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王作軍是國營企業天津市寶坻區寶豐風機制造有限公司職工股東,1998年在企業入股2000元,2004年2月被寶坻區工業總公司回購,并給予了02、03兩年的股息計160元(見《入股統計發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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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王作軍又增資9000元,并獲2000元紅利,計11000元(見《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表》、《公司股東(自然人)名錄》。但在2005年11月18日,卻用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剝奪了王作軍的股權。后王作軍提起民事訴訟,并在訴訟中提起對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進行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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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經寶坻法院委托,天津盈軒司法鑒定所于2026年3月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2005年11月18日的《股權轉讓協議》中出讓方簽字處“王作軍”簽名與樣本中“王作軍”不是同一人所寫。后在庭審質證中,寶豐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真實性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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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剝奪王作軍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系偽造已是鐵證如山。但為了袒護寶豐風機公司的偽造行為,寶坻法院在(2025)津0115民初5980號民事判決書中第11頁記載:“王作軍雖要求對于工商檔案材料中其有關簽名進行筆記鑒定,鑒定意見書也確認股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名并非其本人簽名,但實踐中,公司召開股東會,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時不能排除授權他人代為簽字的可能,因此不能據此直接認定非王作軍本人簽字的股權轉讓協議不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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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該判并非是以證據定案,而是以“可能”定案,特別是在庭審質證中原、被告雙方都已對《司法鑒定意見書》表示認可的情況下,仍以王作軍就其主張亦未提供確切的證據予以證明為由判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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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已經過庭審質證,也已被雙方認證的司法鑒定還不算是確切證據,那么什么才算是確切證據?難道法律允許法官用“可能”和“推測”判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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