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雅安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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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4月26日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雅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2025年度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10件案例,覆蓋行政處罰、刑事犯罪、民事糾紛等領域,聚焦食品、汽車用品、網絡版權、市場競爭、民生服務等重點領域,以鮮活案例釋法明理,以典型裁判指引行為,切實以法治力量守護創新成果、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群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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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飯店侵犯“人民食堂”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一、基本案情
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舉報,稱轄區某飯店涉嫌侵犯“人民食堂”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飯店店招、店內設施等處均突出使用“人民食堂”相關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使用許可證明。經查,“人民食堂”為合法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第1******1號,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核定服務包含餐飲類。該飯店從事餐飲服務,與商標核定服務一致,其未經許可使用相關字樣涉嫌侵權。因服務商標特殊性,涉案違法行為對其銷售額、利潤獲取的貢獻率難以確認,不宜將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期間店鋪的所有銷售額認定為違法經營額,故認定無違法經營額。
二、處罰結果
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
三、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餐飲行業服務商標使用不規范問題,依法查處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行為,有力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品牌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堅持柔性執法、過罰相當,在依法制止侵權的同時,加強對小微餐飲經營者的法治宣傳,引導市場主體增強商標保護意識,自覺規范店招及經營標識使用。
(來源:雅安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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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汽修店銷售侵犯“東風”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稱轄區某汽修店涉嫌銷售侵犯東風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柴油機油。執法人員在該店發現5桶不同型號的東風商用車柴油機油,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經權利人授權單位鑒定,上述柴油機油均非商標權利人及其授權單位生產,侵犯了東風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號:9****8,續展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
二、處罰結果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柴油機油5桶,并處罰款。
三、典型意義
本案關注汽修行業假冒汽配商品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切實守住產品質量安全底線,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通過依法沒收侵權商品、落實處罰措施,強化對汽車配件流通領域的監管力度,督促汽修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規范進貨渠道,推動汽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來源:雅安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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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李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市場監管部門收到檢察院《檢察意見書》,載明李某某等人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不起訴,建議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李某某在擔任某地奧普產品經銷商期間,多次從石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帶有注冊商標“AUPU奧普”標識的吊頂(蜂窩大板)和邊角線,并在明知系假冒商品的情況下,冒充奧普公司注冊商標商品進行銷售。
二、處罰結果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裁量指導意見,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吊頂、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市場監管部門強化行刑銜接、筑牢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的典型案例,有效填補刑事不起訴后的行政處罰空白,實現監管無死角、懲戒無缺位。通過依法沒收侵權商品、追繳違法所得并從嚴處罰,嚴厲打擊建材領域售假侵權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并進一步規范建材市場經營秩序,提升市場主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來源:雅安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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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張某、田某某、葉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以來,被告人張某將購買到的假冒“美孚”“殼牌”“長城”等汽車液壓油品牌的包裝材料送至散裝成品油作坊,且自己購買散裝成品油及包材灌裝成“美孚”“長城”等知名品牌的液壓油、齒輪油并出售至周邊汽車修理廠;被告人田某某使用原材料制作“防凍液”后,灌裝在帶有“長城”“東風”“昆侖”等品牌的桶內,并出售至周邊市區汽車配件店鋪;被告人葉某某通過微信購買原材料甲醇、包材及標識等,且在田某某處購買部分品牌防凍液的包材及標識,制作“防凍液”灌裝在上述品牌的桶內,出售至周邊市區汽車配件店鋪。上述三被告人從2020年底至2024年3月共銷售假冒品牌液壓油、齒輪油、防凍液等金額共計44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6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田某某、葉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三被告人均退繳違法所得,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二年,緩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至五萬元;制假工具、涉案物品等予以沒收。
三、典型意義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生產、銷售帶有“長城”“東風”“美孚”等品牌的液壓油、防凍液等均不是上述品牌公司及其授權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三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造、銷售假冒汽車液壓油、防凍液等產品,關系到公共交通道路安全,危害到駕駛人與不特定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法院依法打擊制假售假有關汽車產品犯罪,一方面規范了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有力防范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守護好群眾出行安全。
(來源:雨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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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方某某等人銷售的“建華”香油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多次購買假冒的“建華”香油,共計貨值16萬余元。之后,被告人全部予以銷售,共獲利1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屬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一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食品領域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為假冒“建華”香油仍予以售賣,既侵犯商標權利人知識產權,又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直接危害食品安全與公眾身體健康。法院依法懲處,震懾售假、傍名牌等違法行為,切實守護群眾舌尖上安全。同時也彰顯司法保護品牌、守護民生、維護市場秩序的堅定立場,引導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推動形成重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來源:蘆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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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鄧某某等6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以來,被告人鄧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倪某某處低價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品牌化妝品,通過其經營的京東店鋪等網店對外銷售。案發后,公安機關在其出租屋內查獲大量假冒化妝品。經查,鄧某某銷售金額達196萬余元,非法獲利31萬余元。被告人倪某某、倪某明、倪某佳系親屬,2023年初,倪某某與鄧某某達成供貨合意,并聯系倪某明尋找貨源,經陳某某介紹對接上游供貨商黃某某,負責進貨、打包、發貨等事宜。其間,倪某某還糾集倪某佳參與打包、取貨等輔助工作。經查,倪某某向鄧某某銷售金額106萬余元,倪某佳參與期間涉案金額80萬余元,三人共同違法所得9.9萬余元。被告人黃某某自2022年3月起,租賃工作室與倉庫,通過微信購銷假冒品牌化妝品。陳某某作為其員工,協助打包發貨,并介紹倪某明與黃某某對接,同時使用個人賬戶代收貨款。經查,黃某某銷售金額110余萬元,非法獲利35萬元,陳某某違法所得16萬元。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部分人員具有自首、坦白情節,且已退繳違法所得。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某、黃某某、倪某某、倪某明、倪某佳、陳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且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最終,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鄧某某等6人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鄧某某、倪某某、倪某明、倪某佳、陳某某等5人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由扣押機關依法銷毀,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三、典型意義
假冒品牌化妝品雖與食品、煙酒分屬不同品類,但在網絡銷售場景下,二者在消費群體、流通渠道、識別需求等方面高度關聯,均直接關系消費者健康安全與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應給予同等嚴格司法保護。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通過電商平臺跨區域鏈條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化妝品,擾亂市場秩序、危害消費安全,屬于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本案綜合考量銷售模式、涉案金額、主從地位、危害后果等要素,結合網絡電商經營特點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厘清了鏈條化售假犯罪的全鏈條打擊標準,既嚴守知識產權刑事保護邊界,又強化司法懲治力度,為同類網絡售假、跨區域侵權案件裁判提供指引,也引導電商經營者守法經營,助力營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網絡消費與營商環境。
(來源:名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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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四川某餐飲公司訴
雅安某火鍋店、朱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餐飲公司系第1******9號注冊商標合法權利人,該商標在火鍋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市場影響力。雅安某火鍋店為個體工商戶,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店招、店內裝潢、收銀小票、微信支付碼等經營環節,持續突出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及近似標識,易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2023年該火鍋店曾因同類商標侵權涉訴并與權利人達成調解,但其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該火鍋店將工商登記經營者變更為朱某某,期間店鋪仍以侵權標識對外營業。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雅安某火鍋店未經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結合商標知名度、侵權惡意、維權成本等因素,酌定賠償5萬元;因權利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朱某某實際參與經營或共同侵權,駁回對朱某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行為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一審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朱某某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其不應擔責,應對其登記經營期間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結合朱某某登記經營時長、無證據證明其明知前案侵權責任等情節,酌定朱某某在25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
該案系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商標侵權案。侵權人此前已因商標侵權涉訴,經司法調解承諾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仍繼續使用侵權標識開展經營,屬于惡意重復侵權行為。法院在裁判中突出懲罰性賠償適用導向,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和反復侵權作為核心裁量因素,在賠償數額認定上充分體現懲罰性、懲戒性,大幅提高侵權違法成本,讓惡意侵權者付出與其過錯程度相匹配的代價。同時,法院穿透變更經營者的規避方式,依法認定登記經營者的相應責任,杜絕以變更主體逃避懲罰性賠償責任。該案以司法裁判強化對重復惡意侵權的嚴厲制裁,彰顯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堅決適用懲罰性賠償遏制侵權的司法力度。
(來源: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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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甲公司、乙商行冒用生產資質不正當競爭案
一、基本案情
漢源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原為丙公司員工,離職后設立甲公司并從事同類食品生產經營。甲公司在未取得丙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外購散裝成品油后包裝為某花椒油產品,在外包裝上標注“生產商:丙公司”,并使用丙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將上述產品供應給乙商行銷售。乙商行累計購進涉案產品貨值金額五萬余元,違法所得九千余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甲公司擅自生產與丙公司企業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地址相同的花椒油商品,足以引人誤認為涉案商品與丙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存在減少丙公司交易機會的可能,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乙商行未盡合理審查義務,主觀存在重大過失,客觀為侵權行為提供幫助,屬于共同侵權。一審法院結合侵權行為性質、持續時間、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甲公司、乙商行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共計四萬余元。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調減賠償金額。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作為丙公司前員工,明知原單位生產資質信息仍長期冒用,主觀攀附意圖明顯,客觀上誤導消費者并損害丙公司市場交易機會,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該案系食品行業冒用生產資質不正當競爭案。該案中,侵權人利用離職員工身份便利,擅自冒用他人企業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等核心資質信息,將自有產品偽裝成權利人產品對外銷售,形成冒用資質、貼牌生產、下游銷售的完整不正當競爭鏈條。法院嚴格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結合侵權人身份背景、主觀攀附故意、市場混淆后果等關鍵情節,明確食品領域冒用生產資質行為的認定標準。本案彰顯了司法嚴格保護企業經營信息與商業信譽、堅決維護食品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鮮明立場。
(來源: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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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某文學出版社與李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其個人經營的微信公眾號“讀本閑書”,向不特定社會公眾提供某文學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我的二本學生》《堂吉訶德》《白鹿原》等知名書籍的電子版文件鏈接。據李某自述,涉案公眾號于2018年創立,自2022年下半年起提供涉案圖書的電子版鏈接,后于2023年主動關閉了相關鏈接。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未經許可,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案涉圖書電子版,其行為干擾了正版作品的市場傳播秩序,削弱了權利人通過合法渠道傳播作品并獲取收益的能力,已構成對某文學出版社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李某在訴訟前已主動停止傳播行為,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將此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量。因某文學出版社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李某的違法所得數額,法院綜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方式與持續時間、李某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權利人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決李某賠償某文學出版社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00元至3500元不等。
三、典型意義
隨著自媒體行業的蓬勃發展,部分運營者為吸引流量、增加粉絲關注度,擅自“搬運”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圖片、音視頻作品發布于自身賬號,這種行為已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本案明確了即使以個人名義運營自媒體,亦須嚴格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不得以“非商用”或“僅為分享”為由免除侵權責任。法院在裁判中既依法認定侵權行為,又合理考量侵權人主動停止侵權的悔過表現,精準確定賠償數額,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司法導向。本案對廣大自媒體從業者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引作用,有效維護了正版圖書的網絡傳播秩序,凈化了網絡文化環境,對于促進文化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雨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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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寧波博某家紡集團有限公司
與四川博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寧波博某紡織有限公司1995年成立,注冊了第8****2號商標和第3*****8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4類)包括床罩、被子、紡織品毛巾、紡織品墊等。寧波博某紡織有限公司授權寧波博某家紡集團有限公司有權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冊商標,并有權以自己名義采取維權行動。寧波博某紡織有限公司先后獲多項榮譽。2015年8月19日四川博某紡織有限公司成立,經營范圍為棉紡織制品、化纖制品制造、銷售及相關原料采購、銷售,同時四川博某紡織有限公司未進行商標注冊,曾獲多項榮譽,具有較高銷量。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寧波博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授權以寧波博某家紡集團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采取維權行動,寧波博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在先,已在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四川博某紡織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有“博某”字樣的企業名稱,構成近似商業標識,且二者都屬于紡織行業,經營范圍和承接的業務存在部分重合,會導致相關公眾對二者之間的經營關系產生混淆或誤認。四川博某紡織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對寧波博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遂依法判決被告四川博某紡織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博某”字樣并賠償寧波博某家紡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000元。
三、典型意義
企業名稱的合法登記并不等于合法使用。本案中寧波博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博某”字號已在紡織行業具備一定知名度,作為同行業競爭者的四川博某紡織有限公司理應知曉并有所避讓。但四川博某紡織有限公司仍將核心字號“博某”注冊為自身企業名稱,明顯具有攀附權利人企業字號知名度及影響力的主觀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的判決結果保護了權利人正當的經營及競爭利益,明確了在先字號權益受法律保護,否定了“傍名牌”“攀附商譽”的不誠信行為,有效遏制市場混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企業規范使用名稱、尊重知識產權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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