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數據和找實證,不該是一道繞道走的選擇題
據大風新聞報道,西安藥企配送員任先生駕駛依維柯廂式貨車,在咸陽武功縣周普路(限速60公里/小時)行駛時,被電子監控抓拍速度為121公里/小時,超速50%以上,面臨罰款1000元、記6分的處罰。但該車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關鍵抓拍時刻車速為55公里/小時,且車輛前后行駛平穩。他多次到武功縣交警隊申訴,均未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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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監控設備抓拍到超速后,交警依法查處,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從任先生的這次超速情況來看,卻存在著很多矛盾和不合理之處。
常理上,廂式貨車在郊縣道路開到121公里/小時,無異于拿生命開玩笑,道路條件也不允許。對這起罰單,任先生覺得很冤。其提供的車隊云端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事發時段車速穩定在54-55公里/小時,關鍵抓拍時刻(當日中午12時51分29秒)車速為55公里/小時,且視頻畫面中的其他社會車輛車速平穩行駛,與前后車輛速度基本一致,車距穩定,沒有加速、超車、飆車等跡象。
但交警方回應稱,涉事地感線圈測速設備經省計量研究院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電子監控抓拍數據合法有效。而行車記錄儀屬民用設備,無法定測速資質與權威檢定報告,畫面存在篡改可能,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任先生駕駛的是公司車輛,行車數據在車隊云端,這基本可以排除其本人篡改可能。任先生向記者提供了他的車隊管理系統賬戶,他的權限僅能查看車輛情況,無修改權限。當天,管理系統中記錄了他在車內吸煙、分神、車道偏離等不文明駕駛行為,但無超速記錄。
有過交通事故處理經驗的人都知道,行車記錄儀常被交警作為判斷事實和責任的依據。這一次,爭議雙方中一方涉及交警自身,怎么就不能作為依據了呢?誰主張誰舉證,如果認為行車記錄儀被篡改,交警方面可對行車記錄儀內容進行鑒定。作為司機方,任先生提供公司云端行車記錄儀視頻,完成了一種力所能及的自證。而更進一步的自證要求,未免強人所難。
一個細節是,在該涉事路段,記者先是目測過往車輛車速多在50公里/小時左右,后又根據兩張抓拍照的時間差和實際距離,測算出任先生當時大致時速約為53.33公里/小時。應該說,這一實地測試實驗有一定說服力,也有參考價值。
對于這一爭議處罰,信數據還是信實測?任何設備即使在“有效期內”也不意味著百分百可靠。在新聞評論區,就有多名網友分析了多種可能情形。面對明顯爭議和疑點,交警方面除了讓司機提交證據自證,也不妨自我省問:有沒有可能是檢測抓拍設備的問題?當雙方“說話”的證據矛盾時,要不要進一步查明“說謊者”?尤其是,當記者都能實地測試以求真相,擁有執法權限和執法優勢的交警方,是否更應以實測破解疑案?
這一疑點和困擾發生在任先生身上,也可能發生在其他過往車輛上。執法的“電子眼”,事關駕駛者權益,容不得半點糊涂。不枉不縱,才能讓司機開得安心,也保障交通安全。信數據和找實證,不該是一道繞道走的選擇題。只要從屏端走到現場,就能為這起爭議處罰找到真正的答案。
紅星新聞評論員 文陽
編輯 汪垠濤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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