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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某家科技公司因員工在廁所長時間玩手機將其辭退,公司還將其如廁玩手機的照片附在開除通告中,發至400余人的員工群。
4月28日,涉事員工萬先生稱,自己剛滿18歲,對這種事情沒有經驗,公司的解釋是“沒拍到臉,不要想太多”。
此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沒有在廁所裝監控,相關圖片是由公司管理人員發現涉事員工在廁所內玩手機后,通過門縫拍攝而得。被處分的員工還處在試用期,經常找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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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絡上“公司在廁所裝監控”等不實信息,其稱公司行政部門員工已去派出所報警并備案。
“如廁爭議”頻發,邊界在哪里?
隨后,該事件引發了網友對“如廁自由”以及員工隱私權話題的討論。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程軼圣律師指出,《勞動法》第三條明確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利”,如廁作為基本生理需求受法律保障,如廁時使用手機,本身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判斷的核心標準在于是否超過明顯的合理范圍。”程軼圣表示,若員工如廁次數較多、時間較長,超出明顯合理范圍,可能涉嫌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相關制度(如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職場“如廁爭議”頻發。北京順義區法院審理的一宗案例顯示,消防中控員李某因腹痛如廁3分鐘,被公司以“擅自離崗”為由解雇。法院認定,李某離崗理由正當、時間短暫,且其曾嘗試通過微信聯系同事補位,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失,最終判定公司支付賠償金6萬余元。
而江蘇南通的劉某,在一個月內11次長時間滯留衛生間,單日最長達6小時21分鐘,且無法舉證其間履行了工作職責。法院認為,正常如廁應即去即回,劉某的行為已明顯超出合理生理范疇,構成實質性脫崗,故支持公司合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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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門縫取證涉嫌侵權
此外,在廣東某科技公司事件中,管理人員通過門縫拍攝員工在衛生間內使用手機的照片作為處罰依據,這一取證方式也引發廣泛爭議。程軼圣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而私密空間是隱私權保護的核心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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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屬于典型的私密空間,人們在廁所內的如廁行為屬于私密活動,具有高度的隱私期待。”程軼圣表示,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拍攝員工如廁場景,直接侵犯了員工對私密空間和私密活動的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管理人員通過門縫拍攝員工在衛生間內的照片,因涉嫌嚴重侵害員工隱私權,有很大可能被依法排除。“核心判斷標準是,證據的取得方式是否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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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評論就此事評論稱——對用人單位而言,別為了虛幻的“掌控感”而丟了人心,比起“隨時隨地監控”的窒息式管理,如何用清晰的發展愿景和合理的績效管理機制,真正喚起員工的歸屬感、價值感和自驅力,才是更應該思考的事。
來源: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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