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發布關于征求《佛山市城市容貌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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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提到,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符合城市區域相關規劃要求,與街景環境相協調。
臨街建(構)筑物的外立面應保持外型完好、整潔,不得擅自拆墻改門、改變外立面原有設計,同時臨街立面不宜設置空調外機等外置設施;確需設置的,應當在設計方案階段統一預留不超出建筑物外墻輪廓的專用安裝區域。
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無吊掛、晾曬、堆放有礙市容及公共安全的物品,而陽臺不宜安置防盜網,確需安全防護的,可采用隱形防盜網。
至于工地方面,意見稿還提到,待建工地3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停工場地應進行內外整理,保持整潔美觀,封閉大門。
附《佛山市城市容貌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塑造文明、整潔、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范圍與《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一致。城市中的道路、建(構)筑物、公共場所和設施、園林綠地、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及標識、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等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居住區、城中村、各類工業園區等均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充分體現城市特色,提高全體市民的市容環衛意識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維護城市環境整潔、美觀。
第二章城市道路
第四條城市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暢通,出現破損、沉陷、積水等影響安全及市容的情形,應及時修復。
第五條新建、改建區域人行道鋪設率應達100%,并對現有未硬底化及鋪裝的人行道制定逐步改造計劃。重點區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應采用統一磚型鋪設,并與周圍環境協調,線條和圖案清晰,結合片區品質、地質,按海綿城市要求選擇透水或不透水結構;路面應定期沖洗,保持潔凈、無堆放物、無積水、無亂涂亂畫,如有破損,應用同種磚型及時修復。
第六條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須按要求設置無障礙設施,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應保證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設施、井蓋、電線桿及各類攤、亭占用或騎壓盲道。
第七條臨街各類建(構)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應采用暗溝暗管規范連接地下排水管道,無污水溢流,不得覆蓋現有排水井。實施范圍涉及河岸、市政排水管井等設施的,須嚴格按照水務部門審批意見組織施工,并按要求完成完工備案。排水溝(管)應保持暢通,無滲水、無堵塞,不得設置露天排水溝渠。
地下排水管的進水口應設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彎管或其它防蚊設施。
路面上的各類井蓋出現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城市道路應在各類路口、橋梁等處按規范設置指示牌。各類指示牌、標線應規范、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隔離墩、綠化帶應保持完好、整潔。
第九條道路范圍內不得擅自擺設攤點、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經營作業或設置其他與道路通行功能不符的設施。經批準或備案設置的臨時擺賣點,應當規范經營,保持擺賣點及周邊環境整潔、交通有序;非擺賣時段應當及時清場,恢復場地原貌與道路通行功能。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或進行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施工場地周圍應按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施工機具、材料應擺放整齊,破損路面應及時修復,施工中的廢棄物應在24小時內完成清運;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排入河涌,不得對施工區域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損害。施工廢水及泥漿必須經徹底沉淀過濾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通過水務部門批準的排放口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應平整現場、恢復原貌。道路建設時,應將征拆范圍內、道路紅線外相關區域硬底化,建成后移交保潔單位納入日常保潔,避免造成新的“三不管”地帶。
第十一條經批準設置的臨時停車場(點)應規范管理,施劃標線,設置相關安全及警示標志,確保車輛停放有序。占用原市政道路、市政公共空間、市政管養范圍設置的停車場(含小區利用市政范圍設置的停車場),由經營單位、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承擔環境衛生、容貌整潔、設施完好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建(構)筑物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符合城市區域相關規劃要求,與街景環境相協調。同一小區的建筑風格及空間形態應相對統一,并與其所在的區域環境及城市容貌協調。
第十三條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線索)、傳統風貌建筑(線索)、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地段、古樹名木和其他歷史文化要素應設置統一保護標志牌,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或裝飾,宜保持原有風貌特色,產生殘損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及時修復、恢復原貌。
第十四條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水域及河道兩側范圍內不得搭建有損岸坡、堤壩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建(構)筑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墻面色彩應與周圍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臨街建(構)筑物的外立面應保持外型完好、整潔,不得擅自在建(構)筑物的臨街面及側面搭建建(構)筑物,不得擅自增加設施,不得擅自拆墻改門、改變外立面原有設計,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現象。
第十六條臨街建(構)筑物應保持無破損、結構安全,危險建筑物、構筑物及時拆除或整修。臨街存在破殘的建(構)筑物或經認定的危險房屋,應及時整修,整修后仍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且無修繕價值,應依法拆除。
第十七條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臨街建(構)筑物的外墻面、玻璃幕墻、金屬板等,應按照不同建(構)筑物類型定期進行清洗或整修。
第十八條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區域的新建臨街建(構)筑物,臨街立面不宜設置空調外機等外置設施;確需設置的,應當在設計方案階段統一預留不超出建筑物外墻輪廓的專用安裝區域,且采用與建筑外立面材質、色彩、樣式相協調的裝飾格柵進行隱蔽遮擋,保持建筑立面整潔統一。嚴禁擅自變更安裝位置、損壞建筑外墻,外置設施應當安裝牢固、安全可靠。
臨街建筑立面設置的空調外機等外置設施,應符合國家《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相關規定;在人行道上空安裝的,其下沿高度不得低于300厘米;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安裝的,其下沿高度不得低于400厘米,且突出深度均不應大于60厘米。空調外機支架應采用耐腐蝕、防銹型材質;外墻銹蝕污漬應定期清潔、翻新粉刷,陳舊破損、失效廢棄的空調外機,應及時修復或拆除。空調冷凝水應當規范接入雨水管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九條除軍事等具有保密性質的單位外,臨街建筑物新設置的隔離設施應采用透景圍墻或綠籬、花壇、柵欄等作為分界,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二十條屋頂、露臺安裝的設施設備應不損害屋頂、露臺的結構、功能和外觀,不得隨意搭建臨時建(構)筑物,其輪廓、形態、顏色不得隨意改動。綠化不得對建(構)筑物造成功能性損害,枯枝、落葉應及時清理,無積水、垃圾和衛生死角。
物業小區內的屋頂天臺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一條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無吊掛、晾曬、堆放有礙市容及公共安全的物品。陽臺不宜安置防盜網,確需安全防護的,可采用隱形防盜網,防盜網應采用通透性強、結構安全的不銹材料,顏色及表面處理工藝須與建筑外立面及周邊環境相協調,避免使用高反光的原色不銹鋼,且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窗戶防盜網應安裝在窗戶內側;同一樓宇應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樣式。
第二十二條新建商住樓應設有統一的煙道供廚房油煙排放。餐飲及食品加工制作場所產生的油煙,應通過油煙凈化處理裝置處置達標。臨街的油煙排放通道應隱蔽安裝,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被污染的建筑物應及時清洗。
第二十三條建筑物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應保證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現毀損、占用的情況。無障礙設施發生毀損的,權屬人或管理人應及時修復。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的臨時建(構)筑物使用期滿后,被許可人應立即拆除,并將場地清理干凈、恢復原貌。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場所及樓宇之間不得擅自新設架空通信線、電力線、廣播電視線及其他管線;現有架空管線宜入地埋設或采取隱蔽措施,暫未埋設于地下的管線和桿線應排列整齊,保持完好,無廢棄管線或其他雜物纏繞、懸掛,廢棄桿線等應及時清除;通信線纜要落實分色管理,明確權屬,提升管理效能。
第四章公共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六條廣場、車站、港口、碼頭、人行天橋、體育場館、劇場、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美觀,無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拉掛、亂擺賣、亂停放、亂搭建現象,無人員乞討、露宿。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攤點應規范經營,并保持攤點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在公共場所舉辦的節慶、文化、體育等公益或商業宣傳活動,不得損壞市政設施,應保持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后無廢棄物遺留,并恢復場地原貌。
第二十九條郵政、通信、廣播電視、電力、燃氣、供水、交通、消防、環衛、文體休閑等各類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排列有序,無污物、塵土,無亂寫亂畫、亂涂亂貼,并保持設施的整潔、美觀、完好。各類廢棄公共設施應及時清除。
第三十條經批準設立的書報亭、閱報欄、宣傳欄、公告信息欄、電話亭等各類攤、亭、棚設施,應統一規劃、設計、建造,兼顧功能適用與外形美觀,保持干凈整潔,安全牢固。
第三十一條公共廁所應保持整潔衛生、排污暢通,定期維護更新,設施完好率不低于95%,保障正常運轉;地面、墻面、門窗、蹲位、燈具、衣帽鉤等設施潔凈,無蠅蛆、尿堿,基本無異味。廁所標志與指示牌布設規范,指引清晰醒目。
第三十二條公交站點、站牌應保持完好、整潔。站臺及周邊環境應干凈整潔。
第三十三條摩托車、非機動車輛(含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氫能自行車)應按指定停放點或劃定的停放區域按標識朝向整齊有序停放,不得影響市容環境和道路通行秩序,不得騎壓和占用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四條公共場所和設施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應保證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現毀損、占用情況;無障礙設施發生毀損的,相關責任單位應及時修復。
第五章園林綠化
第三十五條城市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指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與主體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城市綠化要堅持科學選擇綠化樹種,按照以人為本、因地制宜、適地適樹、尊重現狀、生態優先、節約務實、彰顯特色等原則,以鄉土樹種、常綠遮陰樹種為主,通過科學規劃和植物合理搭配,營造具有我市地域文化特色的植物景觀風貌。
第三十七條對古樹名木應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置規范統一、整潔美觀的保護標志,并依據《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進行管理養護,保持樹形完整、環境整潔,與周邊城市容貌相協調。
第三十八條綠地無垃圾、無積水,垃圾應當天清運。公園、市政道路、居住區等因修剪樹木產生的木竹、樹枝、花草、落葉等綠化作業垃圾應當單獨定點投放。
第三十九條綠地、行道樹和綠道、碧道的標識及配套設施上(不含宣傳欄)無各類廣告和懸掛物。
第四十條保持綠地、綠道配套設施干凈衛生,無損壞現象;配套設施和鋪裝地面無污漬。
第四十一條綠地內植物生長旺盛,植物無倒伏現象;植物基本無病蟲害;樹木枯枝、斷枝應及時清理。不宜出現泥土裸露。
第四十二條綠地內基本無雜草,草坪應修剪平整,整形灌木應修剪整齊,構圖圖案完整清晰。
第四十三條道路行道樹無缺株,行道樹的下緣線應修剪整齊,行道樹上不得掛設通信線、電力線、廣播電視線及其它管線設施。
第四十四條嚴禁損壞植物,嚴禁在綠地內焚燒垃圾和枯枝葉,嚴禁未經審批擅自砍伐、修剪和遷移樹木。
第四十五條嚴禁侵占本行政區域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城市綠地,以及邊界外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城市綠地。嚴禁在碧道、綠地或綠道上亂擺亂賣、亂停亂放車輛、堆放物料及其他破壞碧道、綠化、綠道的行為。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碧道、綠地或綠道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臨時占用手續,明確恢復要求,按期恢復并驗收。
第四十六條雕塑小品、游樂設施、射燈、坐凳、噴水池、護欄等各類園林綠化和亮化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水體清澈,無雜物漂浮。
第四十七條城市倡導拆墻透綠,推廣陽臺綠化、屋頂綠化、廊架綠化等垂直綠化形式。單位、居民區的庭院綠化和陽臺綠化應加強日常管護,提升綠化、美化效果。
第四十八條河流、湖泊兩岸種植樹木、花草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劃、技術標準和相關部門管理要求。公路、鐵路、水域護坡等的綠化帶無暴露垃圾。
第四十九條維護公園綠地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共生態環境質量與公眾休憩權益,規范公園綠地使用行為,禁止以下行為:
(一)使用木炭、燃氣爐等明火器具從事燒烤、煮食等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露天露營活動,未及時清理活動后遺留垃圾,未恢復場地原貌等行為;
(二)踐踏、碾壓草坪,使用鐵樁等破壞地被生長環境的設施,在草地上堆放重物、傾倒污水或廢棄物;
(三)損毀花草樹木、攀折枝葉,損壞公園綠地內的座椅、路燈、健身器材等各類公共設施設備,擅自遷移、破壞綠化設施的;
(四)在公園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或樹木上亂涂寫、亂刻畫、懸掛重物的。
第五十條公園內禁止車輛進入停車場以外的區域,下列車輛除外: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公園專用蓄電池觀光車輛;
(三)公園內施工、綠化養護、設施維護等作業車輛;
(四)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應急公務車輛。
設有專用自行車道的公園,應允許無動力裝置自行車進入。
經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機構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區域停放,停放時應當熄火;執行緊急任務的應急公務車輛,不受前款行駛、停放規定限制。
第六章環境衛生
第五十一條道路、廣場、地下通道、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河道、湖泊、停車場、候車亭(棚)、集貿市場、商場(店)、公園、街道游園、劇場及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應按責任分工開展清掃保潔,依據《佛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范、標準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保持設施正常使用和周邊環境整潔。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定時收集、運輸,做到日產日清。居住區樓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用于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公共區域不得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二條不得有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頭、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禽畜臟器及其他污物;
(四)將路面樹葉、砂石、廢紙等掃進市政排水管網設施內;
(五)在露天場所焚燒樹葉、木柴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六)亂堆亂放、亂拉亂掛、亂搭建亭(棚)及未經批準的出店經營、占道經營;
(七)商場(店)、餐館櫥窗污濁或亂張貼小廣告;
(八)亂寫、亂畫、亂貼、亂刻及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九)車輛違規停放、損壞車輛未及時清理,影響市容及通行秩序;
(十)利用車輛、器材等長期占用公共停車位、公共空間堆放物品、發布廣告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五十三條集貿市場及各類攤區、商場(店)等商品交易場所應保持設施整潔,擺放有序,排水暢通,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無占道經營,無油煙、噪聲擾民,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并做好除“四害”工作。洗車場所應保持排污暢通,場地清潔衛生。
第五十四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防止泄漏、遺撒。車輪、車廂外側不得帶泥行駛。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損壞或挪用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須提前報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或補償。
第五十六條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垃圾轉運站、垃圾運輸車輛等環境衛生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一)垃圾轉運站的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密閉存放,不得隨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擺放在垃圾轉運站外,無亂堆放廢品雜物現象。
(二)垃圾轉運站應進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風、除臭、降噪、防蠅防鼠設施完好;有規范標示牌,公布站點名稱、操作守則、作業時間和投訴電話;有專人管理,不得在站內翻撿垃圾;每次清運作業完成后,地面、墻壁和機械用具應清洗干凈,無散落垃圾、積存污水和雜物亂堆放,做到周圍環境整潔,無蠅無臭。垃圾轉運站產生的污(廢)水,應按水務部門批準的排放口正確接入市政污水主管網。
(三)垃圾運輸車輛車身應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志,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揚撒、遺漏垃圾及滴漏污水。
第五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運應實現分類化、密閉化和機械化,處理應實現資源化、無害化。
(一)醫院、療養院、賓館、科研單位、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禽畜養殖廢物和其它危險廢物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排放、丟棄,污染環境。
(二)工業垃圾中的危險廢物,應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處置;醫療垃圾應當依法分類收集,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三)建筑垃圾應單獨收集,并按規定運送至指定受納場處置。道路兩側或公共場所不得擅自堆放建筑物料。
(四)產生廢棄沙發、衣柜、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家具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或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開挖、維修道路或修剪花草,必須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防塵、降噪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產生的建筑垃圾、樹枝、雜草等廢棄物實行分級管理。在城市主干道、重點區域作業的,應圍擋施工,廢棄物即產即清;在其他區域作業的,廢棄物應在作業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清運完畢。
第五十九條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及城市居住區禁止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寵物在公共場地排放糞便的,飼養人應立即清理。
第七章戶外廣告及標識
第六十條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大型戶外招牌、大型樓宇標識參照大型戶外廣告管理。
第六十一條戶外廣告和標志設置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符合《佛山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導則》。廣告標志的設置應當遵循安全、科學、美觀原則,功能、總體布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畫面應保持清晰,外形應整潔美觀,定期維護清理。
第六十二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不得影響公共設施、軍事設施正常使用;不得影響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態安全;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城市景觀和風貌管控。
第六十三條商業街區的戶外招牌及標識宜采用內透式燈箱和燈具,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
第六十四條除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另行規定外,建(構)筑物及居民樓的樓頂不宜設置戶外廣告及標識;確需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確定大型屋頂廣告的安全防護范圍;大型屋頂廣告首次設置使用時限不得超過5年;期滿經安全檢測合格、符合設置規范的,可按規定申請延期。
第六十五條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廣告、招牌及標識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不得超過屋頂,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功能;廣告、招牌及標識設置不遮擋門牌號碼。
第六十六條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筑物墻上設置的廣告招牌,其形式、規格、設置位置、色彩、燈光效果應達到整體和諧、統一。
第六十七條各類指示牌、門牌等標識應設置在適當位置,不影響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觀,不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及城市綠化;標識的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形式、圖案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車站、碼頭等窗口場所設置的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導標志牌等,應清晰、充足。
第六十八條戶外廣告不應在政府機關、教育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宗教建筑等設施及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不應在軍事機關、軍事禁區等范圍內設置。
第六十九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店面招牌、路牌、指示牌、標志、標牌及宣傳牌等,文字用語應準確,簡化名稱應符合國家標準,材質精良、設計新穎、制作精美、用字規范、牢固安全,字跡和圖案清晰、完整,與街景相協調,并保持清潔。凡陳舊、破損、脫漆、缺字、錯字、缺亮的,及時整修或更換。
第七十條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宜空置。對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設施,以公益性廣告或招租信息補充版面。
第七十一條未經批準,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場所、建(構)筑物、綠地等戶外空間不得擅自設置過街橫幅、彩旗、彩條、充氣物、電子顯示牌(屏)、燈箱等廣告、宣傳標語及標志、標牌。
第七十二條不得在建(構)筑物、護欄、郵箱、電話亭、宣傳欄、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電桿、路燈桿及其他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刻、亂噴涂和亂張貼廣告或印刷品。
第八章城市照明
第七十三條城市道路照明應以功能性為主,光源和燈具應體現綠色照明理念,注重燈飾照明的藝術性;同一條道路的路燈桿型、燈飾型、光源及燈飾的安裝高度、角度、外型配色,應統一或整體協調,整齊美觀。
第七十四條燈桿、燈飾、配電柜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并保持整潔、完好,確保正常運行。
第七十五條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裝燈率、亮燈率均應達到95%以上。出現故障或殘缺時應及時修復。
第七十六條城市照明應符合生態保護、環境保護要求;居住區附近的照明設施,應控制光線投射角度,避免強光線射入居室,干擾居民休息。
第七十七條城市燈飾應充分體現建(構)筑物和城市景觀體的特征,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景觀照明設施應采用環保型、節約型照明燈源,有條件的場所,宜采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控制外溢光、雜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線方向,防止光污染。
第七十八條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壞損或亮度不符合標準的,應及時更換和維修,并做好城市燈飾的清洗工作,保持燈飾的應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燈飾照明應嚴格控制眩光,易產生眩光的區域,應采用控光燈具。
第七十九條景觀照明燈飾應根據季節變化及區分“平時、普通節日、重大節假日”三種不同照明需求,科學安排亮、熄燈時間;景觀照明燈飾及商業燈飾的照度和亮度不得超出國家的規定值,燈飾壞損、故障或亮度不符合標準的,應及時修復。
第九章施工工地
第八十條城市各類工地應有圍墻、圍欄遮擋,圍墻外觀、圍欄遮擋應選擇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景觀化、綠色化處理,或用于公益宣傳;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應設置硬質圍擋或圍墻。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施工工地,圍擋或圍墻高度不低于兩百五十厘米;其余區域的施工工地,圍擋或圍墻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圍擋底部應設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工程竣工驗收階段拆除圍擋、圍墻的,應當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圍擋應采用可循環環保材料,主干道圍擋可設置公益廣告(占比不低于30%),不得張貼非本項目的商業廣告。圍墻、圍欄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設有夜間照明裝置;兩百厘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涂亂畫等現象。靠近圍墻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
第八十一條施工工地外墻應標明工程概況并進行美化裝飾,實行封閉式施工(無法封閉的市政工程除外),圍墻出入口應設置板式鐵門,門頭應設置施工企業標志,門口懸掛“五牌一圖”(“五牌一圖”是指工程概況牌、安全制度牌、文明施工牌、環境保護牌、消防保衛牌、平面布置圖),工地管理實現內部標準化、外部景觀化。
第八十二條施工工地進出口應進行硬底化處理,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確保車輛不帶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不得超限超載,實行封閉運輸,沿途無撒漏、無污水溢流現象。
第八十三條拆除建(構)筑物時,應采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第八十四條待建工地3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停工場地應進行內外整理,保持整潔美觀,封閉大門。
第八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裝飾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時,應同時拆除、清除各種施工臨時設施,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八十六條應定期對施工現場灑水降塵,施工、拆遷和裝飾等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除,不得隨意排入城市道路、擅自排入下水管道,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內不得亂搭亂建,不得積存垃圾。
第八十七條施工工地內的積水應及時排除或封填;無法排除或封填的積水和建筑物內積水,應定期投藥滅殺蚊蟲,工地辦公區和生活區要定期投藥滅鼠、滅蠅,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愛衛會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十章城市水域
第八十八條城市水域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等廢棄漂浮物。水域管理單位或屬地責任主體應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組織清理。飲用水源地保護區、重點景觀水域等生態敏感和公共重要區域,應當提高日常巡查與清潔頻次,確保水面持續整潔。
第八十九條城市水域內的碼頭應保持地面整潔;各類船舶、躉船應容貌整潔,無有礙觀瞻的懸掛、牽吊等行為。
第九十條城市水域兩側駁岸應按規范栽種樹木、設置綠化帶,栽種時不得覆蓋現狀排水井;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及河岸排水管井等設施的,其種植與施工方案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嚴格按照審批意見實施,并做好完工備案。
河涌兩岸不宜種植根系發達植物,防止破壞河岸擋墻,且應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城市水域應建立常態化保潔機制,每日巡查清理漂浮物;定期開展水體生態修復與養護,防止水體富營養化。
城市水域兩側駁岸、河涌兩岸等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確需種植綠化的,其種植方案需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確保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和堤防穩定。
第九十一條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圍傾倒垃圾、建筑垃圾、動物尸體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糞便。
第九十二條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區范圍內搭建臨時構筑物、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第十一章居住區
第九十三條居住區路面應平整完好、道路暢通;無違法搭建、占道經營及有礙市容衛生的堆放物;道路排水暢通,無堵塞現象。
第九十四條居住區應統一合理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區內應設置有蓋可封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定時清理,保持衛生整潔。
第九十五條居住區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綠化等場地無晾曬,無積存垃圾,無積留污水,無安全隱患。
第九十六條居住區應合理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點,劃線有序停放,不阻礙通行,不占用、騎壓公共綠地、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等。
第九十七條居民樓宇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告示張貼欄,居住區內無亂涂寫、亂張貼、亂拉掛,樓門內干凈整潔,樓道無堵塞,墻面、玻璃干凈無破損,照明燈完好、無缺失。
第九十八條居住區內不得利用居住建筑設置五金、石器、木器制作及機動車修配等經營加工類噪聲擾民行業;不宜設置廢品回收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經營項目;住宅不得改變使用功能,開設餐飲、歌舞廳等產生油煙、噪聲、廢氣污染的經營場所。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九條國家、省對城市容貌標準有新的、更具體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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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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