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貪污賄賂司法解釋二》)出臺,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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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重要的規定,就是關于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針對非國有企業的職務類犯罪行為,其定罪量刑標準都與國有公司完全卡齊了。
于是有些人就提出了疑問,這對民營企業到底是好還是壞?
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這個事兒。
1.在5月1日《貪污賄賂司法解釋二》施行之前,我們還是遵循2016年4月份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定的定罪量刑標準來。
按照當時的規定,對于職務侵占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涉嫌非國有企業的相關職務類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是小于國有企業的。
以貪污類犯罪為例,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占有、處置公共財物的話,涉嫌的是貪污罪。三萬元構成犯罪,20萬元為三年有期徒刑,300萬元為10年有期徒刑。
但是作為民企的類似犯罪——職務侵占罪——而言,其相應的數額是遠遠高于這個的。
根據當年的規定,相應的數額分別以貪污罪的二倍、5倍標準來認定。
結合之后修訂的刑法的規定,職務侵占罪的入罪標準為6萬元,數額達到100萬元才會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后,在2021年,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了立案標準,對此有了改變。認為職務侵占罪應當以3萬元構成犯罪,但是這在實務界還是存在一些質疑的,畢竟這跟2016年兩高的貪污賄賂司法解釋其實有點矛盾之處。
2.為了更好地解決一些矛盾,也為了平等地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2026年的《貪污賄賂司法解釋二》將相應的標準一并卡齊了。
也就是說,從2026年5月1日之后的職務侵占罪,3萬元構罪,20萬元為三年有期徒刑,300萬元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種情況下,就有些人質疑:我自己開的公司,用了自己公司的錢,為什么還要給我定罪,而且還定這么重的罪呢?
3.這就要看一看考慮問題的角度了。
如果涉嫌相關犯罪的,不是企業的老板或者股東,而只是企業的普通工作人員,那么這顯然是對企業合法權益及股東權益的一種保護。
畢竟入罪門檻更低了,定罪量刑更重了。
但是如果涉嫌犯罪的是老板或者相關股東呢?那自然就是打擊的更重了。(老板和股東也可能涉嫌上述犯罪,這在之前的幾篇文章中都討論過,有興趣的同學可以點擊:千萬別混淆概念:拿我自己公司的錢也是犯罪?那我開公司干什么?我自己開的公司,從里邊拿點錢出來用也會犯罪嗎?私企老板員工要注意,5月1日后,這些情況都是犯罪!)
但是,這恰恰保護的是作為獨立法人的公司的合法權益,以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其實是更好地保護股東、老板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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