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照顧殘疾姐姐十一年!法院:盡主要扶養義務者可多分遺產
【案情簡介】
李建國與王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長子李明(原告)、長女李芳、二子李華、二女李強、三女李紅(被告)。李建國于1971年9月16日去世,王秀英于2003年10月20日去世,長女李芳于2014年1月2日去世。
一號房屋:坐落于北京市豐臺區,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王秀英,該房屋無抵押、查封。1998年10月30日,王秀英與乙銀行簽訂《公有住宅樓房買賣合同》,一號房屋系王秀英從其單位購買,房屋建筑面積73.54平方米,居室間數2間,購房價格為35654元。
長女李芳系智力殘疾二級,監護人為李紅。李芳未結過婚無子女。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李明主張:
請求法院依法分割母親王秀英死亡后所遺留的一號房屋(約400萬元)。
被告李華、李強辯稱:
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四個人均分。
被告李紅辯稱:
房屋來源含有個人份額:我結婚時,母親為我置辦了一間婚房(母親銀行宿舍),位于A號,戶主是我先生,而現在居住的一號房屋也是母親銀行宿舍分配,是用A號婚房置換來的。按一號房屋的來源追溯,其中應含有我的份額。
拆遷款已分配:B號拆遷款不到24萬,李明和李強是拆遷最大的獲益者,李明用東單一間半的房子換的八里莊兩居,李強也簽了一份補償協議,拿走了十來萬,拆遷款里還有我姐姐李芳的殘疾人補助3萬元,他倆不應當再分這筆拆遷補償款。
盡到主要扶養義務:我是李芳的監護人,我對其盡到了撫養義務,在我母親去世后,我繼續養李芳十一年。李芳的份額應屬于我,我對一號房屋應占40%份額。
長期居住無其他住房:從母親王秀英和姐姐李芳在世時,我一直居住在該房屋,自己也無房可住,要求該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一號房屋購買情況:
1998年10月30日,王秀英與乙銀行簽訂《公有住宅樓房買賣合同》;
一號房屋系王秀英從其單位購買,房屋建筑面積73.54平方米,居室間數2間,購房價格為35654元;
李紅提交購房收據5張、物業費和供暖費發票、收據,證明1998年11月19日、1999年3月25日、2000年3月27日,其支付一號房屋的公共維修金1326元、首期還款額1448.66元、購房首付款6685元、補房屋差價650.48元、提前還款28041.11元;
李紅也一直交納一號房屋的物業費、供暖費;
李明、李強、李華不認可李紅出資購買一號房屋,認為李紅只是經辦人,王秀英有購房能力不用李紅出錢購買。
拆遷補償情況:
2004年9月的《北京市東城區標準租私房承租人搬出貨幣補償協議》,證明王秀英在B號承租標準租私房1.5間,因搬出獲得貨幣補償共計238303.4元;
李紅稱上述補償款已經給了李明之子6萬元,給了李華3萬元;
李華認可收到3萬元,李明之子不認可收到上述6萬元。
扶養義務履行情況:
王秀英一直與李紅一起生活,李紅盡到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且付出較多;
王秀英的大女兒李芳系重度智力殘疾人,生活無法自理,李芳一直跟隨母親王秀英和妹妹李紅一起生活;
在王秀英去世后,李紅繼續照顧李芳長達十一年直至其去世安葬;
李紅、李強、李華均認可就母親和李芳的喪葬費用沒有出錢;
李紅提交醫院票據、發票證明在母親王秀英患病期間,自己墊付醫療費用。
房屋估值:
經過協商雙方一致確認一號房屋估值為470萬元。
【法院判決結果】
一、坐落于一號房屋由李紅繼承,李明、李強、李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協助李紅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李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李明、李強、李華房屋補償款各940000元。
判決理由:
遺產范圍認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
法定繼承基本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盡主要扶養義務的認定:本案中,被繼承人王秀英一直與李紅一起生活,李紅盡到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且付出較多。另外被繼承人王秀英的大女兒李芳系重度智力殘疾人,生活無法自理,李芳一直跟隨母親王秀英和妹妹李紅一起生活,在王秀英去世后,李紅繼續照顧李芳長達十一年直至其去世安葬。
多分遺產的合理性:結合上述事實,本院認為被繼承人王秀英死亡后,分配王秀英的遺產時,應當對李芳予以照顧。李芳無婚姻、無子女,且一直和李紅一起生活直至去世,其他當事人亦對此事實無異議,李紅主張李芳的份額也應由其享有,其他當事人不同意但均未舉證,需要指出的是,李芳為生活無法自理的重度殘疾人,尤其在母親王秀英去世后,李紅照顧殘疾的姐姐長達十一年,李紅需要付出極大地耐心、毅力和辛苦,兄弟姐妹之間骨肉相連、扶持相依為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綜合考慮,本院認為李紅有權享有李芳應繼承的份額,李紅應予以多分。
房屋歸屬的合理性:案涉一號房產,考慮到李紅長期居住和無其他房產可住的情況,李紅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李紅給付其他繼承人相應份額的房屋補償款。
其他財產處理:對于案涉貨幣補償238303.4元,李華認可收到過李紅給的分配款3萬元,主張李明、李強就老房子已經獲得其他利益不應再行分配該補償款,李華對該款項不主張分割。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為貨幣補償款下發距今已近19年,李紅當時做出分配行為的情況下,其他當事人明知但一直未有異議或主張分割,現十幾年之后來起訴分割不符合情理。李紅之后照顧李芳多年,本著公平原則,本院對于李明、李強分割案涉貨幣補償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盡主要扶養義務可多分遺產的典型案例。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同時,照顧殘疾兄弟姐妹的付出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核心法律要點
盡主要扶養義務的認定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李紅一直與母親王秀英一起生活,盡到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且付出較多,應當予以多分。
照顧殘疾親屬的付出
李紅在母親王秀英去世后,繼續照顧重度智力殘疾的姐姐李芳長達十一年直至其去世安葬,這種付出需要極大的耐心、毅力和辛苦,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代位繼承的適用
李芳無婚姻、無子女,且一直和李紅一起生活直至去世,李紅有權享有李芳應繼承的份額。
房屋歸屬的合理性
考慮到李紅長期居住和無其他房產可住的情況,法院支持李紅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請求,體現了公平原則。
訴訟時效的重要性
貨幣補償款下發距今已近19年,李紅當時做出分配行為的情況下,其他當事人明知但一直未有異議或主張分割,現十幾年之后來起訴分割不符合情理。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