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市場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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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發布《皖東大型水果批發市場開業 引數百公里外浙江一市場發出最狠“封殺令”》,報道5月22日滁州水果市場正式開市,同日嘉興水果市場海廣興精品水果交易中心發布限制商戶及關聯人赴滁經營“禁令”,引發多方關注。
5月25日,記者實地探訪滁州水果市場,發現部分商戶已經停業,近日市場內還出現不明身份人員,跟蹤拍攝、現場監督商戶拆除門頭;涉事公司于當日晚間發布聲明稱,“禁令”本意是遏制跨市場經營帶來的沖擊;嘉興市市場監管部門則表示已約談涉事公司并督促整改。
滁州水果市場內部分商戶已停業
5月25日,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記者在滁州水果市場內看到,目前市場整體經營秩序基本可控,多數檔口貨品充足、發貨忙碌,交易運轉井然有序,延續著開業后的經營節奏。但是少部分檔口的門頭已經被拆掉,檔口內空空蕩蕩,與旁邊的其他熱鬧發貨的檔口形成鮮明對比。
滁州水果市場運營管理方工作人員向記者坦言,此次所謂的“禁令”對市場整體運營影響非常大。“剔除開業首日促銷活動帶來的流量加持,市場近期的交易額、交易量均出現明顯下滑,行業沖擊十分顯著。” 該名工作人員說道。
據該市場管理方統計,市場現有商戶約200家,其中包含二三十家在嘉興水果市場設有檔口的商戶,受其“禁令”影響被迫拆除門頭、停業觀望,成為此次風波中受影響最直接的群體。
上述工作人員透露,此次嘉興海廣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限制措施手段嚴苛,選擇在滁州水果市場正式開業當天發布,時機選擇頗具針對性。該名工作人員稱,市場內近日還出現不明身份人員,專門跟蹤拍攝、現場監督商戶拆除門頭、停止營業,眾多商戶倍感無奈。
強制“二選一”外還有“配套”手段
滁州水果市場管理方透露,除強制要求商戶“二選一”、逼迫相關商戶停業撤店外,對方還有“配套”限制手段:要求合作品牌方禁止向滁州水果市場供貨,制裁范圍覆蓋市場商戶與上游品牌供應鏈。即便部分商戶未在嘉興市場開設檔口,正常發貨、經營渠道也受到干擾,讓滁州水果市場面臨商戶停業、貨源受限的雙重經營壓力。
滁州水果市場內有商戶坦言,水果行業市場體量龐大,理應良性競爭、共存共贏,不存在一家獨大的局面。
“商戶有自主經營的權利,憑什么被強制限制經營地域、封鎖供貨渠道?這種強制性干預市場、逼迫商戶站隊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行業秩序。”該商戶表示,此次“禁令”不僅直接減少市場客戶數量、切斷部分品牌貨源,更嚴重打擊了正常經營。
滁州水果市場運營管理方表示,目前已對接相關職能部門,反饋相關情況,配合調查工作,等待官方核查處理結果。同時,市場方將持續優化激勵政策、升級配套服務堅決維護商戶合法權益,致力于為廣大商戶打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經營環境,促進行業良性和諧發展。
涉事公司發布聲明稱收回此前通知
5月25日上午,記者再次就發布針對滁州水果市場的“禁令”一事聯系嘉興海廣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但數名工作人員均稱“不知道”“不清楚”。記者隨后向工作人員提出能否提供知情人的聯系方式,但得到的回答仍是“不清楚”。
5月25日晚間,嘉興海廣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稱,就5月22日發布的《關于嚴禁在滁州水果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一事道歉。該通知未經公司董事會正式審議批準,屬于流程失誤,且其中部分用詞不夠嚴謹、存在不當之處,決定正式收回該通知。
聲明稱,近期周邊新興水果市場通過不合理招商優惠等措施,直接或間接導致該公司市場貨源萎縮、客商流失、交易量下滑,許多經營戶面臨滯銷虧損、資金緊張等困難。有大量經營戶表示擔憂和緊張,并于5月21日當天以“聯名訴求”的方式,書面簽名向公司提出訴求,希望有效管控,構建長期良性健康的經營生態。該公司急于采取應對措施,卻因工作疏忽,未經規范流程便匆忙發布了上述通知,本意是遏制跨市場經營帶來的沖擊。
市場監管部門表示已約談涉事公司
5月25日上午,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此事相關情況正在調查中。當日晚間,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情況說明,稱已約談涉事公司并督促整改。
情況說明中稱,近日,嘉興海廣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海廣興公司”)發布《關于嚴禁在滁州水果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引發媒體和網民廣泛關注。
根據該情況說明,5月22日,滁州水果市場正式開業運營,由于兩地相距較近,同業競爭引發現有海廣興公司經營戶強烈反應。海廣興公司向商戶發布內部管理通知,后流傳至網絡,引發廣泛關注。針對該通知中相關表述用詞不當及不夠嚴謹之處,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5月24日約談海廣興公司,并已督促整改。
關于此前嘉興海廣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發布的《關于嚴禁在滁州水果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一名法律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其行為涉嫌限制經營戶的經營自主權與公平競爭權。
“《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除非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有明確約定,否則市場方無權限制經營戶在其他市場開展合法經營活動。”該名法律人士說道,“這種限制跨區域經營的條款,很可能被認定為‘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中關于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定。其通過格式條款強制經營戶簽署此類限制,本身就可能存在違法違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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