰爭責任意識的淡漠和“內外有別”、“官民有別”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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