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年9月,紐約。兩位歐洲出生的猶太學者首次見面——一位是哥倫比亞大學的博厄斯,一位是巴黎的列維-布呂爾。他們都研究"人",卻得出了相反的結論。這場爭論,至今仍在重塑我們對人工智能、法律權利乃至戰爭倫理的理解。
一、責任先于規則:列維-布呂爾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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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維-布呂爾最初研究法律責任。他的博士論文追蹤了一個反常現象:責任最早不是作為法律出現的,而是一種情感——一種根深蒂固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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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由此提出一個顛覆性觀點:共同責任(co-responsibility)建立在人與人的紐帶之上,這種紐帶的基礎不是理性,而是人之為人的生成條件。嬰兒并非憑空出現,而是通過與前人——照護者——的深度互動才成為人。
道德責任不可能源于對規范或規則的服從;恰恰相反,規范和規則源于人在成為人的過程中獲得的責任感。
二、兩種心智:博厄斯的反駁
列維-布呂爾讀了越來越多來自澳大利亞、非洲、亞洲和南美洲的民族志記錄,并深受一次中國之行的影響。他得出一個驚人結論:并非所有人類都以相同方式思考。
他區分了兩種心智模式:一種是"邏輯的",指向客觀、抽象的關系;另一種是"前邏輯的"或"神秘的",指向人與世界的情感參與。后者并非低級或原始,而是另一種同樣復雜的存在方式。
博厄斯強烈反對。作為美國人類學的奠基人,他堅持心理統一性:所有人類共享相同的基本心智能力,文化差異源于歷史和環境,而非認知結構的根本不同。
兩人在紐約的會面禮貌而冷淡。列維-布呂爾后來承認,博厄斯的批評迫使他修正了部分觀點,但他從未放棄核心洞見:人的存在本質上是關系性的。
三、參與即存在:人類學的核心轉向
列維-布呂爾晚年將理論推向更激進的層面。他提出,人的本質在于"參與"(participation)——不是作為孤立個體觀察世界,而是沉浸于與他人的關系網絡之中。
這一觀點直接挑戰了西方哲學的個人主義傳統。從笛卡爾到康德,"人"被理解為自主的理性主體。列維-布呂爾則認為,這種理解本身就是特定文化的產物,而非普適真理。
他的民族志證據來自多個社會:在某些文化中,個體與祖先、動物、自然現象之間存在持續的"神秘參與";自我邊界是流動的,而非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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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年后的回響:AI、權利與戰爭
這場1926年的爭論從未真正結束。它以新的形式反復出現:
人工智能倫理:如果"人"的本質是關系性的參與,而非生物特征或理性能力,那么高度社交化的AI是否可能獲得某種"準人格"地位?當前的大語言模型通過海量人類互動數據訓練,其"存在方式"是否觸及了列維-布呂爾所說的參與性?
法律權利擴展:動物權利運動、自然權利理論(如河流法人化)都在追問——權利的基礎是什么?列維-布呂爾的答案暗示:權利源于關系性責任,而非物種成員身份。
戰爭與壓迫:原文提及"戰爭和帝國主義壓迫再次抬頭"的時刻。當一方拒絕承認另一方的"人格"時,暴力便獲得了道德許可。歷史上,奴隸制、殖民主義、種族滅絕都伴隨著對受害者"人性"的系統性否認。
五、未完成的追問
博厄斯與列維-布呂爾的分歧,本質上是兩種研究路徑的張力:一方追求普遍規律,一方堅持文化特殊性。但兩人都同意一點——"人"不是自明的概念,而是需要持續追問的對象。
列維-布呂爾1949年去世前仍在修訂著作。他晚年越來越強調,"前邏輯"心智并非歷史的殘留,而是人類意識的永恒維度。我們從未完全擺脫它,也不應試圖擺脫——它是道德情感、藝術創造、宗教體驗的源泉。
當代認知科學部分證實了他的直覺:鏡像神經元、情感共鳴、集體意向性等研究,都在揭示人類心智的關系性基礎。但科學數據能否回答"人應享有什么權利"這一規范性問題?列維-布呂爾本人會說不——這需要哲學判斷,而哲學判斷又依賴于我們對"人是什么"的描述性理解。
1926年紐約的那次會面沒有留下照片。但兩位學者的爭論,通過他們的學生、對手的再闡釋,滲透進了20世紀人類學的每一條支流。當我們今天討論AI人格、動物權利或難民身份時,我們仍在重復他們的對話——只是換了詞匯,更新了案例。
數據收束:根據原文,人類嬰兒約在1歲時獲得"人格"——習得語言、發展客體永久性、以有意識道德方式與他人關聯。這一發育節點,是博厄斯與列維-布呂爾共同承認的經驗事實,也是他們理論分歧的起點。百年后,它仍是所有相關討論的基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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