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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泉州職業技術大學一學生因走路看手機被勸退,還辭退了4名教師”,針對網絡流傳的這一信息,泉州職業技術大學回應稱,“實際未執行”!
這不禁讓人要問,實際未執行,那當初干嘛就匆匆忙忙作出決定?對相關規定執行的公信力,又該通過什么體現?
應該說,按照相關報道披露的信息,泉州職業大學對一名學生走路看手機予以勸退,以及由此辭退教師,有一定的依據。
也就是依照該校“2025年11月起,為全面強化全體師生員工安全防范意識,以‘走路不看手機、常態鍛煉觀察、強化應急反應’為核心抓手,開展提升觀察力專項行動”的相關規定,針對“2023級學生林某某因未遵守規定”,對“相關責任教師章某某、輔導員姚某、班主任沈某某、體育老師林某予以辭退,對該生予以勸退”,其出發點是好的,而且,由此也將對該校師生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那為何通報已經發出,最終又“實際未執行”呢? 泉州職業技術大學在相關回應中給出的理由是,“隨后根據涉事師生表現進行了調整”。
因為泉州職業技術大學所說的根據涉事師生表現進行了調整中,涉事師生是在事后有了較好的改正態度,還是當初作出決定時沒有完全搞清楚涉事師生涉事的具體細節,就匆匆忙忙作出了決定,并將處理決定“在校內工作群通報”,而后迫于輿論壓力,不得不對之前決定進行調整,且“實際未執行”?
如果說事先沒有搞清楚涉事學生涉事的具體細節,從學校相關回應中稱“林某某(女,2023級學生)在校內下坡道時邊行走、邊低頭使用手機,現場督導老師發現后對其勸導,該生在現場未能正視問題,態度惡劣”這樣的表述看,僅“態度惡劣”四個字就足以定性。可為何又在事后說“隨后根據涉事師生表現進行了調整”呢?這種說法,豈不前后矛盾?
青鋒認為,對“態度惡劣”的涉事學生作出勸退處理,雖然該校所謂的依據有關規定有一定道理,但對相關責任教師,作出辭退,甚至一下子牽連四個教師,則不能不說有欠考慮,甚至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不管怎么說,泉州職業技術大學作出相關規定之后又以“實際未執行”來回應媒體,乃至社會輿論,不能不說有點欠妥。同時也提醒其他單位或機構,做任何決定都要依法有據,更不要作出相關決定而后又不執行,“朝令夕改”,這將對一個單位或機構的公信力帶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更不要事后再堂而皇之地以“涉事學生情緒穩定,態度端正,并主動爭取改正提升的機會,已主動報名參與志愿服務活動,以實際行動落實整改要求”“相關4名老師已轉入該專項行動專班,參與宣貫課件的制作、警示案例撰寫及校園督導巡查工作中,以實際行動為全體師生樹立正確的榜樣,將育人工作落到實處”來給自己臉上涂上一層粉,“虛偽”表現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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