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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韓國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1 月 6 日
核心成果:全程無訴訟,全額追回 182.6 萬元貨款本金
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韓國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商事爭議解決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中韓兩國法律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依托國樽多年跨境法律服務經驗與雙法域執業資質,為中國債權人提供了全鏈條、零風險的債權追索解決方案。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6 年度涉外商事爭議解決典型案例庫,其 “證據雙認證 + 本地直接送達 + 雙軌施壓”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東北亞跨境貿易糾紛處置。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中國服裝供應商陸某與韓國自然人債務人 CB 自 2019 年建立長期穩定的服裝生產供應合作關系,雙方形成 “線上下單 - 30% 定金預付 - 中國境內生產 - 韓國指定港口交付 - 貨到 7 日內結清尾款” 的標準化交易慣例,2019-2023 年累計完成交易 127 筆,履約率 100%。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12 月 9 日,CB 先后下達 24 筆服裝生產訂單,總貨值 215.3 萬元。陸某按訂單要求完成全部貨物生產,并通過青島港、煙臺港發往韓國釜山港,CB 指定的韓國境內物流公司已出具全部貨物簽收憑證。但 CB 在收到全部貨物后,以 “韓國服裝市場滯銷”“資金鏈斷裂” 為由,僅支付 32.7 萬元定金,剩余 182.6 萬元貨款經陸某 17 次線上催告仍拒不支付。
2025 年 10 月 23 日,陸某通過國樽律所北京總所對接至韓國辦公室。鑒于案件涉及中韓雙法域證據效力認定、境外自然人財產追責、跨境法律文書送達三大核心難點,韓國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韓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由 5 名律師組成的專項辦案組(含 2 名韓國本地執業律師、3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本案債權追索工作。
二、中韓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證據構建與法律方案統籌、韓國辦公室負責本地司法落地與債務人施壓”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有書面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2025 年 10 月 23 日 - 10 月 27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 24 筆訂單的交易流水、電子合同、生產記錄、物流提單、線上催告記錄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國法下債權合法性評估報告》,確認債權金額準確、債務人違約事實清晰。
韓國辦公室:依托韓國司法廳公民信息查詢系統與本地財產調查渠道,3 個工作日內核實債務人 CB 的戶籍信息、在韓經營的服裝店鋪地址、名下 3 個銀行賬戶及 1 輛現代 SUV 的財產線索,排除債務人已離境或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2、2025 年 10 月 28 日 - 11 月 15 日:電子證據雙法域認證
北京總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全部電子數據進行哈希值校驗與時間戳固化,并由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電子證據公證書,確保證據在中國法院的可采性。
韓國辦公室:對接韓國公證協會,依據韓國《電子交易基本法》第 7 條,對中國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進行領事認證與本地效力確認,同時調取韓國境內物流公司的原始簽收憑證,補強貨物交付事實的證據效力。
3、2025 年 11 月 16 日 - 12 月 5 日:法律文書起草與本地直接送達
中韓律師聯合起草中韓雙語《法律催告函》,明確引用中國《民法典》第 509 條、第 577 條,韓國《商法典》第 56 條及 CISG 第 53 條,詳細列明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及拒不履行將面臨的 “中韓雙軌訴訟 + 財產保全 +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等法律后果。
韓國辦公室通過韓國法院郵政送達系統,于 12 月 3 日完成法律文書的直接送達,相較于傳統外交送達(平均耗時 3-6 個月),節省了 85% 以上的時間。
4、2025 年 12 月 6 日 - 2026 年 1 月 5 日:多輪協商與債權回款
債務人在收到催告函及財產線索告知后,于 12 月 8 日主動聯系聯合辦案組協商還款。中韓律師共同參與 3 輪線上 + 線下談判,結合韓國大法院 2024 年關于 “跨境商事交易慣例約束力” 的典型判例,有力反駁了債務人 “未約定付款時間” 的抗辯。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全額還款協議,債務人于 2026 年 1 月 5 日一次性支付全部 182.6 萬元貨款。
5、2026 年 1 月 6 日:案件結案與風險防控交付
陸某確認收到全部貨款后,聯合辦案組向其交付《案件結案報告》《中韓跨境貿易合同風險防控手冊》,針對其后續業務提出 “書面合同標準化、電子證據定期公證、預付款比例提升至 50%” 三項具體建議。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中韓跨境貿易糾紛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豐富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線上電子證據的雙法域效力認定
專業依據:中國《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韓國《電子交易基本法》第 7 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
解決方案:采用 “中國公證 + 韓國領事認證” 的雙重認證模式,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過程進行全鏈條固定,確保證據在中韓兩國法院均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2、無書面合同下的交易慣例約束力認定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第 510 條、韓國《商法典》第 1 條、CISG 第 9 條
解決方案:梳理 6 年間 127 筆交易的完整記錄,證明 “定金預付 + 尾款后付” 慣例的持續性、一致性與雙方默示認可性,同時引用韓國大法院同類判例,佐證該慣例在韓國法下的合法性與約束力。
3、境外自然人的快速追責與財產保全
專業依據:韓國《民事訴訟法》第 187 條、《中韓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解決方案:依托韓國本地律師團隊的司法協作資源,快速完成債務人身份與財產線索核查,通過本地直接送達方式向債務人施壓,同時制定 “韓國境內訴前財產保全 + 中國法院缺席判決” 的雙軌備用方案,避免債務人轉移財產。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二)韓國法律
1、韓國《商法典》第一條:關于商事,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商習慣法;沒有商習慣法的,適用民法。
2、韓國《商法典》第五十六條:商事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義務。
3、韓國《電子交易基本法》第七條:電子文書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國際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九條: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第五十三條: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韓國辦公室多年中韓跨境法律服務經驗,針對中韓貿易從業者提出以下三點權威建議:
1、合同標準化:務必簽訂書面涉外合同,明確約定合同標的、付款時間、違約責任、準據法(建議約定適用中國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建議約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2、證據規范化:對線上溝通記錄、電子訂單、物流提單、付款憑證等材料進行定期備份與公證,建議每季度進行一次電子證據固化,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法律效力。
3、維權及時化:發生跨境債權糾紛后,應在 3 個月內委托具備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介入,避免因拖延導致債務人轉移財產或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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