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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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強制執行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自身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的情形,法院依法向次債務人送達到期債權履行通知書,要求其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那么,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次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是否應當進行實質審查?
最高院在《邊某、郭某祥等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在次債務人就到期債權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對其強制執行,對其提出的異議一般不進行(實質)審查。
本案爭議焦點為,執行法院以裁定提取被執行人郭某祥購買案涉房產首付款的方式直接執行第三人某某公司的財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現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執行工作規定》第47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本案對首付款的執行符合到期債權執行的情形,應當按照前述規定執行。在執行法院作出并送達提取首付款的裁定后,某某公司再提出異議,是對郭某祥享有的首付款返還債權提出異議。在某某公司就到期債權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對某某公司強制執行,對提出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因此,西安中院關于提取首付款的裁定及執行異議裁定均應撤銷,陜西高院復議裁定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通常情況下,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次債務人有權提出異議,在次債務人就到期債權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對其強制執行,對其提出的異議也不進行審查。次債務人(協助執行人)遭遇法院繼續強制執行的,可申請執行監督。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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