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不正當利益
行賄罪指的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給付財物的行為。其中不正當利益指的是違反規定的利益或者因違反規定而獲得的幫助或方便條件。
不正當利益均圍繞著“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行業規范”展開,違反法律規定的利益自然屬于不正當利益。但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獲得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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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當利益的范圍
本罪打擊的絕大部分還是圍繞著后者,因為法律規定的利益都是可以獲取的,比如礦產資源可以通過行政許可方式獲取,獲取后自然就是法律規定的正當利益。比如,招標項目經過招投標程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實施項目建設等,都屬于法律允許的利益。
但是,如果這些利益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也屬于不正當利益。比如通過行賄手段獲取項目中標,本質上也屬于將可能本由其他單位應當獲取的利益通過非法手段獲取。
在袁某行賄案(入庫編號:2023-05-1-407-001,一審: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2011)泰興刑初第304號刑事判決)中,總結裁判要旨認為,行賄犯罪中的“不正當利益”既包括謀取各種形式的不正當利益,也包括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合法利益。
該要旨將不正當利益劃分為實體違規和程序違規。其中的程序違規就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為行賄人提供的違法、違規或者違反國家政策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
利益是否正當不僅僅看利益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要看取得方式是否正當,這種理解在實務中已經得到支持。筆者在去年底參加的一期關于職務犯罪的研討會中,有專家就提出本案例。
由此可見,對于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從理論、法律規定以及實務實踐層面都趨向一致。
二、不正當利益的處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由此,不正當利益可分為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兩大類。
(一)在追繳財產性利益時,應當扣除經營合理費用和已經繳納的稅款等合理支出。
高某梅行賄案(入庫編號:2024-03-1-407-003,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8刑終52號)認為:賄賂案件中,對于行賄人利用行賄手段所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是行賄人實際獲利數額。在確定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具體數額時,應當將行賄人經營中的業務成本等合理費用予以扣除。
譚某云、吳某蓮行賄案(入庫編號:2024-03-1-407-004,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湘02刑終74號)認為:賄賂案件中,行賄人利用行賄手段所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行賄人利用行賄手段獲取交易機會,在該交易中所獲取的利益均為不正當利益。在確定具體獲利數額時,應當將行賄人在經營中已經繳納的稅款予以扣除。
(二)非財產性利益的追繳
“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根據規定,無法以財產性利益衡量的不正當利益通常是糾正,比如對職務晉升的不正當利益會撤銷職務。對逃避行政處罰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逃避刑事處罰的,也會予以刑事處罰。
總之,無法以財產利益衡量的都要糾正。當然,這是個難題,比如有些行政處罰是直接要求停止經營的,但因行賄而未處罰進而持續經營的,應當如何處理呢?停業還是沒收相關的經營性收益呢?
這是實踐難題,實務中處理的原則應當以盡可能規范經營為目標,避免二次或者衍生傷害。
(三)行受賄款項的追繳
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對合犯,涉案款項追繳實踐中呈現兩種處理方式。第一雙重追繳。即受賄罪中追繳,行賄罪中也追繳。法律依據就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這種處理方式,筆者認為不妥當。因為行賄款是特定的,送出去了就到受賄人手中,從其處追繳即可。第二種只追繳一次,或向受賄人或向行賄人。
向誰追繳?行賄款在誰處就向誰追。比如受賄人在案發前退還給行賄人的,就向行賄人追。反之在受賄案件中直接向受賄人追。
“不正當利益”是行賄罪的核心,必須依法查明。其重要性要高于給予財物這一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才是行賄者的主觀目的,若僅以給予財物這一客觀要件斷定行賄犯罪,是客觀歸罪的表現。比如,為維護關系而送禮,但沒有請托事項的,就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條件,不應按照行賄罪論處。
而要考察行賄罪的主觀要件,“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就是關鍵,利益的正當與否,決定了其主觀目的的正當與否,而這正是行賄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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