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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官”“副官”看著只差一級半級,但在職權和影響上區別很大。有人通俗的形容:“主官和副官的區別,實際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區別。”
這種區別體現在好的方面,就能由主官真抓實干、腳踏實地,帶領一個單位甚至一個地區獲得更快更好發展。但如果體現在壞的方面,主官涉嫌職務犯罪的,數額也相對較大。
對好的方面,通俗的講,叫“火車跑的快,全靠車頭帶”。就壞的方面,時髦的講,叫“嚴重破壞生態和風氣”。
就官方通報和審判結果看,主官涉嫌職務犯罪的,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過億。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主官職權重,可以操縱整個組織程序。
“提拔和調用干部,一紙紅頭文件;花錢用物,一句話。……”主官的職權覆蓋整個組織程序。副官相對要弱很多,對于“人財物”這些核心事項,主要還是建議權。
所以,主官犯罪數額相對較大,主要是源于他們對組織程序的整體調動。“拿著一個組織的職權謀私,沒有不發大財的道理。”
刑事辯護和主官犯罪,看著風馬牛不相及,實際上支撐二者運行的基礎邏輯是完全一致的。
比如:刑事案件一發,當事人和家屬最關心能不能取保。有的甚至問律師:“能不能保證幾天取保出來?”
取保有很嚴格的組織程序和辦案程序,至少要經過公安機關內部偵查部門和法制部門會商形成一致意見;多數情況下,還要征求檢察院意見。哪個方面就辦案程序,矛盾化解,追贓挽損等提出些不同意見,取保都實施不了。這種組織程序,不是律師能夠操縱的。
我此前多次說,律師著眼于“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提出辯護方案和意見。具體到申請取保上,就是要把上面說的組織程序進行充分考慮,從捋順各方面矛盾的角度,提出意見。單從自己對法律的紙面理解,以“沒有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不大”這些泛泛的理由,交一頁申請書,不會獲得批準。
很多時候,矛盾化解了,各方面意見捋順了,犯罪又不是“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無需律師申請,辦案機關也就依職權取保了。
反過來,矛盾仍根深蒂固,意見沖突很大的,天天申請,也不會取保。因為,“誰取保,就等于把責任引到了自己身上”。
上面是第一個例子,較為淺顯,但不夠直觀。另一個更直觀的例子是:
社會上總有些人,對律師有錯誤的認識和過高的期待。“給了你錢了,怎么人還不給我放出來?”“律師費付高些,能不能判無罪?”
這些觀點把律師誤解成了“可以整體操縱組織程序和辦案程序的神秘力量”。
制度上如果賦予律師這個職權,那就等于把公權出售給律師。“出錢多的,我就給他蓋戳放人;出錢少的,我就多關幾天,判的重些。”哪個國家會這么做?誰敢這么干?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主要是緊盯住把自己的意見通過各種方式納入組織程序,在組織程序內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從而爭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結果。
主官犯罪,之所以數額相對較大,主要是有組織程序的依托。律師辯護,之所以會有效,主要是因為意見納入了組織程序。同樣,律師不能承諾結果,承諾就是欺騙,也是因為這種承諾失去對組織程序的考慮和依托。
人都喜歡熱血沸騰和“腦子一熱”。但回想一下,能夠讓你一下子就“上頭”的,不是陷阱,就是情緒。而這些,恰恰是處理復雜矛盾和利益的障礙。不利于成事,反而會壞事。
上面的話,聽起來有些“喪氣”,但這是實際。只要用腦子一想,就能清晰判斷:涉及利益的事,哪會那么簡單?“觸動利益,比觸動靈魂還要難。”而且難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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