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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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債務人明知自己對債權人負有到期債務,且無力清償,卻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形式,將名下不動產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至第三人名下,導致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的情形。
那么,債務人在明知負有債務的情況下,通過不動產交易將房產非有償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債權人是否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嚴某訴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中明確:
債務人在明知對債權人負有債務、且清償能力不足的情況下,以非有償方式將不動產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屬于典型的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撤銷該不動產轉移行為。
本案焦點問題為,王某甲等債務人在明知對嚴某負有債務的情況下,將案涉房產以非有償方式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該行為是否屬于可撤銷的無償處分財產行為。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嚴某對某石油公司、王某甲享有合法到期債權,經法院判決或結算確認后,債務人一直未予清償。在債務存續期間,王某甲等明知自身無力償還債務,仍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明顯不合理低價甚至零對價、非有償方式,將其名下不動產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該行為直接導致債務人責任財產減少、清償能力下降,嚴某的債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嚴某遂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請求撤銷案涉房產轉移登記行為。債務人及第三人則抗辯交易合法有效,不應撤銷。
從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債務人在負有到期債務、資力不足的情況下,**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導致債權人債權難以實現的,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定構成要件。以不動產交易為名、行非有償轉移之實,亦屬于無償處分財產,依法可予撤銷。
據此應當認定,本案債務人明知負有債務,仍以非有償方式將房產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依法應予撤銷。
此外,債權人撤銷權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不當減少責任財產、逃避債務,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從本案案情看,債務人在未清償債務的前提下,非有償轉移不動產,明顯具有規避執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主觀意圖,繼續維持該轉移行為將導致債權人債權落空。因此,債務人及第三人關于合同有效、不應撤銷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決撤銷案涉不動產轉移登記行為,依據充分。
周軍律師提醒,債務人對已到期債務應當誠信履行,明知負債仍無償、非有償、低價轉移財產的行為均屬可撤銷,即便完成過戶登記也不例外。債權人發現此類惡意避債行為,應及時在法定除斥期間內提起撤銷權訴訟,追回責任財產。遇到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權人撤銷權認定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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