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8歲女孩萌萌(化名)跟隨鄰居前往重慶市豐都縣長江中游泳,被吸入躉船下方不幸溺亡。此后,萌萌的家屬將鄰居范某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范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萌萌家屬賠償經濟損失66萬余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4月30日,范某某的妻子告訴記者,丈夫當時已盡充分勸阻和合理救助義務,他們不服一、二審判決,已提出再審申請。
![]()
溺亡女童萌萌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6月底,萌萌在放暑假后到其外祖母家探親居住,其間與范某某的女兒相識。7月1日下午,萌萌與范某某的女兒打羽毛球玩耍。17時許,范某某準備帶子女到長江游泳,萌萌聽聞后要求同往游泳,范某某及在場的案外人譚某某均進行了勸阻。但萌萌未聽勸告,回到外祖母家中自行帶上泳衣下樓,并隨同范家三人前往長江邊。據范某某女兒陳述,萌萌到范家主動拿取一套游泳圈和跟屁蟲,在出門時為避免范某某不允許,要求其代為攜帶。18時左右,范某某的子女與萌萌先后下水,范某某最后下水。
下水后,范某某預測到萌萌靠近躉船有風險,讓她往外側游,同時向其所在的方向游動,但萌萌被躉船處水流漩渦吸到船舷。范某某趕往救援,抓住萌萌的手后因水流吸力大而脫手,兩人均被水流吸入躉船下,范某某從躉船外側游出呼救,萌萌則溺水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出發前范某某勸了萌萌,但出發時沒有勸阻、未對女兒攜帶兩套泳具詢問和阻止、準備下水時也未對萌萌進行勸阻。這三個階段的行為,與萌萌下水游泳的結果明顯存在客觀聯系,給予了萌萌支持、加強其主觀上的盲目自信,讓危險隨著事態發展而不斷升級,最終引發其在長江溺水的后果。
因此,范某某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萌萌作為8歲兒童認知能力有限,其自身的主動行為導致死亡結果,與其監護人監護責任缺位有明顯因果關系。一審法院認定范某某承擔萌萌死亡的主要責任,并結合其有勸阻、救援等積極行為,酌定范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萌萌父母自行承擔。2025年12月10日,豐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范某某賠償經濟損失66萬余元。
![]()
事發長江 受訪者供圖
一審判決后,范某某提出上訴,認為自己已盡充分勸阻義務,險情發生后不顧自身生命危險全力施救,已窮盡合理救助義務,無任何施救過錯,原判未充分考量施救情節,顯失公平;原告作為萌萌的法定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
2026年3月29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駁回了范某某上訴。
4月30日,范某某妻子曲女士告訴記者,他們不服一、二審判決,已于4月9日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
再審申請書提出:萌萌放暑假到外祖母周某某家探親居住,作為8周歲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周某某負有法定的日常安全教育、行蹤監管、危險防范義務,在事故當日下午數小時內,周某某未關注萌萌去向或主動尋找萌萌,而且萌萌致電周某某時其不接聽電話,放任未成年人脫離自己監護范圍,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發生前,范某某予以明確勸阻,案外人譚某某也明確勸阻萌萌;萌萌不聽勸阻,擅自回家取泳衣后尾隨范某某及子女前往江邊,并非范某某邀約、帶領;事發后,萌萌溺水后,范某某不顧自身生命危險,立即前往湍急水域施救,已盡到普通人能盡的最大努力。
“我們從來不是想推卸責任,只是希望法律能厘清法定責任邊界。我丈夫履行了全部法定義務,善意勸阻、拼命救人,最后卻要背負巨額賠償,還要承受心理煎熬,這對我們全家太不公平了。”曲女士說,希望還原案件真相,期待法院再審查明事實、厘清責任。
![]()
圖為法槌 資料圖
來源:極目新聞 B48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