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的賠償金。
因此,要計算賠償金,首先需要計算經濟補償。
主要涉及經濟補償計算基數和補償年限問題。
經濟補償計算基數有上限嗎?
有啊,不是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嗎?
經濟補償年限有上限嗎?
有啊,不是12年嗎?
這是很多人的常識,也會導致產生認知誤區。
專業人士稱之為經濟補償的雙封頂政策,法律依據來自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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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19年8月16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按照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封頂基數的通告》規定,將北京市統計部門發布的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由當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
2024年6月19日,北京市統計局公布了2023年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188413元/年,月均為15701.08元,三倍封頂基數為47103.25元。
截至目前,尚未公布2024年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數據,因此仍以2023年數據為準。
北京地區,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47103.25元,則能夠獲得經濟補償的上限為565239元(47103.25*12),獲得賠償金的上限為1130478元(47103.25*12*2)。
那是不是在任何情形下,北京地區賠償金都不可能超過1130478元?
顯然不是。
03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情形,而不符合此情形的,補償年限顯然不受12年限制。
這不是我個人理解,有圖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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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舉一個較為極端的例子,北京地區,勞動者大學畢業22歲時加入公司,在公司一直工作到退休前59歲,司齡37年,離職前月平均工資47000元,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可高達3478000元。
計算過程:47000*37*2=3478000
此處還涉及一些細節問題,如2008年之前和之后是否要分段計算,根據2009年8月17日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一)中第25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分段計算。
3478000元的賠償金要納多少稅?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04
用豆包驗證了一下我的問題,結果有點拉垮。希望這篇文章發布以后,能夠直接給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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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整理的計算賠償金的流程,供參考
經過兩次提醒以后,豆包終于把結果算對了。
而DeepSeek的回答還停留在“北京經濟補償計算基數封頂為35,811元/月”。
因此,對于AIGC的應用,不可全信,用來做做驗證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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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整理的計算賠償金的流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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