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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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錢給付類合同糾紛中,經常會遇到一方當事人逾期付款,債權人同時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與判決確定后的法定遲延履行金,債務人則以已承擔遲延履行金、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不當為由進行抗辯。
那么,承擔法定延遲履行金后,是否還需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違約金應當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還是實際清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金昌某工業氣體公司訴甘肅某環保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與法定遲延履行金系兩種不同性質、可并行適用的民事責任,承擔法定遲延履行金并不免除違約金責任;逾期付款違約行為在實際清償前持續存在,違約金應計算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而非僅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
本案焦點問題為,甘肅某環保科技公司在承擔法定遲延履行金后,是否仍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及違約金應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還是實際清償之日。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原告金昌某工業氣體公司與被告甘肅某環保科技公司存在加工合同關系,被告長期拖欠加工費未付,構成逾期付款違約。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加工費,并按約定標準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清償之日。二審法院改判違約金僅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再審中,債務人主張判決生效后只承擔法定遲延履行金,不應再支付違約金;債權人主張違約狀態持續存在,違約金應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
從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逾期付款違約金基于合同約定產生,法定遲延履行金基于法律強制規定產生,二者法律依據、功能、性質均不相同,可以同時適用;只要債務未實際清償,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就一直持續,違約金應當連續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不因判決生效而終止。
據此應當認定,甘肅某環保科技公司在承擔法定遲延履行金后,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且違約金應計算至案涉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
周軍律師提醒,在金錢給付糾紛中,合同違約金與法定遲延履行金可以同時主張,二者不沖突、不替代;債權人在起訴時務必明確訴請違約金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避免因表述不當導致后續無法主張。遇到違約金認定、遲延履行金計算、合同違約追責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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